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搜索文档
商务部、海关总署连发4则公告
证券时报· 2025-10-09 22:05
超硬材料出口管制 - 对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微米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实施出口管制[1] - 对平均粒径大于50微米且小于等于500微米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实施出口管制,但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除外[1] - 对线径小于等于45微米、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微米、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N的人造金刚石线锯实施出口管制[1] - 对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微米、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米/秒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实施出口管制[1] - 对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及相关工艺技术实施出口管制[2] 稀土设备与原辅料出口管制 - 对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立方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实施出口管制[3] - 对尺寸范围Φ1.8×20米至Φ4.6×80米、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摄氏度的稀土用焙烧窑实施出口管制[3] - 对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至14.2立方米的萃取槽和离子吸附设备实施出口管制[3] - 对反应罐容积10至50立方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及其零部件(如搅拌器、搅拌桨、输出功率5.5至37千瓦的电机)实施出口管制[3] - 对反应温度320至650摄氏度的稀土用电阻炉实施出口管制[3] - 对电流范围6000至30000A的稀土电解槽及相关电解设备(如整流设备、加料设备)实施出口管制[3] - 对熔炼量10至300公斤的真空感应还原炉和真空碳管炉实施出口管制[4] - 对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摄氏度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和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摄氏度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实施出口管制[4] - 对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氢碎炉及其关键零部件(如水冷电缆、铜辊、阀门、氢气汇流排)实施出口管制[4] - 对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自动热压设备、冷等静压压力机实施出口管制[5] - 对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分钟、加热温度500至1200摄氏度的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实施出口管制[5] - 对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多线切割机、激光切割设备、自动粘料机等设备实施出口管制[7] - 对晶界扩散设备(如磁控溅射镀膜设备、真空扩散炉、丝网印刷装置)实施出口管制[7] - 对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米的立窑实施出口管制[5] - 对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等稀土矿实施出口管制[8] - 对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实施出口管制[8] - 对P507、P204、环烷酸、N235、C272等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实施出口管制[8] 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金属钬、含钬的合金(如钬铜合金、镁钬合金、钬铁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晶体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1][12] - 对氧化钬及其混合物、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1] - 对金属铒、含铒的合金(如铒铝合金)、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3] - 对氧化铒及其混合物、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3] - 对金属铥、含铥的靶材、晶体材料、发光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3] - 对氧化铥及其混合物、含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3] - 对金属铕、含铕的合金(如镁铕合金)、靶材、发光材料(如荧光粉)、晶体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4] - 对氧化铕及其混合物、含铕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4] - 对金属镱、含镱的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热屏蔽涂层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4][15] - 对氧化镱及其混合物、含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6][17] 锂电池与石墨负极材料出口管制 - 对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实施出口管制[22] - 对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如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实施出口管制[23] - 对用于生产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的技术实施出口管制[24] - 对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³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等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用于制造正极材料的设备(如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立方米的立式造粒釜和连续造粒釜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等石墨化设备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容积大于300升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60立方米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0.5米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等包覆改性设备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等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实施出口管制[25] 政策实施与合规要求 - 出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方可出口上述管制物项[2][8][20] - 出口经营者须对报关商品真实性负责,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注明物项管制状态及具体参数[2][9][20] - 海关将对填报信息存疑的出口货物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2][9][20] - 所有出口管制措施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10][21][26]
重磅!商务部、海关总署连发4则公告
证券时报网· 2025-10-09 19:56
超硬材料出口管制 - 对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实施出口管制 [2] - 对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实施出口管制,但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除外 [2] - 对特定技术参数的人造金刚石线锯实施出口管制,要求线径小于等于45 μm、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 [3] - 对特定技术参数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实施出口管制,要求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s [4] - 对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及相关工艺技术实施出口管制 [4] 稀土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涵盖离心萃取设备、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日处理浸出液量≥5000 m³)、焙烧窑、萃取槽等26类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实施出口管制 [7][8][9][10][11][12][13][14][15] - 对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等稀土矿及含有特定捕收剂的浮选药剂实施出口管制 [16] - 对P507、P204、环烷酸、N235、C272等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实施出口管制 [17] - 对金属钬、铒、铥、铕、镱及其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晶体材料等制品,以及相关氧化物、化合物实施出口管制 [19][20][21][22][23][24][25][26][27][28][29] 锂电池及材料出口管制 - 对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实施出口管制 [31] - 对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等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实施出口管制 [32][33][34] - 对压实密度≥2.5 g/cm³且克容量≥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以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等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实施出口管制 [35][36] - 对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 [37] - 对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等用于制造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实施出口管制 [38] - 对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 [38] - 对立式造粒釜(容积≥5 m³)、连续造粒釜(容积≥5 m³)等造粒工艺设备,以及箱体炉、艾奇逊炉等石墨化设备实施出口管制 [38] - 对融合包覆设备(容积>300 L)、喷雾干燥设备(容积>60 m³)、化学气相沉积回转窑(桶体直径>0.5 m)等包覆改性设备实施出口管制 [39] - 对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等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实施出口管制 [40] 政策实施与合规要求 - 所有公告均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5][18][30][41] -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管制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4][17][29][40] - 出口经营者需对报关商品真实性负责,属于管制物项需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编码 [4][17][29][40] - 相关措施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42]
商务部、海关总署,连发4条重要公告
第一财经· 2025-10-09 19:0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宣布对超硬材料、稀土设备和原辅料、5种中重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将于2025年11月8日正式实施 [1] - 此次列管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实施出口管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1] - 相关措施不针对任何国家和地区,对于合法合规的出口申请将在审查后予以许可,并愿通过对话机制与各方沟通,共同促进合规贸易 [1] 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钬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金属钬、含钬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晶体材料、磁制冷材料、磁致伸缩材料、氧化钬及其混合物、含钬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3][5] - 对铒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金属铒、含铒合金、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储氢材料、陶瓷材料、氧化铒及其混合物、含铒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4][5] - 对铥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金属铥、含铥靶材、晶体材料、发光材料、氧化铥及其混合物、含铥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5][6] - 对铕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金属铕、含铕合金、靶材、发光材料、晶体材料、吸氢材料、氧化铕及其混合物、含铕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6][7] - 对镱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金属镱、含镱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热屏蔽涂层材料、氧化镱及其混合物、含镱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8][9][10][11][12][13][14] 锂电池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实施出口管制 [19] - 对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实施出口管制,包括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分容柜 [20] - 对用于生产上述管制锂离子电池的技术实施出口管制 [21] - 对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³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 [22][23] - 对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 [24] - 对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实施出口管制,包括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 [23][25]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 [26][29] - 对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³的立式造粒釜、连续造粒釜 [29] - 对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实施出口管制,包括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 [29] - 对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实施出口管制,包括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60 m³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回转窑 [29] - 对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 [29] 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实施出口管制 [31] - 对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实施出口管制,但不管制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 [31] - 对具有特定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实施出口管制,要求线径小于等于45 μm、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 [32] - 对具有特定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实施出口管制,要求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s [33] - 对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及工艺技术实施出口管制 [33] 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实施广泛管制,包括离心萃取设备、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特定规格的稀土用焙烧窑、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等 [36] - 对具有特定技术参数的稀土电解槽实施出口管制,要求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阳极为石墨材料、阴极为钨材料、电流范围6000~30000 A等 [37] - 对具有特定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真空碳管炉、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等实施出口管制 [38][39][40] - 对稀土永磁相关设备实施管制,包括氢碎炉、气流磨、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成型压机、自动热压设备、冷等静压压力机、真空烧结炉等 [41][42][44][45] - 对稀土矿实施出口管制,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46][47] - 对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实施出口管制 [48] - 对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实施出口管制,包括P507、P204、环烷酸、N235、C272等 [49] 通用出口管制要求 -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所有管制物项必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16][27][33][49] - 出口经营者需对报关商品真实性负责,属于管制物项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编码,不属于但参数接近的也需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 [16][27][33][50] - 所有管制措施均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17][28][34][51]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网站· 2025-10-09 18:42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及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1] - 管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相关法规,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1] - 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12] 受管制的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 离心萃取设备及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立方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 [1] - 尺寸范围Φ1.8×20米至Φ4.6×80米、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摄氏度的稀土用焙烧窑 [2] - 混合室体积0.5至14.2立方米的萃取槽及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2] - 反应罐容积10至50立方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及其关键零部件(如搅拌器、搅拌桨、输出功率5.5至37千瓦的电机) [2] - 反应温度320至650摄氏度、零部件为锰钢、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的稀土用电阻炉 [2] - 稀土金属电解相关设备,包括电解整流设备、加料设备、虹吸出炉系统及尾气处理设备 [2] - 电流范围6000至30000A的耐火砖砌筑槽型稀土电解槽 [2][3] - 真空感应还原炉与真空碳管炉,具备加热温度0至1700摄氏度、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帕、熔炼量10至300千克的特性 [3] -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摄氏度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及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摄氏度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 [3] - 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氢碎炉及其关键零部件(如水冷电缆、铜辊、坩埚、阀门、氢气汇流排) [3][4][5][6] - 粒度小于等于5微米、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7] - 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及自动热压设备 [8][9] - 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分钟的多种类型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9] - 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多线切割机、激光切割设备、自动粘料机等设备 [10][13] - 用于晶界扩散的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真空扩散炉及丝网印刷装置 [13] - 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米的立窑 [13] 受管制的稀土原辅料 - 对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等稀土矿实施出口管制 [13] - 管制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13] - 对P507、P204、环烷酸、N235、C272等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实施管制 [13] 出口合规要求 - 出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11] - 报关单备注栏必须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管制编码,或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 [11] - 海关将对填报信息存疑的货物依法质疑,质疑期间不予放行 [11]
重磅!商务部、海关总署连发4则公告
证券时报· 2025-10-09 18:12
超硬材料出口管制 - 对特定规格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平均粒径≤50 μm)和人造金刚石单晶(平均粒径>50 μm且≤500 μm)实施出口管制,但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除外[6] - 对高性能人造金刚石线锯(线径≤45 μm、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8 μm、破断拉力≤16 N)和高性能人造金刚石砂轮(金刚石齿硬度≤30 HRB、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5 μm、最高工作速度≥40 m/s)实施出口管制[6] - 对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及其相关工艺技术实施出口管制[6] 稀土设备与原辅料出口管制 - 对涵盖离心萃取设备、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日处理浸出液量≥5000 m³)、特定规格的焙烧窑(尺寸范围Φ1.8×20 m~Φ4.6×80 m,反应温度≤850 ℃)等在内的14类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实施出口管制[7][8][9][10] - 对包括萃取槽、离子吸附设备、沉淀结晶反应罐及其关键零部件(如搅拌器、搅拌桨、特定功率电机)在内的稀土分离提纯设备实施出口管制[7][8] - 对稀土金属电解相关设备(如电解整流设备、电解槽、加料设备、尾气处理设备)以及真空感应还原炉、真空碳管炉等冶炼设备实施出口管制[8] - 对稀土晶体生长炉(如提拉法、坩埚下降法)、稀土永磁材料制造全流程设备(包括真空感应铸片炉、氢碎炉、气流磨、成型压机、烧结炉、晶界扩散设备等)实施出口管制[9][10] - 对稀土矿(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以及稀土生产用的浮选药剂(含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和关键萃取剂(如P507、P204、环烷酸等)实施出口管制[11][12][13] 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金属钬、含钬的合金(如钬铜合金、镁钬合金、钬铁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晶体材料等钬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17][18] - 对金属铒、含铒的合金、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等铒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19] - 对金属铥、含铥的靶材、晶体材料、发光材料等铥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19] - 对金属铕、含铕的合金、靶材、发光材料(如荧光粉)、晶体材料等铕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19][20] - 对金属镱、含镱的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热屏蔽涂层材料等镱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1][22][23][24][25][26][27] 锂电池与负极材料出口管制 - 对重量能量密度≥300 Wh/kg的高性能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实施出口管制[34] - 对锂电池制造关键设备,包括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等实施出口管制[35] - 对高性能正极材料实施管制,包括压实密度≥2.5 g/cm³且克容量≥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以及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如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和富锂锰基正极材料[37][38][41] - 对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41] - 对石墨负极材料生产的关键设备(如大型造粒釜、各类石墨化炉、包覆改性设备)及相关工艺技术(如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实施出口管制[41] 政策实施与背景 - 上述所有出口管制措施均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4][15][33][39] - 出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在报关时对商品真实性负责,明确标注物项属性[3][14][32][38] - 中国政府表示此次管制针对具有明显军民两用属性的物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措施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42]
商务部、海关总署,宣布大消息
中国基金报· 2025-10-09 17:50
出口管制政策核心观点 - 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超硬材料、稀土设备和原辅料、5种中重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 - 政策将于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2] - 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不针对任何国家和地区,对于合法合规的出口申请,中方将在审查后予以许可 [2] 超硬材料相关物项管制 - 管制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税则号列:71051020)[6] - 管制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税则号列:71051020),但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除外 [4][6] - 管制特定技术参数的人造金刚石线锯,要求线径小于等于45 μm、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 [6] - 管制特定技术参数的人造金刚石砂轮,要求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s [4][7] - 管制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及其工艺技术 [8] 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管制 - 管制范围广泛的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包括离心萃取设备、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等 [10] - 管制特定规格的稀土用焙烧窑,要求尺寸范围Φ1.8×20 m~Φ4.6×80 m、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 ℃ [10] - 管制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和离子吸附设备 [10] - 管制反应罐容积10~50 m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及其零部件,包括沉淀结晶搅拌器、搅拌桨、输出功率5.5~37 kW的电机 [10] - 管制具有特定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要求反应温度320~650 ℃、零部件为锰钢、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 [10][11] - 管制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设备,包括电解整流设备、加料设备、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尾气处理设备 [10] - 管制具有多项技术参数的稀土电解槽,要求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阳极为石墨材料、阴极为钨材料、电流范围6000~30000 A [10] - 管制真空感应还原炉和真空碳管炉,要求加热温度0~1700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³ Pa、熔炼量10~300 kg [11] - 管制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要求加热方式为感应加热、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 ℃、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 [11] - 管制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要求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 [11] - 管制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及其零部件,包括水冷电缆、铜辊、坩埚、倾角控制器、冷却系统 [11][12] - 管制稀土永磁氢碎炉及其零部件,包括阀门、氢气汇流排 [13] - 管制具有特定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要求粒度小于等于5μm、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 [13] - 管制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 [14] - 管制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 [15] - 管制特定类型的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要求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加热温度500~1200 ℃,1000 ℃时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 [16] - 管制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包括多线切割机、激光切割设备、自动粘料机、垂直磨、双面磨、端面磨、通过式磨床 [16] - 管制晶界扩散设备,包括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 [16] - 管制稀土原辅料,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等稀土矿(税则号列:25309020)[18] - 管制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17] - 管制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包括P507、P204、环烷酸、N235、C272等特定化学物质 [19] 中重稀土相关物项管制 - 对钬、铒、铥、铕、镱等5种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1] - 管制范围包括金属、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晶体材料、磁制冷材料、磁致伸缩材料等多种形态和相关制品 [21][22] - 管制上述稀土的氧化物及其混合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22][24] - 明确管制的合金包括锭、块、条、丝、片、棒、板、管、颗粒、粉末等形态 [23] - 明确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态,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或磁粉 [26] 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管制 - 管制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税则号列:85076000)[27] - 管制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包括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分容柜 [27] - 管制用于生产上述电池的技术 [27] - 管制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³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税则号列:28429040)[27] - 管制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包括镍钴锰氢氧化物(税则号列:28539030)和镍钴铝氢氧化物(税则号列:28539050)[27] - 管制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27] - 管制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包括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 [27] - 管制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以及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27]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要求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³的立式造粒釜或连续造粒釜 [27]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包括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 [27]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包括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60 m³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27][28]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包括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 [28][32]
商务部、海关总署,连发4则公告
财联社· 2025-10-09 17:41
锂电池及关键材料出口管制 - 对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实施出口管制 [2] - 对锂电池制造设备实施出口管制,包括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和分容柜 [2] - 对高性能正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包括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³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以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等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 [2] - 对正极材料制造设备实施出口管制,包括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和气流粉碎机 [2] - 对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 [2] - 对石墨负极材料生产设备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³的立式/连续造粒釜、石墨化设备(箱体炉、艾奇逊炉等)和包覆改性设备 [2][3] - 用于生产上述管制物项的技术和工艺,如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等,同样受到出口管制 [3] 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钬(Ho)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涵盖金属钬、含钬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晶体材料、磁制冷材料、磁致伸缩材料、氧化钬及其混合物和化合物 [5][6] - 对铒(Er)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涵盖金属铒、含铒合金、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储氢材料、陶瓷材料、氧化铒及其混合物和化合物 [7] - 对铥(Tm)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涵盖金属铥、含铥靶材、晶体材料、发光材料、氧化铥及其混合物和化合物 [7] - 对铕(Eu)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涵盖金属铕、含铕合金、靶材、发光材料(如荧光粉)、晶体材料、吸氢材料、氧化铕及其混合物和化合物 [7][8] - 对镱(Yb)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涵盖金属镱、含镱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热屏蔽涂层材料、氧化镱及其混合物和化合物 [8] 稀土设备和原辅料出口管制 - 对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实施广泛管制,包括离心萃取设备、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特定尺寸和材质的稀土用焙烧窑(Φ1.8×20 m~Φ4.6×80 m)等 [8][9] - 对稀土分离提纯设备实施管制,包括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离子吸附设备、反应罐容积10~50 m³的沉淀结晶反应罐及其零部件 [9] - 对稀土金属生产设备实施管制,包括稀土金属电解设备(电解整流设备、电解槽等)、真空感应还原炉、真空碳管炉等 [9] - 对稀土材料加工设备实施管制,包括稀土晶体生长炉(提拉法、坩埚下降法)、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氢碎炉、气流磨、成型压机、烧结炉、切割设备、晶界扩散设备等 [9][10][13] - 对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设备实施管制,如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窑 [13] - 对稀土原辅料实施管制,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等稀土矿,以及特定的浮选药剂和萃取剂(如P507、P204、环烷酸等) [13] 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不同粒径的人造金刚石产品实施管制,包括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和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除外) [13][14] - 对特定性能的人造金刚石工具实施管制,包括线径小于等于45 μm、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的人造金刚石线锯 [14] - 对特定性能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实施管制,要求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s [15] - 对超硬材料关键生产设备和技术实施管制,包括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及其工艺技术 [16] 管制实施与合规要求 - 所有公告均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4][12][17] -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管制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3][11][16] - 出口经营者须对报关商品真实性负责,属于管制物项需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编码,参数接近的非管制物项也需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 [3][11][16]
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09 17:3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涉及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及原辅料的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1]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管制清单 - 对离心萃取设备、日处理浸出液量≥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实施出口管制 [1] - 对尺寸范围Φ1.8×20 m~Φ4.6×80 m、反应温度≤850 ℃的稀土用焙烧窑实施出口管制 [1] - 对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离子吸附设备、反应罐容积10~50 m³的沉淀结晶反应罐及其特定零部件实施出口管制 [1] - 对反应温度320~650 ℃、零部件为耐腐蚀材料的稀土用电阻炉实施出口管制 [1] - 对稀土金属电解相关设备(如电解整流设备、加料设备、虹吸出炉系统、尾气处理设备)及满足特定技术参数(如电流范围6000~30000 A)的稀土电解槽实施出口管制 [1] - 对真空感应还原炉、真空碳管炉(加热温度0~1700 ℃、真空度≥1×10-3Pa、熔炼量10~300 kg)实施出口管制 [1][2] - 对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最高加热温度≥2300 ℃)和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最高加热温度≥1400 ℃)实施出口管制 [2] - 对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氢碎炉(包括连续式、旋转式、防爆连续式)及其特定零部件(如阀门、氢气汇流排)实施出口管制 [2] - 对粒度≤5μm、粉末总收率≥99%、系统内部氧含量≤80ppm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以及磁感应强度≥1.5T的含充磁场成型压机实施出口管制 [2] - 对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冷等静压压力机、冷却时间≤20 min且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的真空烧结炉实施出口管制 [2][3] - 对稀土磁材加工设备(如多线切割机、激光切割设备、各种磨床)和晶界扩散设备(如磁控溅射镀膜设备、真空扩散炉、丝网印刷装置)实施出口管制 [5] - 对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Φ19×21 m的立窑实施出口管制 [5] 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管制清单 - 对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等稀土矿实施出口管制 [5] - 对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实施出口管制 [5] - 对P507、P204、环烷酸、N235、C272等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实施出口管制 [4][5] 出口管制实施要求 - 出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 [4] - 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出编码,参数接近但不属于管制物项的也需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 [4][5][6] - 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