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icon
搜索文档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交易方案概述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葛艳明购买其持有的江苏金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49.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3]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重组上市 [3] 交易进展与审批状态 -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 - 自交易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方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但截至2026年2月6日,交易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 [5]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或注册后方可正式实施 [6] 信息披露与后续安排 - 交易预案及摘要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3][4] - 公司于2026年1月8日披露了交易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4] - 在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宜,并按规定履行后续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1] -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内部对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2月5日,公示方式为公司内部公示栏 [1][2][3] - 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5] 激励对象核查情况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任职情况等信息 [6] - 核查意见确认,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 [6] -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其基本情况属实 [6] 激励对象资格确认 -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例如最近12个月内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受到行政处罚等 [7] -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认定,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8]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公司股东权益变动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绍蓉女士于2026年2月3日至2月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43,100股 [1] - 此次减持叠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变动,王绍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4.61%下降至33.80%,权益变动触及1%的披露刻度 [1] - 本次减持是履行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的减持计划,该计划允许王绍蓉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673,400股(不超过总股本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346,900股(不超过总股本2%)[1] 减持计划与公司控制权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 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减持进展及后续权益变动情况 [2] 其他相关说明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和承诺一致 [1] - 根据相关法规,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 - “华体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是否转股及具体转股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因转股导致股东权益变动,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 公司股票于2026年2月4日、2月5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2][4] 公司自查与核实情况 -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未发生重大调整或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5] - 经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等) [6] - 公司未发现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热点概念事项 [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8] 董事会声明与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任何根据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相关筹划、商谈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此类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11] -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11] - 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11]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公告
公司治理结构变动 - 公司董事谢爱维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辞去董事职务 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1] - 谢爱维辞职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1] - 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罗勇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职工董事 [2] - 罗勇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 - 选举完成后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 新任职工董事背景 - 新任职工董事罗勇 男 1975年5月生 湖南炎陵人 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 中共党员 [4] - 罗勇拥有丰富的政府及国企管理经验 曾担任共青团株洲市委书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 [4] - 罗勇自2023年6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2026年2月5日起任公司职工董事 [4] - 罗勇除在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外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其它关联关系 未持有公司股份 近5年未受监管处罚 [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公司股票于2026年2月3日、2月4日、2月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2][4] 公司经营与核查情况 -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与同行业公司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 [5] - 经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 [6] - 未发现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7]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8] -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事项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前期披露信息无需更正或补充 [12] 公司财务业绩 - 公司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000万元到-109,000万元 [9]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6-007
公司投资进展 -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公告,拟出资人民币49,990万元参与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约占基金募集规模的49.99%,旨在通过受让新华三部分股权获取股权增值收益 [1] - 2026年2月4日,公司收到通知,该专项投资基金已全部完成实缴出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万元人民币 [1] - 基金原有限合伙人合肥华芯启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三家新的投资实体,公司声明与这三家新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合伙人已重新签署合伙协议 [1] 基金结构与合伙人变更 - 专项投资基金名称为合肥华芯明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 原合伙人合肥华芯启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将其份额分别转让给中金接续元亨(郑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重庆渝富数智经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及重庆渝富高精尖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 - 除合伙人变更外,原合伙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1] 公司后续安排 -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 [2] -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优先股全部赎回及摘牌的公告
核心事件概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将对其第三期优先股“光大优3”进行全部赎回及摘牌 [1][13] - 该期优先股于2019年7月15日非公开发行,发行规模为3.5亿股,总规模达350亿元人民币 [2][4] - 赎回及摘牌工作将于2026年2月集中进行,相关优先股将终止挂牌 [3][4][8] 赎回方案详情 - **赎回规模与价格**:公司将赎回全部已发行的3.5亿股第三期优先股,每股面值100元,总规模350亿元 [2][4] - **赎回价格构成**:赎回价格为优先股面值加上宣告赎回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具体计算公式为 IA = V0 × i × t / 365 [5] - **关键日期安排**: - 最后交易日:2026年2月9日 [2][3] - 赎回登记日与停牌起始日:2026年2月10日 [2][3][7] - 赎回股份注销日、赎回款发放日及终止挂牌日:均为2026年2月11日 [3][4][6][8] 决策与审批程序 - 赎回事宜已获得公司2017年相关股东大会的授权,授权董事会在批准框架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赎回事宜 [2]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行使第三期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 [2] - 公司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答复,其对本次赎回无异议 [2] 操作与后续安排 - **停牌安排**: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申请于2026年2月10日对第三期优先股停牌 [7][14] - **款项发放与股份处理**:赎回款由公司自行直接发放,赎回的优先股将从股东证券账户中直接记减,赎回后该期优先股股数将变为0 [9][10] - **特殊情况处理**:若因司法冻结或质押导致股份记减失败,则该部分优先股不再参与本次赎回 [10]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原控股子公司平原化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事件概述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1][2][3] 破产清算与重整进程 - 平原化工于2025年1月8日被债权人平原县财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1] - 2025年1月15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平原化工的破产清算申请 [1] - 2025年1月16日,法院指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及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2] - 2025年3月18日,破产清算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方案 [2] - 2025年12月17日,法院裁定自2025年12月16日起对平原化工进行重整,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 [2]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 2026年1月22日,平原化工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3] - 会议共有307家债权人,债权总金额为1,497,437,694.51元 [3] - 实际参会债权人293家,占总人数的95.44%,所代表债权金额1,495,975,441.69元,占债权总额的99.90% [3] - 参会出资人3家,代表出资额560,296,500.00元,占出资总额的100% [3] 各表决组通过详情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组**:2家债权人,债权总额275,188.26元,同意率为100% [4] - **职工债权组**:3家债权人,债权总额456,237,399.50元,同意率为100% [5] - **税收债权组**:1家债权人,债权总额13,721,127.78元,同意率为100% [6] - **普通债权组**:307家债权人,债权总额1,027,203,978.97元;参会293家,同意279家,同意债权人占比95.22%,同意债权金额998,754,901.7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7.23% [7] - **出资人组**:3家出资人,出资总额560,296,500.00元,同意率为100% [8]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表决通过 [8]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 - 增持主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军之一致行动人湖南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 增持计划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旨在提升公司市值和资本市场形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1] - 增持计划自2025年8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未设置增持价格区间 [1] - 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1] 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 [1] - 兴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47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 [1][2] - 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9,963,444.11元 [2] - 公司在增持期间分别于2025年9月26日、11月6日和12月5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 [2] 增持前后股权结构变化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兴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0,987,543股,持股比例为11.92% [3] - 截至2026年2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27,430,581股,持股比例增至37.05% [3] 相关承诺与合规说明 - 兴创投资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5] -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且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6][7] - 本次增持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 [8] - 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