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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9-29 20:3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 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 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9-29 20:3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加强 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在投资者和公司之间建立通畅快捷的双向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 进投资 ...
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9-29 20:3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
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9-29 20:3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
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09-29 20:3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 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
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9-29 20:3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 ...
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9-29 20:33
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制度于2025年9月修订,规范公司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5] - 董事、高管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有异议需声明理由[6] 重大信息披露要求 - 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选择披露时点[7] - 重大事项触及特定时点需及时披露,筹划阶段满足条件也需披露[9] - 无法按时披露重大事项可先披露提示性公告,2个交易日内披露合规公告[10]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事项变化需及时披露公告[10] 豁免与暂缓披露 - 信息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10][11] - 暂缓、豁免披露需符合条件,原因消除应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11] 禁止行为 - 公司不得通过特定形式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确有需要应及时披露公告[12]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7]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7]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7] 定期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6][17] - 半年度报告有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6][17] 定期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10项内容[17]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8] - 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0] 定期报告审议与签署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9] 业绩预告与财务数据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21]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属于重大事件[23]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2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29]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2][33] - 临时公告由董秘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33] 信息披露管理责任 -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秘是主要责任人[36] 相关人员义务 - 董事会秘书需将信息披露制度内容通报给持股5%以上的股东[3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需告知公司董事会[3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董事会[39]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40]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秘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董秘为负责人[41] 其他要求 - 公司应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执业资料[41]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41] -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董事会是最高管理机构[44] - 公司公开披露年报前,不得向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45] -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需经经办人员填写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批[45]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由董秘办公室管理,股东会、董事会、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50]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各层次保密责任人应与董事会签署责任书[52] -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52]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55]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55] - 违反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等情况,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追究法律责任[57] - 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57] - 未按规定报告、审核或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追究责任人责任[57]
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09-29 20:3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 理,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 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金占 ...
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9-29 20:33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4]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7][8]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2] 会议时间与规则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若有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有规定范围[16] - 股东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针对同一议案发言不得超过二次[1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五年[20] 决议通过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3] - 公司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超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4] - 关联交易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2/3以上通过[1] 投票与选举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25] - 董事会换届或补选时,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董事候选人[2] -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3] - 候选人获赞成累积表决权数超参加表决股东对其行使表决权总数一半以上才能当选[3] 其他事项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审议时不得修改提案[4] -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首次结果为准[4]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方案[6]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表决违规决议[6]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7]
澄星股份(600078)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09-29 20:33
内部审计人员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6]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8] - 内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年度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报告[10] 内部审计检查 - 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一次[10] - 内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并评价内控[10] 内部审计关注事项 - 内审关注委托理财审批、受托方及跟踪监督情况[15] - 内审审计证券投资关注内控、规模等[15] - 内审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关注审批等[16] - 内审审计对外担保关注审批、风险等[17] - 内审审计关联交易关注关联方名单等[16] 审计委员会与报告披露 -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细则披露[5] - 审计委员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9] - 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内控有效性[19]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时,董事会做专项说明[19] - 公司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鉴证报告[19] 责任规定 - 对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奖惩和责任规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