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60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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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6
信息报告义务人 - 董事、高管等群体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9]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9] 业绩变动报告标准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报告[11] - 扣除特定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相关净利润为负值需报告[11] 重大风险报告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超过总资产的30%属于重大风险[13] 股东情况报告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报告[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15] 报告时间要求 - 报告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一个工作日以内或三个自然日以内孰早者报告[18]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19] 报告资料报送 - 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准确报送年度、中期、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至证券部[22]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2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26] - 过去12个月内或未来12个月内存在特定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也为关联方[26]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27]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6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7]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7] - 董事和高管自实际离任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8]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1年内,董事和高管股份不得转让[9] 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股票[9]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股票[10] 减持计划披露 - 董事和高管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3]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高管分别在股东会、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6] - 现任董事、高管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6] 股份变动披露 - 公司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应在事实发生二日内报告并披露[14] - 披露内容含变动前持股数、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持股数等[14] - 董事和高管因离婚致股份减少应及时披露[14] 其他规定 - 董事和高管持股及变动比例达规定时应履行报告披露义务[14] - 董事和高管应保证申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16] - 董事和高管违规买卖股票将受监管处罚和公司处分[16] - 违规买卖股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1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8]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18]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 辞职。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 签订包括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借贷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6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报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2] - 半年报需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2] - 季报需在第三、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2] - 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2] 业绩预告情形及时间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预告[14]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4] - 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超50%,年度、半年度按相应时间预告[14] - 利润总额等为负且扣除特定收入后营收低于3亿,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预告[14] 编制与披露程序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按七个程序进行[11] - 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三种情形应及时披露[13] 责任追究 - 实行定期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五种情形相关人员被追责[17] - 中介机构在编制和披露中出错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7] 相关主体职责 -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中需与多方沟通[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与审计机构沟通,审阅报表和财务报告[8]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审议批准后实行[19]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6
信息管理 - 董事会是重大信息管理机构,董秘为保密负责人[2] - 证券部是唯一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泄密[3] 人员与信息范围 - 内部人员含可接触内幕信息者,外部含5%以上股份股东[6] - 重大信息指涉经营、财务或影响股价的信息[5] 保密与披露 - 未公布前内部人员保密,不得买卖证券[9] - 应在指定报刊或网站及时分阶段披露信息[9] 重大事项处理 - 拟实施重大事项需记录知情人名单并报备[10] 制度相关 - 违反制度后果严重公司处分,犯罪移交司法[13]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审议通过施行[15]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 1 页 目 录 第五章 董事会 第 2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3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6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2] -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等日常办事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3]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档案管理 - 记录内幕信息各环节知情人名单及相关档案[9] - 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并及时调整档案[9] - 重大事项要制作进程备忘录[11]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档案和备忘录至交易所备案[11] - 相关主体研究涉及重大事项应填写档案并送达公司[12]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以上[12] 保密责任 -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对外泄漏[13] - 公司必要时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13]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信息知情范围,股价异动时告知公司[13]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索要内幕消息[14] -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前明确保密义务[14] 交易规定 -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前咨询董事会秘书[14] 违规处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公司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违规泄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16] - 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违规者核实后追责并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1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19]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3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7:33
内部审计制度设置 -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4] -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制度建立实施等[7]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 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进行检查评估[7] -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关注重点事项[11] - 审计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关注审批程序等内容[12][13] - 审计对外担保关注审批程序、风险范围、反担保等内容[14] - 审计关联交易关注关联方名单、审批程序、定价公允等内容[14] -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关注存放管理、使用计划、用途变更等内容[15] - 审计业绩快报关注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异常事项等内容[16] - 审查信息披露制度关注制度制定、重大信息范围、保密措施等内容[16] 内部审计工作安排 -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报告和下一年计划[8] - 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检查[8] 内部控制问题处理 - 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2] - 董事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内部控制重大问题[12] 内部控制评价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年度评价报告[18] -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19] 违规处理 - 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资料等情况内部审计部责令改正,严重的报董事会处理[21] -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内部审计部责令改正,拒不改的报董事会处理[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23] 审计档案保存 - 审计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