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6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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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运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26 17:48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促进公司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 ...
京运通:京运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0-26 17:48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3-034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在公司 302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冯 焕培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以现场投票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 1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京运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26 17:48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4] - 公司董监高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0]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52] 信息披露义务与方式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 - 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5] - 信息披露采用直通和非直通两种方式[7] 特定对象与关联关系 - 特定对象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9]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4] 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20] 信息披露培训与配合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21] - 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工作[21] 信息保存期限 -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为十年[22]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6] - 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2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26] 定期报告内容与审计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8]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8]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31] 定期报告特殊情况处理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32]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提交文件并披露[33]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37] -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变动属重大事件[3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37] 股价异常波动处理 -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认定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告[41] -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42] 传闻处理 - 传闻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核实并披露说明或澄清公告[44] 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进行业绩预告[45] - 半年度经营业绩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46] 业绩快报与更正 -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48]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业绩快报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更正公告[49] 其他规定 - 公司信息披露应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66]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需董事会审议通过[69]
京运通:京运通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10-26 17:48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2023-038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1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13 日 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
京运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0月制定)
2023-10-26 17:48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会议应在 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可采用 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3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 ...
京运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26 17:48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 - 拟披露信息为国家或商业秘密可按规暂缓或豁免[4] - 暂缓或豁免需满足信息未泄漏等条件[5] 处理流程 - 特定信息处理需董秘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6] - 各部门申请需书面,含事项等内容[6] - 证券部审核后报董秘、董事长审批[7] 后续管理 - 董秘收集归档相关文件[9] - 信息泄露或有传闻应及时核实披露[1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根据法规修订[11]
京运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26 17:48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 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 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版)》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 ...
京运通:京运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3-10-26 17:48
股东大会相关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 交易审批相关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报董事会批准[3] - 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报董事会批准[3]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报董事会批准[3]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报董事会批准[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报董事会批准[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报董事会批准[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 - 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 - 交易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4]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4] 关联交易相关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关注[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4]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4] 财务报告报送相关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相关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
京运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26 17:48
制度适用人员 - 制度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和人员[2] 独立董事职责 - 年报工作中需听取汇报、监督进程、审阅资料等[4] - 关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政策等变更情形[8] - 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需说明理由并披露[15] - 按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股东大会报告[9] 财务负责人工作 - 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提交审计工作初步安排及资料[10] 会议安排 -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11] - 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联名书面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事项,董事会应采纳[8] 外部机构聘请 - 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机构,费用公司承担[17]
京运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26 17:48
担保对象规定 - 所属控股企业指全资、持股超50%和有实际控制权子公司[2] - 申请担保人近3年财务文件有虚假记载,公司不得为其担保[5] 担保金额限制 - 反担保资产总值不得低于公司担保金额[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股东大会审批[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经股东大会审批[7] 担保流程要求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不利条款应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11] - 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15] 责任承担 - 全体董事审慎对待和控制担保风险并承担连带责任[18] - 违规或失当担保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19] - 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19] - 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依法赔偿[19] - 责任人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可视情节处罚[19] 办法相关 - 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1] - 办法与国家法规抵触时,以后者为准[21]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及时修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