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60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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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经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可以决定向特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 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04-28 16:25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 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8 16:25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7]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8] 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占比不同,分别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0] - 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低于2亿元的对内固定资产投资需董事会审议,2亿元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1] - 单次债务融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低于1亿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1亿元以上或超20%需股东会审议[11] 股东与董事会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10][14] 董事会会议规则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提前5日书面通知[17][20]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提议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18] -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20] - 董事会定期会议变更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23] 董事会会议召开与决议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7]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27] - 非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得委托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28] - 董事会表决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33]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5] -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38] 提案相关规则 - 定期会议召开前十日和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送达的提案,可列为会议议题[39] - 提案未获通过,在条件和因素未重大变化时,董事会会议1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提案[38] - 过半数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等情况,可要求暂缓表决[39] - 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征集会议提案[39] -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列为当次董事会议题[39] - 董事会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可提出临时提案[40] 其他规则 -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主持人应及时制止[30]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5] - 主持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可提出修改议案建议[45] -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内制作决议或纪要并送达签字及披露信息[51]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内部董事: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包括董事长)、指与公司之间签 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 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 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4-28 16:25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5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9]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9] - 公司应在第一、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11] 报告报送时间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9]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11] - 公司应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11] 会议决议报送 -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和记录报送交易所备案[12]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内将决议公告文稿等报送交易所[12]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应及时披露[1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20]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0]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0] 股东情况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披露[19]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信息披露前需将公告和备查文件交主办券商,不得披露未经审查的重大信息[25] - 对外发布信息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证券投资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等流程[27]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8] - 临时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组织披露,重大事项需经审议[28] - 重大事件信息需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29] 其他信息管理 - 公司需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传达[31] - 公司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32] - 公司宣传、营销等公开计划需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34] 股份买卖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公告[36]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36] 重大信息问询 -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三日内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38] 关联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0] 信息泄露处理 - 公司预定披露信息提前泄露等情况应立即披露[42] 保密与沟通 -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42] - 公司通过特定形式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42] -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信息须为已公开信息[42] 暂缓披露期限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44] 投资者关系活动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44] - 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应网上直播并提前公告[45] - 特定对象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需两人以上陪同[45] - 投资者关系活动前需签署承诺书,否则取消活动[46] 监督与处分 - 公司审计室定期或不定期监督财务内控并报告[47]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4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4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