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60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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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4-28 16:25
关联人认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公司关联人[7] -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被认定为关联人[7][8]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特定情况除外)应及时披露并由董事会审议[15]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特定情况除外)应及时披露并由董事会审议[1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1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会议表决规定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定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议案需经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22][23] -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回避,被提出回避有异议可申请临时董事会决定[20][21] -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有异议可申请临时股东会决定,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投诉[23][26] 关联交易价格 - 关联交易价格依标的不同确定,外购产品按采购价加合理成本,自产产品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其他项目需合法有效依据[20] 协议相关规定 - 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等,条款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6] - 关联人签协议应回避,不得干预公司决定,协议自通过内部决策程序生效[26] 审计相关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异常提请董事会处理[27] -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27] 购买关联人资产规定 -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价格超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需公告溢价原因并为股东提供投票便利[39] - 公司购买关联人资产需提供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无法提供应说明原因并作风险提示[39] - 以未来收益预期估值法评估拟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披露实际盈利与预测数差异并签补偿协议[39] - 以未来收益预期估值法评估资产,需披露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数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40] - 审计委员会对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交易发表意见,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40]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需说明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33]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按总交易金额提交审议[3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38]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42]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某些交易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42] -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无抵押或担保,公司可申请豁免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43] - 关联人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参照上款规定执行[44] - 同一自然人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独立董事且无其他关联情形,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交易,公司可申请豁免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45] - 拟披露关联交易属国家秘密等情况,公司可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义务[45] 其他 -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等[47] - 公司关联董事有六种情形[47] - 公司关联股东有六种情形[48]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49]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议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49]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49]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30%以上 且公司对其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登记、披露等情形时,应按照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的安排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未经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而擅自处理 内幕信息,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应的负责人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4-28 16:25
提名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7]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7] 提名委员会职权与运作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暂停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尽快增补[7][8] - 会议需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一致同意可豁免[17] - 快捷通知2日内未接书面异议,视为已收到通知[18]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出席方可举行[18] -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8] 提名委员会职责与记录保存 - 负责拟定董事、高管选择标准和程序[10] - 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管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建议和材料[15]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年[19]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 浙江 二〇二五年(修订) | |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系由胡健、金志好、浙江泰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新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 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0000143982275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5,000,000 股,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 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 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关 联交易等。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 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发展计划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 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1 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五条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说明。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 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4-28 16:25
信息报告范围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1] - 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低于2亿元的对内固定资产投资需报告[11] - 单次债务融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低于1亿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需报告[11] - 金额5000万元以上低于1亿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超1亿元的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告[1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部分除外)[13] 信息报告流程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触及特定时点后向董事会秘书预报重大信息[17] - 各部门及子公司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进展[18] - 报告义务人知悉信息后第一时间面谈或电话报告,24小时内递交书面文件[18]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并公开披露[19] 信息报告制度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21]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联络人并备案[21]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21] 信息保密与培训 - 公司董事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应保密,不得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22] - 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22]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导致违规由其承担责任[23]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5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 者其它安排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 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 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 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 法对控股子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 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 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审 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