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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605162)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 ...
新中港(60516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
新中港(60516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董,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董候选人[5] -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董满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董候选人[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独董[8]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独董[8] - 最近12个月内有不得担任独董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8] - 最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被提名[10] - 最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10] 独立董事提名与罢免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独董候选人[12]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对独董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14] 独立董事履职管理 - 独董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4] - 独董任期届满前免职或解除职务,公司需说明理由并披露[15] - 独董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5] - 独董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及时披露[18] - 独董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应含多方面内容并签字确认、及时报告披露[18] - 董事会会前独董可与秘书沟通,公司应反馈落实情况[19] - 独董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公司披露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异议意见[20]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董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独董专门会议原则上提前3日通知,可多种方式召开[21] - 独董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22] - 独董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 独董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 独董发现公司重要事项未按程序履行应尽职调查并向上交所报告[24] 公司支持与保障 - 公司应为独董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6] - 公司应保障独董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26] - 两名以上独董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议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7] - 公司应承担独董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27] - 公司应给予独董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8] - 公司可建立独董责任保险制度[28] 独立董事责任 - 任职未结束擅自离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0] - 独董严重失职,公司取消和收回其事发当年津贴[33]
新中港(605162)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
新中港(60516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6] -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6] -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多项职责,部分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9]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1] -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11] -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2]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13]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14] - 公司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等问题时,督促整改与内部追责[14] - 有权接受特定股东书面请求,对违规董高人员提起诉讼[16] 审计委员会会议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18] -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0] - 成员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21]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出席委员签字,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23][24] 其他 -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27] - 审计委员会履职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提供资料[27] -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7]
新中港(605162)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人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 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 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人")的资金往来,避免 公司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
新中港(605162)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投资分类 - 对外投资分短期和长期,短期持有不超一年,长期超一年[4] 投资原则 -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合法、符合规划、效益优先、谨慎安全原则[7] 决策机制 - 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未达董事会权限由总经理决定并报备案[9] - 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事项[10] - 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事项[11] 管理监督 - 财务部门对对外投资全面记录和核算,收益及时入账[13] - 审计委员会对风险投资事前审查并出具意见[13] - 总经理对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并汇报,预算调整需原审批机构批准[13] - 审计委员会监督投资决策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16] - 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情况,损失追究责任[16]
新中港(60516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10] -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相关工作[9] - 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董事长等人员应出席[14] 基本原则与目的 - 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6] - 目的是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好关系,实现利益最大化[6][7] 工作内容与对象 - 工作包括沟通与联络、分析研究等职责[9][10] - 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15] 沟通与调研规定 -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含发展战略等[13][16] - 特定情形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7] - 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谨慎客观[19] - 接受调研应妥善接待并履行披露义务[21] - 与调研方沟通要求其出具资料并签承诺书[23] - 应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可录音录像[22] - 建立事后核实程序[22] - 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23] - 接受新闻媒体调研采访参照执行[26] 办法相关 -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25] -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5]
新中港(60516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8] - 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年转让不超25%[12] 股票买卖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6] -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6] 信息申报 - 新任董高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委托申报个人信息[9] - 现任董高信息变化、离任后2个交易日委托申报[9] 减持计划 - 减持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1] 违规处理 - 董事会收回董高违规所得收益并披露[13] 办法规定 - 办法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施行[15]
新中港(60516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2025-10-10 17:3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管理。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