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68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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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可达(688800)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10-29 17: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 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 ...
瑞可达(68880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17:40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瑞可达连 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下 ...
瑞可达(68880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9 17:40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 ...
瑞可达(688800)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9 17:37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 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对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监督,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独立的评价职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 部门,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 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 ...
瑞可达(68880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9 17:3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3]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聘请议案[6] - 选聘一般程序含审计委员会提要求、事务所报送资料等[10] - 聘期一年可续聘,续聘可不公开选聘[10][11] 审计费用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披露金额、原则、变化及原因[9] - 聘任期内可根据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9]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五年,后五年不得参与[11] 解聘与改聘 - 解聘应提前三十日通知,辞聘应说明公司有无不当[13] - 除特定情况外,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3] - 公司改聘需详细说明解聘原因等多项内容[14] - 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5] - 公司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5] 信息披露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等,变更时还需披露前任情况等[17]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7]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应对多种情形保持谨慎关注,如连续两年变更等[17]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17] - 事务所存在未按时提交审计报告等情形且情节严重,公司不再选聘[19] 资料保存 - 公司对选聘等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1]
瑞可达(68880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9 17:37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行为[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义务,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3] 披露文件及渠道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7] - 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8] 披露时间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2]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2] - 预计不能在2个月内披露年报的公司,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12] -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升降50%以上,应在1个月内业绩预告[16] - 第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12]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预告差异达20%以上或盈亏变化,应及时更正[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20] - 定期报告中财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7]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应在年报披露专项审核情况[16]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应披露原因等并定期公告进展[24] - 报送临时报告不符要求,应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2日内披露合规公告[25]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3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37] -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办理日常事务[37] - 董事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报告按时披露[37] - 独立董事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实施[38] -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指定联络人报送信息[41] 保密与档案管理 - 信息知情人在公告前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赔偿[44][45] - 公司应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人[45] - 董事会应控制信息知情者范围,内幕人士不得交易[45] - 信息难保密或已泄露、股价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46] -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保管不少于10年[48][49] 违规处理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需组织检查、更正,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备案[51] 其他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5] -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资料应平等对待其他投资者[6] -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要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7] - 公司拟披露的不确定或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9] - 公司可在年报披露后1个月内举行年报说明会[17]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4] - 财务信息需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3][34][36][37]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等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34]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执行关联交易审议和回避表决制度[34]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4]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披露时需说明原因和意见[42]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需向董事会秘书申请,遗失应承担责任[49] -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等供公众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49]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55]
瑞可达(68880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10-29 17:37
薪酬制度适用对象 - 适用于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2] 薪酬制度审议主体 - 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方案,董事会审议高管相关内容[4] 薪酬构成与发放 - 内部董事按职务领薪,外部董事领津贴,高管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4][5] - 薪酬为税前,公司代扣代缴,离任按任期和绩效计算[5] 薪酬调整与生效 - 薪酬随经营状况调整,依据含同行业增幅和通胀水平[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9]
瑞可达(68880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9 17:37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瑞可达(68880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29 17:3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不得再被提名[3]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无资格[8]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无资格[8]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不得被提名[10] - 近36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10] - 连续任职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1] - 会计专业人士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5年以上会计全职经验[11] 提名与选任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选任后30日内报上交所相关声明及承诺书[14] 任期与履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4]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30日内提请解除职务[16]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6]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9] - 行使部分职权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9] - 会前可与秘书沟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22] - 投反对或弃权票,披露决议时同时披露异议[22]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5]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6] 会议相关 - 提前发董事会通知并提供资料,专委会提前三日[29] - 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9] - 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专门会议,不履职时可自行召集[25]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0] 费用与津贴 - 行使职权费用公司承担,差旅参照高管实报实销[30]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预案、股东会通过并年报披露[31] 其他 - 年度述职报告含多方面情况,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6][27]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报告[3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35]
瑞可达(68880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9 17:37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 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