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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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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10 19:11
业绩激励 - 202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2535万元分配给163名激励对象[6] 担保与资助 -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折算人民币70839万元[9] - 为相关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有效期至下一年度股东会批准新额度止[12] 关联交易 - 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156190万元(不含税)[16] 外汇交易 - 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额度不超11亿美元[18] 理财与存款 - 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拟用不超2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买理财产品[21] - 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不超30亿元[25] 贷款与授信 - 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30亿元[25] - 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不超22亿元[26]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办理票据开立和贴现业务上限均为15亿元[26] - 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拟向银行申请不超6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低风险额度19.5亿元[39] 保理业务 -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不超10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36] 股权结构 - 长虹集团与四川长虹各持长虹集团财务公司35.04%股权[26] 会议与议案 - 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3] -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9项议案[57]
长虹华意:关于预计2025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4-12-10 19:11
关联交易额度 - 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不超30亿元,占比不超30%[10] - 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30亿元[10] - 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不超22亿元[11] - 公司及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办理票据开立业务上限不超15亿元[12] - 公司及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上限不超15亿元[13] 财务公司情况 - 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26.94亿元,公司持股14.96%[1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长虹集团财务公司资产总额221.39亿元,净利润1.54亿元[20] - 截至2024年10月31日,长虹集团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80.24亿元,净利润1.11亿元[20] 2024年1 - 10月业务数据 - 活期存款年末余额34717065.60元,收取利息304744.61元[29] - 定期存款年末余额1876400000元,收取利息12848763.88元[29] - 保证金年末余额3172039.40元,收取利息39123.74元[29] - 票据贴现年末余额0元,支付利息 - 5807969.02元[29] - 其他(开票)年末余额529769923.81元,支付利息 - 430206.08元[29] 其他要点 - 2024年12月10日公司审议通过2025年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议案[2][6][8] - 公司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业务旨在拓宽融资渠道等[27] - 公司已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处置预案[28] -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31]
长虹华意: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2024-12-10 19:11
委托贷款情况 - 公司为华意巴塞罗那提供不超2000万欧元跨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2][15] - 公司为华铸机械提供不超3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2][15] - 加西贝拉为威乐公司提供不超9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3][16] - 加西贝拉为加贝墨西哥提供不超700万美元跨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3][16] 资产负债率变化 - 2023年末华意巴塞罗那资产负债率87.17%,2024年10月末降至82.83%[5] - 2023年末华铸机械资产负债率59.44%,2024年10月末降至47.92%[7] - 2023年末威乐公司资产负债率122.82%,2024年10月末降至111.43%[9] - 2023年末加贝墨西哥资产负债率64.59%,2024年10月末降至52.23%[12]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加西贝拉53.78%股份,加西贝拉持有威乐公司75%股权[11] - 加西贝拉持有加贝墨西哥99%股权,华意巴塞罗那持有1%股权[12] 其他数据 - 截止2024年11月15日,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折算人民币6345万元,占净资产1.66%[26] - 公司为华意巴塞罗那跨境委托贷款余额720万欧元,加西贝拉为加贝墨西哥余额120万美元[26] 公司观点 - 董事会认为提供财务资助可提高资金效率、降成本,风险可控[23][24] - 监事会认为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战略,不损害股东利益[25] 其他情况 - 被资助公司其他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财务资助[22] - 公司无逾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26]
长虹华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实施方案及激励对象拟以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2024-12-10 19:11
业绩激励 - 公司2023年度计提业绩激励基金3622万元[1] - 拟将2535万元分配给163名激励对象[2] - 2023年激励基金留存30%与此前累计留存建资金池[4] 人员分配 - 8名董监高获324.40万元,占比12.80%[4][5] - 155名骨干人员获2210.60万元,占比87.20%[4][5] 购买与减持规则 - 激励对象3个月内买股,各层级有匹配薪酬要求[6] - 董监高3年内、其他对象1年内不能减持[7][8] 特殊情况 - 退休的汪俊69万元激励金不要求买股[8] 财务影响 - 本次分配对2024年财务无重大影响[9]
长虹华意: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2024-12-10 19:11
信息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等为信息报告义务人[8]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部分交易事项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报告[13] 日常交易报告标准 - 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应报告[16] - 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应报告[16] 关联交易报告要求 - 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预计发生前应报告[16]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报告[17] 资产情况报告标准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应报告[19] 重大风险报告情形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涉嫌犯罪等情况应报告[19] 人员情况报告情形 - 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职等人员履职异常应报告[19] -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等人员变动应报告[25] 股东情况报告情形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应报告[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应报告[25] 担保情况报告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应报告[21] 报告程序与要求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按逐级上报程序进行[31]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触及特定时点第一时间报告[32] - 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34] 审核与责任 -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当日内评估、审核[34] - 违反报告原则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将被追责[38] 时间定义与制度生效 -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0]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41]
长虹华意: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4年12月修订)
2024-12-10 19:09
风险防范 - 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8] - 每半年起草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11] 处置启动 - 财务公司特定情形下公司启动处置程序[15][16] 处置措施 - 制定并修订风险处置方案[17] - 要求财务公司风险自救[18] 后续工作 - 化解风险后加强监督并调整存款比例[20] - 分析总结风险原因后果[20]
长虹华意: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2024-12-10 19:0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2024年12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4] 银行合作终止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5][14] 项目重新论证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期限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6]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7]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7] 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金额有比例限制(未明确)[8][9] - 拟超10%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股东大会批准[9]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累计不超总额30%[10] 协议与用途变更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5]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7][11]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二日内公告[9] 项目转让与地点变更 -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董事会通过后二日内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12]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12]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50万元或1%、低于500万元或1%、低于3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3][14] - 单个或全部项目节余低于10%,经相关方同意可使用[13] - 节余达到或超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13] 检查与制度生效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4] - 修改后的制度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现行制度废止[16] 定义说明 - “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5]
长虹华意: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2024-12-10 19:09
业务概况 - 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金额累计不超10亿元(或等值外币)[2] - 申请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至下一年度股东会批准新额度止[2] 业务详情 - 业务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范围含公司及子公司[3][4] - 交易对方为非关联机构,标的是部分应收账款[4][5] - 保理方式为无追索权,融资费率协商确定[8][9] 业务影响 - 开展业务可缩短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11]
长虹华意: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10 19:09
业绩激励 - 202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2535万元给163名激励对象[6] 业务预计 - 2025年度预计开展不超过11亿美元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19] - 2025年度预计使用不超过2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2] 议案表决 - 《关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实施方案的议案》同意2票,回避1票[8] -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3票[11] -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3票[14] - 《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3票[16] - 《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3票[20] - 《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3票[23] - 关于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同意3票[29] -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议案同意3票[32] 保理业务 - 同意开展累计不超10亿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31] -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33]
长虹华意: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2024-12-10 19:09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13] 项目论证与协议签署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9]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12] 协议终止与置换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6]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22]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2]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10]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11]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12]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4] - 公司每十二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可使用;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2]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4]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35] 投资产品审议 - 公司原则上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投资,需经董事会等审议[23] - 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为其他金融机构,需经董事会等审议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告[31] 保荐人检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6] 问题处理与监督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公司应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7] -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制止违法使用情况[37]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与披露情况差异,超二分之一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7] 制度定义与施行 - 本制度“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39]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