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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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2024-09-04 18:37
增持计划 - 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增持主体拟累计增持5000 - 10000万股[2] - 2024年8月31日至9月3日,增持主体累计增持908.41万股,比例达1.2178%[3] 股东增持 - 由鑫堂拟增持3000 - 6000万股,变动后持股2605.9343万股,占比3.4934%[2][4] - 熊波拟增持1100 - 2200万股[2] - 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900 - 1800万股[2] 持股比例 - 增持主体持股比例由11.0817%增至12.2995%[3][4]
*ST同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4-09-04 18:35
诉讼情况 - 深圳中院对房地产合同纠纷作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 二审受理费276095元,两公司各自负担[2] 其他情况 - 截至公告日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4] - 诉讼判决预计不影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5] - 公告日期为2024年9月5日[8]
*ST同洲: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4-09-02 20:07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电子")近日收到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粤 03 民初 4412、 5122-5126、5129-5133、5135-5141、5143、5149、5151-5160、5395、5396、5398-5406、 5433、5434 号】及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受理练祝深等共 117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现将涉及 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练祝深等共 117 名投资者,新增立案投资者索赔金额合计为 11394732.88 元,具体情况见附表。 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 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 (2 ...
*ST同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4-08-25 15:36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 交易日内(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 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关注和核实,现对有关关注和核实情况 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10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关注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26日10时至2024年 9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 公开拍卖公司股份123,107,038股,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暂未 获悉其他相关信息。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 ...
*ST同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4-08-22 19:52
股东变更 - 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变更,华夏人寿变瑞众人寿[2][3] - 瑞众人寿万能、分红产品分别持股9.16%、0.84%[3] 影响情况 - 本次变更不影响控股股东及实控人[2][3] - 本次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3]
*ST同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08-22 19:5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同洲 股票代码:00205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由鑫堂 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熊波 通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吴一萍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吴莉萍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上述四个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2024 年 08 月 22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同洲电子"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
*ST同洲: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08-22 19:51
权益变动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2] - 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化[2] 股东持股数据 - 截至2024年8月21日收盘,由鑫堂等四人合计持股占比从5%增至10%[3] 协议签署 -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4]
*ST同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4-08-20 18:02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关注和核实,现对有关关注和核实情况 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关注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26日10时至2024年 9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 公开拍卖公司股份123,107,038股,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暂未 获悉其他相关信息。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10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 交易日内(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0日)收盘价格涨幅偏 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 ...
*ST同洲: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4年8月)
2024-08-19 18:1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在深交所上市,首次发行2200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745,959,694元,总股本745,959,694股,每股面值1元[7][14] - 公司由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于2001年整体变更设立,以4326.427万元净资产折股4326.427万股[13] 股份相关规定 - 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等情形,合计持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董事等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除外[21] 决策审批标准 - 公司向银行借款预算,审议批准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案[38] - 与关联人发生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需审议批准[4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多种情形需审议批准[40] 担保相关规定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3] - 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股东大会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4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3] 股东大会相关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49] - 董事人数不足5人等多种情形需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1] - 股东大会对提案逐项表决,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65][66]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兼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1/2[93] - 公司设二名独立董事,其中会计专业人士不少于一名,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01][102] -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108] 财务报告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后三十日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年度财务报告[146] - 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147] -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49][152] 其他规定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制度和人员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56]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由股东大会决定,解聘或续聘提前30天通知[159][160] - 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证券时报》等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平台[16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