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0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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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2024-04-12 19:02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资质、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 各项工作。因此,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继续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审计工作开始前与会计师事 务所讨论审计性质及服务范围;就关键审计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和交流;与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审计计划,督促其在约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
齐峰新材: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夏洋)
2024-04-12 19:02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夏洋) 各位董事: 2023 年 7 月 14 日,本人被选举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按时出席公司 2023 年任职期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23 年本 人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女,1982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山东路和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度履职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未出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未出席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 年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根据候选人的教育背 景、专业能 ...
齐峰新材: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04-12 19:02
2023年监事会工作 - 召开十次会议[2] - 列席11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8] - 各次会议审议多项议案[2][3][4][5][7] 2023年公司情况 - 未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12] - 财务报告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1] - 未发现内幕交易[15] 2024年监事会计划 - 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16] - 履行职责促进规范运作[16] - 加强学习监督董高人员[16] - 监督依法运作并督促内控建设[16] - 检查财务情况监督财务运作[16] - 出席列席会议监督决策执行[16]
齐峰新材:关于举行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2024-04-12 19:02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5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 2023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15:00 —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 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5w.net)参 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安东先生,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姚延磊先生,财务负责人张淑芳女士,独立董事王新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 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 2024年4月16日(星 期二)上午9:00 前访问 https://ir.p5w.net/z ...
齐峰新材: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新)
2024-04-12 19:02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王新) 各位董事: 2023 年 7 月 14 日,本人被选举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按时出席公司 2023 年任职期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23 年本 人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王新,1961 年出生,高级工程师,于 2021 年 9 月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退休。现任金晶科技独立董事、威龙股份独立董事。 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度履职情况 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公司独立董 事的要求,独立公正履行职责,勤勉尽职,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在会 议期间,本人认 ...
齐峰新材: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24-04-08 15:52
现将公司近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可 循环滚动使用)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具体内 容详见刊登于2023年4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7)。 | 签 | 产品 | 产品类 | 委托理财 | 预期年 | 投资期限 | | | 关联 | | --- | --- | --- | --- | --- | --- | --- | --- | --- | | 约 | | | 金额 ...
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3-18 17:0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 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
齐峰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2024-03-18 16:5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审议程序 鉴于前述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的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 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期 届满日(即 2025 年 2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其他事项内容、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 ...
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2024-03-18 16:58
发行股票决议 - 2023年3月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6] - 发行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原至2024年3月22日[6] 有效期延长 - 2024年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2月1日[7] - 除有效期外发行其他事项和授权不变[7] 合规情况 - 公司会议召开合规,决议合法有效[8] - 未发生影响发行重大变化,不损害公众股东利益[9]
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24-03-07 20:07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李学峰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学峰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李学峰以现 金方式认购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30%股份事宜所编制的《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 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