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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8月)
2024-08-19 18:38
制度目的 -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4] 资金占用规定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5] - 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应限制占用公司资金[7] 担保规定 - 未经批准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或担保,提供担保需反担保[8] 管理机制 - 董事会负责防范资金占用管理[10] - 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10] 违规处理 -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应承担赔偿责任[14] 制度废止 - 2022年4月施行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16]
史丹利: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8月)
2024-08-19 18:38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委托理财期限规定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7]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10] 委托理财计算方式 - 以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11]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11] 委托理财管理与披露 - 资金部每季度和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表[17] - 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业务情况[19] - 达披露标准按规定披露,知情人员信息公开前不得透露[24] - 董事会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文件[24] - 开展业务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事项[25] 制度其他说明 -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8] - 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冲突时执行上位规定[2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22年4月制度废止[29]
史丹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2024年8月)
2024-08-19 18:38
股份转让限制 -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6] - 上市交易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等情形不得转让股份[4][5]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8] 减持计划规定 - 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8] - 减持实施完毕或未完毕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0] 特殊情况规定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共同遵守制度规定[10] 信息申报要求 - 应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10][11] - 新任董监在股东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高管在董事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1] 股份锁定规则 - 上市已满一年董监高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按100%锁定[12] 可转让额度计算 - 每年首个交易日,以董监高上年最后交易日登记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法定额度[12] 买卖限制 -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14] - 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4]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4] - 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4] - 董监高及5%以上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衍生品交易[17] 检查与处分 - 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17] - 违反制度公司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18] 适用范围与制度生效 - 5%以上股东买卖股票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19] - 本制度2022年4月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20]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20]
史丹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
2024-08-19 18:38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报告[14] - 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4] - 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14]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16]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需披露[16]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16] - 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17] 债务融资披露 -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在发行前披露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文件[10] -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12]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20] - 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20] -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公司当日披露,存续期管理机构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20] - 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应在1个工作日内披露[20] 人员变动披露 - 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同等职责人员变动需披露[16] 其他披露要求 -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19] -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差错更正,应在更正公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报告及更正后信息[19] -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道相关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21] -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文件主要内容[21] 信息管理 - 本管理制度由证券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6] - 重大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27] -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情况变化等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9] - 信息披露文件应送达交易商协会平台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30]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证券部负责[30] 监督与责任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央行及交易商协会监督[32] - 公司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32]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处分,董事会应检查并更正[33] 制度施行 - 本制度2022年4月施行,原2022年4月制度废止[35]
史丹利:关于全资子公司史丹利农业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万吨新型绿色肥料项目的公告
2024-08-19 18:38
项目投资 - 公司以广西公司为主体投资53377.16万元建设项目[2] 项目概况 - 广西公司2023年9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1亿[3] - 项目含2×20万吨/年新型缓控释作物专用肥生产线等[4] - 项目用地约283亩,建设周期24个月[4] 项目财务 - 项目建设投资46885.90万元,贷款利息491.58万元,流动资金5999.68万元[4][5] 项目影响 - 项目可弥补贵港公司短板,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6][7] 项目风险 - 项目存在建设进度、效益、环保成本及宏观因素影响等风险[8]
史丹利: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2024-08-19 18:38
会议信息 -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11时召开[2] - 会议通知及资料于2024年8月9日送达全体监事[2] - 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2] 审议结果 - 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3] - 《2024年半年度报告》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
史丹利: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4年8月)
2024-08-19 18:38
套期保值业务规则 - 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5] - 业务类型多样,涉及现货、合同等套期保值[7] - 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品种与生产经营相关[9] 组织管理架构 - 设立“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含总经理等[11] - 下设“期货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13] 职责分工 - 期货领导小组制定审定制度等[12] - 期货操作小组制订调整方案等[14] - 风险管理专员审查方案等[15] 审批与执行 - 方案审批参照制度,董事会授权小组执行[19] - 交易方案含建仓品种等,报小组批准执行[23] 监督与披露 - 交易员传递单据,核算员核对保证金[19][21] - 每月综合评价并汇报[22] - 损益及亏损达标准及时披露[3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生效,旧制度废止[41]
史丹利: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8月)
2024-08-19 18:38
投资审议 - 证券投资额度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千万元,投资前董事会审议披露[10] - 证券投资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10] 投资管理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0] - 资金管理部门建账,变动当日出账汇报[12] - 内审部门至少季度检查并提交报告[12] 其他规定 - 新制度生效,废止2023年10月旧制度[19] - 证券投资含新股配售等行为[5] - 不得用募集资金投资[7] - 董事会跟踪进展,异常采取措施披露[7] - 独立董事有权检查资金使用情况[13]
史丹利: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8月)
2024-08-19 18:38
财务资助审议规则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禁止资助情形 - 禁止为特定关联人等对象提供财务资助[8] 对控股、参股公司资助要求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11] 资助流程与职责 - 业务发起单位主导,财务部门做风险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12]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评估书面意见及后续合规跟踪等[12] -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财务部门协助履行义务[12] - 资助事项经审议通过后,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并跟踪业务[12] 信息披露要求 -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资助事项相关内容[13] - 需披露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等[18]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资助,公司对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等并追究赔偿责任[16] 制度相关 - 2022年4月施行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4月)》废止[19]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0]
史丹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4-08-19 18:38
会计政策变更 - 2024年8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变更议案[2] - 因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 - 变更未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3] 各方意见 - 审计委员会认为合理变更,同意提交审议[4] - 董事会认为符合规定,决策程序合规[5] 备查文件 - 第六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和审计委员会九次会议决议[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