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00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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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002947) -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 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 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并公 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 ...
恒铭达(00294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 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恒铭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1 格。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五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 ...
恒铭达(00294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半数以上,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 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
恒铭达(002947) -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 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 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 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公司应在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 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 ...
恒铭达(002947) -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 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 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 成本,以规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而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 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 ...
恒铭达(002947)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细则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 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 有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完成档案的收 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 ...
恒铭达(002947)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 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 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二章 经理人员构成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设副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薪酬待遇,按《公司章程》及 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和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规定执行。 1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及其构成发生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 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主要管理 ...
恒铭达(00294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高管任期届满前离职,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6] - 公司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6] - 公司董事、高管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总数比例不得超50%[6] - 公司董事、高管将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股权性质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7] -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0] -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0]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39]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39] - 公司上市之日其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39] - 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39] 信息申报 - 公司董事、高管应在新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信息[13]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3] - 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4] - 现任董事、高管在已申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4] 股份变动报告与披露 -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6] - 董事、高管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且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7]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均应在规定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7] 股份锁定与解锁 -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管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则100%自动锁定[20] -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20] -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按25%计算董事、高管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并解锁相应流通股[22] - 董事、高管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本年度可转让额度为其持股数[22]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22] - 董事、高管离任后6个月内股份全部锁定,6个月后12个月期满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解锁[25] 违规处理 - 公司追究违规董事和高管责任方式包括处分、收回收益、追究赔偿和刑事责任等[27] - 公司对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完整记录并按规定报告披露[28] 办法相关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1]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32] 问询与确认 - 问询函需确认交易人身份、证券类型、方向、数量、日期等信息[34] - 确认函会告知是否同意问询函中的交易计划[37]
恒铭达(00294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规范目的 - 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 行为准则 - 保证公司资产等独立,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3] - 履行诚信义务,不违规占用资金、提供担保等[3] 信息披露 -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公司工作[3] - 获取未披露信息做好登记备案和保密[5] 其他要求 - 遵守股份买卖限制,转让控制权调查受让人[6] - 严格履行公开声明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6]
恒铭达(002947)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0 19:4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 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 策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议。重 大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及经股东会审议。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