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00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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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公司章程》
2025-08-18 18:3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1,235,000元[6]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211,235,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 股权结构 - 截至2012年7月11日,杨涛持股44,228,225股,比例49.14%[13] - 截至2012年7月11日,杨峰持股14,694,061股,比例16.33%[13] - 截至2012年7月11日,长阳鸿朗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9,507,926股,比例10.57%[13] - 截至2012年7月11日,长阳鸿翔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7,504,306股,比例8.34%[13] - 截至2012年7月11日,杨勇发持股6,965,075股,比例7.74%[13] - 截至2012年7月11日,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00,000股,比例3.33%[13] 股份限制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4]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1]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22]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相关方诉讼或直接诉讼[27]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违规或权益受损,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按规定诉讼[28]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赔偿,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29]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10日内反馈[4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4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78]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81]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和主持[82]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7]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2]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4]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01]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1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19]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法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单位)的财务收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议事程序,确保独立董事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行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 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投资发展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 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 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一)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 参股公司;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18 18:31
制度通过时间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于2025年8月1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 任职与解聘 -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七种情形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4] -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6] -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7] - 出现特定四种情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13] 职责与义务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等九项职责[8] - 董事会秘书应确保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10] -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任职结束后仍有效[14] 空缺处理 -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聘任[7] 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6]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1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6]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16]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18 18:31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 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结合《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 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职责范 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8 18:31
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4] 职责与流程 - 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管薪酬政策方案并考核[7] - 年度首月制定计划,结束后一个半月完成报告[10] - 每年定期考核一次,换届和聘任专项考核有时间要求[10] 会议规则 - 会议提前五天通知,特殊情况可即时通知[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资料保存与细则施行 - 会议记录等资料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保存至少十年[15] - 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7]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