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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气体(00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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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08-18 18:31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湖北和远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 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第五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1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18 18:31
人员设置与任期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4] -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5] 董事会授权 - 总经理可审议批准单笔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宜[8] - 总经理可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8] - 总经理可审议批准单笔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下的租入或受托经营、租出或委托经营事项[8] - 总经理可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9] - 总经理可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9] 会议制度 - 总经理工作机构按高效、统一、精简原则设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12] -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12] - 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董事会秘书可列席,董事要求时可参加[12] - 会议需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人员,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人员要签字[13] 职责与报告 - 总经理班子实施公司资金、资产运用需按董事会决议和制度进行,违规担责[14] - 总经理应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日常工作[18] - 公司内外部环境重大变化,总经理等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8] 薪酬与考核 - 总经理薪酬与奖惩方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讨论,董事会决定[20] -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考核由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20] - 总经理及班子成员有重大贡献,董事会可嘉奖,违规造成损失可处分[20][25] 行为规范 -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遵守规定,不得有收受贿赂等禁止行为[22]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8-18 18:3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应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2]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9] 募投项目管理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0] 资金审批与审议 - 募集资金使用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支出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0]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到期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3][14] - 使用超募资金由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用于在建及新项目需披露信息[20]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超募资金也需存放[6]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通过专项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产品符合条件,使用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公告[15][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履行程序;达10%及以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3] 项目终止与资金补充 -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7] 监督与检查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报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违规处理与责任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25] 办法相关 - 本办法部分术语含本数或不含本数有规定[27] - 本办法与其他法规相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27]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8]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8 18:31
战略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5] 会议规则 - 提前五天通知,特殊可即时通知[10]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0]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0] 其他规定 - 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视为不能履职[10] - 会议记录保存至少十年[12] - 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与法规冲突按法规执行[14]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印章管理制度》
2025-08-18 18:31
印章管理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下属单位印章管理使用[3] -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制度流程[6] - 公司所有印章刻制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统一归口管理[9] 印章刻制审批 -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印章刻制由董事长批准[10] - 财务印鉴专用章刻制由总经理批准[10] - 各部门、下属单位印章刻制由分管副总批准[10] 印章保管与销毁 - 废止印章由保管部门妥善保管三年后销毁[10] - 用印审批凭据或领导签批件复印件专管人员留存三年以上[13] 印章使用规定 - 公司公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特殊情况需分管副总批准[17] 印章检查与通告 -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定期组织检查公章、合同章[21] - 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定期检查核对用印情况[21] -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及下属单位办公室可对其他印章不定期抽查[21] - 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21] 责任与制度执行 - 印章专管人员六种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1][22]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4] - 制度抵触时应修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4]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市值管理制度》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8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和远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 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促进公司战略和中短期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特点及发展阶段,特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一、总体原则 1、公司对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薪酬或津贴,不 与经营业绩挂钩,有助于更好地履行职责; 2、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岗位确定薪酬,不领取津贴; 3、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薪酬,有助于公司坚定 达成中短期战略目标和实现各期经营目标; 4、每年年末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管理制度和当年经营业绩确 定当年高管薪酬。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及标准 1、对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按季度发放津贴,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2、对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按章程规定 予以解聘外,同时停止支付未履职期间的薪酬或津贴; 3、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员薪酬标准 单位:万元 | 职 | 务 | 年薪 | 津贴 | | 备 注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年8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
和远气体(002971) - 和远气体《舆情管理制度》
2025-08-18 18:3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 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 作评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各类报 道; (二)在各类媒体平台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组成。 第一章 总则 (202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