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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3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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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300082)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5 21:21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 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子公 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股 票投资、债券投资、证券回购、公募基金、交易所基金、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 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 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除外。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 ...
奥克股份(30008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08-25 21:21
股份转让额度与限制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董事和高管上年最后交易日登记的深交所上市 A 股 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5] - 董事和高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6] - 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持有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7]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七个月至十二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7] - 董事和高管在七种情形下股份不得转让[13][14] 股份转让流程 - 董事和高管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公司披露减持计划[8]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9] - 董事和高管股份被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公司两个交易日内披露[10] - 董事和高管股份发生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0] 交易限制 - 董事和高管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11] - 董高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需遵守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13] 公司规定与问责 -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高人员股份转让有更严规定,需及时向深交所申报[12] - 董高人员应确保特定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12] - 公司实行问责机制规范董高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14] - 对董高人员违规行为问责追究方式有七种,可单独或合并适用[14] - 发现违规行为启动问责程序,包括调查取证、立案等五步[14][15][16] - 董事会审议处理意见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会议,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意见作决定[16] - 对涉嫌违规交易董高人员,公司应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告,登记结算公司可锁定股份[16] 规则相关 - 本规则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6]
奥克股份(30008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08-25 21:2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
奥克股份(30008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21:2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辽 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五)董事会风控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召开时;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 ...
奥克股份(30008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08-25 21:2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 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 ...
奥克股份(300082) -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2025-08-25 21:2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草案,需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 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 ...
奥克股份(300082) -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2025-08-25 21:2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修订草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 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 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 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9、研究与开发项目 ...
奥克股份(30008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5 21:2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修订草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程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风控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
奥克股份(30008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5 21:2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及其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该对外担保 行为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
奥克股份(300082) - 融资决策制度
2025-08-25 21:2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 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 裁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修订草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