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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3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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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30019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出通知[1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十日内反馈,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1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7]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会审议[10]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2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20] 会议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21] - 拟出席股东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回复公司[21]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2] 会议规则 - 同一位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5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3分钟[35] - 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36] 决议通过规则 -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2]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6] 投票与计票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47]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与[48]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49] 决议实施与公告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49] - 会议记录和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51]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客观、全面、真实,相关人员需签名,结束后不得随意修改[53] - 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包含召开日期、地点、召集人等内容,参会人员需保密[54] -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规定及时公告信息,由董事长审查、董事会秘书实施[56]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含会议召开信息、出席股东情况、提案表决结果等内容[58]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作特别提示[58] 资料管理 - 上报股东会审定的资料应规范化管理,原件由档案室存档[60] - 股东会决议原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可制备多份原件[62] 规则相关 - 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62] - 规则修改由董事会提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63]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64][65]
福安药业(300194) - 投资者接待与推广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福安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 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增加公司信 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 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 ...
福安药业(30019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 单 ...
福安药业(300194)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公司治理 - 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完善治理机制[1] - 独立董事听取年度经营汇报并提意见[1] 工作安排 - 年度结束后30日内管理层向独立董事讲解经营情况[3] - 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安排独立董事实地考察重大事项[3] 财务沟通 - 财务负责人年度结束后10日内沟通审计时间安排[3] - 财务负责人年度结束后30日内沟通进场审计所需资料[3] 会议安排 -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3] - 出具审计意见前再次安排见面会并有书面记录及签字[3] 意见发表 - 独立董事在年报中就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4] 规程生效 - 工作规程自董事会通过日起生效[7]
福安药业(300194)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创业 板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
福安药业(30019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
福安药业(300194)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 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 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
福安药业(30019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1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福安药业(30019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投资者关系工作 - 目的包括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优质投资者基础等[4][5] - 原则有充分披露信息、合规性、平等性等六项[6] - 管理对象包括投资者、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8] 沟通相关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信息等[9] - 沟通方式包括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等多种形式[11] 职责与人员 -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事务第一责任人,董秘为管理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具体事务[14] - 主要职责有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公共关系等[15] - 工作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专业知识等素质和技能[19] 信息披露 - 按规定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可自愿披露额外信息并遵循公平等原则[21] - 投资者关系活动发布重大信息需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正式披露[23] - 应公开披露信息须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23] 平台与会议 - 在官网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公示新媒体平台及地址[26][27] - 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沟通交流情况[28] - 做好股东会安排组织,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30][31] - 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披露情况[33] 其他规定 - 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部门及下属公司配合[17]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3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应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36] - 委托分析师等发表报告需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36] -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定情形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37] - 严格审查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的信息[37] -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3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0][41] - 制度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42]
福安药业(300194)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20:02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 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 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 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 多于拟选出的董事。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