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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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3002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7-23 18: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独立董事任期与选举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10]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聘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提议解除职务[10] - 辞职或不适宜履职致问题,公司60日内补选[11] 独立董事职权与工作要求 - 任职期间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13]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发表独立意见应包含特定内容[14] - 工作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5]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6] 公司协助与费用承担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1] - 发出会议通知时提供相关资料[22]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3] 津贴与制度情况 - 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23] - 新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原制度作废[2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等,发布于2025年7月[26][27]
东方电热(300217)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23 18:3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 -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2] -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至少三名董事,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会议相关规定 -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议案至少提前三天送达,需尽快召开可当日通知[7] - 三种情形之一应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9]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8]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7] 各委员会职责 - 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高管选择标准和程序,选举或聘任前一至两月提建议[13]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并提建议[17] - 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监督评估内外审计和内控工作[2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和高管考核标准及薪酬政策[30] 其他规定 - 专门委员会决议全体委员出席表决,过半数通过有效[10] - 特定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才可提交董事会[20]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23] - 公司董事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高管薪酬报董事会批准[31]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33]
东方电热(3002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7-23 18:31
任职资格 - 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与交易所指定联络人[2] - 有《公司法》规定情形等八种情况的人士不得担任[4] - 应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培训证书[4] 聘任解聘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2]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或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12] - 拟聘任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报送材料,交易所五个交易日未提异议可聘任[12] - 解聘需充分理由,解聘或辞职应向交易所报告[13] - 出现特定情形一个月内解聘[13] 职责与资料 - 负责公司与交易所等沟通联络、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职责[7] - 聘任时需报送董事会推荐书、个人简历等资料[12] - 聘任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其应经培训取得证明[12] - 聘任后及时公告并提交聘任书等资料[12] - 变更通讯方式资料及时提交交易所[13] - 聘任签保密协议,离任前接受审查并移交资料[14] 其他 - 董秘空缺时指定人员代行职责,超三月董事长代行并六个月内完成聘任[14] - 公司保证董秘参加后续培训[14] - 董事会决定董秘报酬和奖惩,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16] - 董秘违规应承担责任,证监会及交易所可采取相应措施[16]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细则作废[18] -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8]
东方电热(30021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7-23 18:31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3] - 董事及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4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负责[60] 信息披露方式与期限 -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6] - 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信息,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7] 报告编制与报送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15]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在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15][16] - 公司应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16] 业绩预告 -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16] - 业绩预告预计数据与已披露数据差异幅度较大指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下限20%[18]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1] 交易披露与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9] 担保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31]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31] 监管文件报告 - 公司应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范围包括新规章、处分决定、各类函件等[39] 问询与通知 -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45] - 问询信息范围包括重大重组计划、持股变化、股份质押等情况[4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问询,及时回复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事项应于方案基本确定当天书面通知公司[46]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负责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披露文件[50] -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42] 文件保管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5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56] 内部控制 -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57] -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相关监督及评估事项[58]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58]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移送司法[61]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需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6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作废[6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63]
东方电热(3002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7-23 18:31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适用范围含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子公司等[2]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属内幕信息[6]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属内幕信息[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6]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8]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8]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8] 报送要求 - 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档案[12] - 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送档案[14]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6]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6] 其他规定 - 进行重大事项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21] - 年度报告等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21] - 发现违规核实后追责,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21] - 各部门等涉及内幕信息可制定保密制度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23]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控制范围并保管资料[23]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董事会按情节处分及要求赔偿[27]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等违规泄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原制度作废[30]
东方电热(300217)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7-23 18:31
控股子公司定义 - 持有其50%以上股权等情况可认定为控股子公司[2] 控股子公司治理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7] - 按出资比例委派或推荐董事和高管[9] 财务与会计管理 - 日常核算和管理遵循相关制度规定[12] - 及时报送报表并接受审计[12] 资金与资源管理 - 严格控制与关联方往来,避免非经营占用[12] - 借款需考虑承受和偿债能力,经审批实施[13] - 未经审批无权进行借款等行为[14] 信息报送 - 季度等结束十日内提交报表及经营总结[1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作废[21]
东方电热(300217)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7-23 18:31
人员设置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每届任期三年[2] - 经理需有五年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3] - 经理人员离职后五年内忠实义务依然有效[6] 授权规定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多类低于公司相关指标10%或特定金额的交易事项[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11] 会议安排 -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筹备,总经理召集主持,不定期召开[16] - 议题提前3天征集,重要材料提前1天送达,记录保存10年[17][18][19] - 参会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可邀董事长参加[18] 报告制度 - 总经理每6个月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工作,每12个月报告年度业务情况[21] 细则生效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总经理工作细则》作废[23]
东方电热(30021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7-23 18:3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
东方电热(300217)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7-23 18:3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 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公 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 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 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
东方电热(3002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23 18:31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 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可转换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