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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30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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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30098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1-30 16:30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 ...
致远新能(30098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1-30 16:30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长春致远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
致远新能(30098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30 16:30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4] 任期与会议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6]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2] 会议规则 - 会议通知原则上提前三天发出,全体同意可免除[12] -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 议案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档案保存 -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20]
致远新能(300985)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11-30 16:30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 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 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 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控股子 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控股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 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 第 ...
致远新能(30098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1-30 16:30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 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
致远新能(30098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1-30 16:30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9,10] 交易审议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相关股东回避表决[16] - 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需提供盈利担保[18] 部门职责 - 公司证券部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分析确认关联人等工作[6] -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方信息搜集和关联交易会计记录等工作,按季度报证券部[6] 交易审计评估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对交易标的审计或评估(日常经营相关可免)[23] 决议撤销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关联董事及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决议[26] 审议流程 - 公司审议应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1] - 由公司董事长批准的关联交易,相关部门需书面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审查批准[22] -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查讨论并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22]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3] - 应予回避表决的股东应在股东会表决前表明回避,未表明的主持人宣布回避,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30]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1]
致远新能(300985)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1-30 16:30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 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 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总 经理工作细则,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总经理办公会议工作细则等内容。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融资方案等; (四)拟 ...
致远新能(300985)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30 16:30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为董 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策略提供依据,及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主任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 ...
致远新能(30098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11-30 16:30
制度目的 -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 披露范围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特定情形、国家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6] 披露条件 - 信息未泄露、内幕知情人承诺保密、交易未异常波动[6][9] 管理流程 - 董事会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决定需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11][12][13] 知情人要求 - 遵守制度、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信息交易,泄密担责[20][21]
致远新能(30098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11-30 16:30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 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