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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瑞科技: 奕瑞科技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21:2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1.7672亿元,发行1820万股,每股发行价119.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全部到位[1] -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14.350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14.213135亿元,债券期限6年[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2.562921亿元,其中利息净收入145.44万元[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累计募投项目支出7.882122亿元(含以前年度),超募资金永久补流10.5亿元[2] - 可转债募投项目累计支出12.443431亿元,2025年上半年新增投入3147.8万元[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余额2.558999亿元,主要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4] 募投项目进展 -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累计投入3.575774亿元,完成进度102.16%,2023年12月达预定状态[5] - 新型探测器及闪烁体材料产业化项目投入9.920146亿元,完成进度101.29%,预计2025年12月完工[6] - X线探测器研发基地项目投入2.523285亿元,完成进度57.10%,预计2026年9月完工[6] 财务效益 - 生产基地项目2025年上半年实现增量销售收入5.222143亿元,增量利润2.040317亿元[5]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生产基地累计实现增量销售收入23.301469亿元,增量利润7.7143亿元[5] 资金管理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账户存放资金,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3] - 2025年批准使用不超过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12个月[4]
奕瑞科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15 21:2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3,50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142,131.35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募集资金将用于新型探测器及闪烁体材料产业化项目和数字化X线探测器关键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1,460.89万元[2][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24,434.31万元,投入进度达87.55%[3] 资金置换原因 - 因银行规定人员薪酬需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直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不符合规定[3] - 人员薪酬需按工时归集至不同项目,直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便于日常管理和操作[3] 资金置换操作流程 -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款项,6个月内从募集资金账户等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4][5] - 财务中心建立台账逐笔登记置换信息,确保资金仅用于对应募投项目[5] 资金置换影响 - 该操作优化了款项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5] - 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推进,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监管规定[5] 公司审议程序 -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资金置换议案,认为该操作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6] - 监事会确认该操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6]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7] - 保荐机构对该资金置换事项无异议[7]
芯朋微: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20:16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2023年8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7,904,986股,发行价54.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68,838,792.4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959,883,667.23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374,779,675.63元,专项账户利息收入12,259,239.90元,理财产品支出1,716,927,892.76元,赎回理财产品收入1,293,927,892.76元,理财产品收益8,624,953.89元 [1]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际余额12,918,102.80元,其中活期存款占比65%(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美元户余额2.58元 [1][2]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设立6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放于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并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 [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423,000,000元(国泰海通证券、中信证券、中金财富等),定期存款170,000,000元(工商银行/民生银行) [2][3] - 2025年半年度赎回理财产品282,998,000元,取得投资收益556,539.74元,利息收入111,783.69元 [5] 募投项目进展 - 主要投向三个项目: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及电驱功率芯片研发(承诺投资33,928.29万元,累计投入11,361.01万元,进度33.49%)、工业级数字电源管理芯片研发(承诺投资41,899.15万元,累计投入11,403.27万元,进度27.22%)、苏州研发中心(承诺投资20,160.93万元,累计投入14,713.69万元,进度72.98%) [7] - 2025年5月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涉及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工业级数字电源及苏州研发中心项目 [7][8] - 通过自有资金等额置换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费用,2025年上半年置换材料费用798,865.30元、人员费用32,528,888.75元 [7][8] 资金运作合规性 - 公司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规定,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违规情况 [7] - 3,000万元民生银行定期存款期限超过12个月,符合监管要求并完成报备 [6]
富信科技: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20:16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6万股,每股发行价15.61元,募集资金总额344,356,600元,扣除发行费用36,781,931.5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7,574,668.46元 [1] - 募集资金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1]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58,542,129.09元,其中2025年半年度使用19,855,759.48元 [2] - 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18,181,280.45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63,500,000元 [2] - 募集资金净额307,574,668.46元中,已投入募投项目244,421,593.55元 [2]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及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合计17,800,081.50元 [4]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2024年3月批准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保本型产品 [4] - 2025年3月批准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5]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款余额63,500,000元,协定存款余额15,800,081.50元 [5][6] 募投项目进展 - 半导体热电器件及系统产业化升级项目累计投入11,345.03万元,进度81.98%,预计2026年3月31日完成 [8] - 半导体热电整机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累计投入8,682.74万元,进度76.35%,预计2026年3月31日完成 [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4,414.39万元,进度79.59%,预计2026年3月31日完成 [8] 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 实施场地变更至新地块,建设工程量大、标准高,建设周期较长 [9] - 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消费类整机产品销售下滑,市场复苏缓慢 [10] - 公司为保障项目质量,谨慎配置设备产能,决定延长募投项目完成期限 [11]
京城股份: 京城股份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20:16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2020年6月29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63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2.14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752.46万元后净额2.073亿元 [1] - 2022年8月4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078.4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5897亿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566.04万元后净额1.533亿元,用于支付收购北洋天青80%股权的现金对价 [1] 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 - 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存储制度,资金使用需经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 [2] - 与华夏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等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设立专用账户 [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四型瓶智能化生产线项目账户余额0元(初始5200万元),氢能研发项目余额1215.82万元(初始2728.5万元) [5][7]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累计实际投入募集资金3.489亿元,其中2025年上半年投入2301.05万元 [7] - 非公开发行资金中2.682亿元用于置换四型瓶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7] - 收购北洋天青的配套资金1.535亿元已全部使用完毕,其中8743万元支付现金对价,3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8] 项目进度与效益 - 四型瓶智能化生产线项目投入进度100%,已于2021年11月完工 [8] - 氢能产品研发项目投入进度56.43%,未披露具体效益 [8] - 偿还金融机构债务项目资金1.2802亿元已全部使用完毕 [7]
光格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5 20:1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2]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2]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以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使用效益 [4][5]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单家或多家商业银行均可开设专户,禁止非募集资金混入 [7]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提供、保荐机构查询权限等条款 [8][9] -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签署共同监管协议,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 [4][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符合发行文件承诺计划,异常情形如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并披露 [10] - 禁止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变相挪用或关联方利益输送,每笔支出需经业务部门、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多级审批 [12][13]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5][16]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时,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超募总额30%,且需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19][20] - 超募资金用于新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可行性分析,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程序但需年报披露 [21][22][14]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确保投向主营业务,董事会需分析新项目可行性并披露原因、计划及保荐机构意见 [23][24][25] - 每半年董事会需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保荐机构需同步现场调查,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 [28][29][18]
开普云: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19:17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1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1] - 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日送达 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1] -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强主持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半年度报告审议 - 监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认为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 报告内容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 客观真实反映公司2025年上半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1] -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募集资金管理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交所科创板规则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2] -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信息披露及时 未发现违规使用或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2]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 - 审议通过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议案 [2] - 因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授予价格调整为15.029元/股 [2] - 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2]
耐科装备: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19:17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于2025年8月4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召开 由傅啸先生召集主持 应出席监事3人 实际出席3人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列席会议 [1] -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 决议合法有效 [1] 半年度报告审议 - 监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认为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 -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2025年上半年经营实际情况 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 募集资金管理 -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严格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专项账户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2]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未发生变相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同意使用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 - 该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及资金管理制度 不影响正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进程 [2] - 资金使用有利于提升资金效率并获取回报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
汉宇集团: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15 19:17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1] 实施与责任机制 - 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需确保这些实体遵守本办法规定 [2]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防范投资风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导致公司损失时,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专户存储要求 - 公司需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集中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 [2] - 同一投资项目资金应存储于同一专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 [2]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使用资金 [3] - 协议内容包括: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专户账号及项目信息、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等 [3]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时,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3] - 协议签订后需及时公告主要内容 [4]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由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5]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 [5] 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使用情况 [5]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5] - 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 [5] - 需防止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发现占用时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 [6]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6] 项目调整与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资金搁置超一年、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6] - 出现上述情形需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项目进展、异常原因及重新论证情况 [7] -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时,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未完成原因、资金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 [7] 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 以下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调整计划进度、使用节余资金、使用超募资金 [7]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使用节余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时,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8] 节余资金使用规则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用于其他用途时,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8] - 使用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时,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8]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前需公告 [8] 现金管理规范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9]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9] - 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产品收益分配方式及投资范围等信息 [9] - 发生可能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应对措施 [9]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需满足不变相改变用途、已归还前次补充资金、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用于高风险投资等条件 [10]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无法按期归还时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资金去向、原因及期限 [1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需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0]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时,需充分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合理性、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需履行审议程序 [11] -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1] - 年度专项报告中需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11]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并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及其他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情形 [11] - 保荐机构需说明募投项目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12]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需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但需披露信息 [12] - 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使用超募资金超额度、期限或用途时,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 [12] - 董事会需审慎选择新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变更后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2] - 改变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影响及保荐机构意见 [12] 合资经营方式 - 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时,需慎重考虑合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以确保有效控制 [13] 内部审计与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需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3] - 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机构未提交报告时,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需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3]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13]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时需解释具体原因,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最近一次披露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并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14][15]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金额、时间及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1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时,董事会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5]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5] - 公司需在年度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结论,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鉴证结论,保荐机构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明确核查意见 [16]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与这些文件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7]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17]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7]
农发种业: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5 19:1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1]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并提高使用效益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需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需集中存放于专户且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 [2]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2]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专户账号 银行对账单提供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 违约责任及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 [2] - 协议终止需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及时公告 [3]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需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 [3] - 需按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规定 [3] - 使用资金时需由相关部门提出用款额度 财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3] - 财务部门需设立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禁止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禁止提供给关联人使用 [4]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超期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4] - 需及时披露重新论证情况 调整投资计划时需披露新计划 改变项目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5]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需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具体情况 [5]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 需披露未完成原因 资金存放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 [5][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 改变用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6] - 改变用途和超募资金使用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6] - 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时需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支付困难时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 [6] - 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7]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等 不得为非保本型或质押 [7] - 产品到期资金收回并公告后可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开立或注销专用账户需及时公告 [7] - 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 需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产品收益分配方式及投资范围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信息 [7] - 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或投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损害利益的情形时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并说明应对措施 [8] - 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或影响投资计划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需已归还前次补流资金 [8][9] - 补流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到期前需归还资金并公告 [9]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 需至迟于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9]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需及时充分披露使用必要性和合理性 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时还需披露建设方案 投资周期和回报率等信息 [9] - 必要时可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 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10]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公告 [10]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时可免于程序 使用情况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0] - 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时需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 [1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并及时公告 [10] - 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时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1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时可免于程序 使用情况需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1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并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 改变实施主体 改变实施方式或其他被认定为改变用途的情形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需及时披露 [12][1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说明项目变化主要原因及前期意见合理性 [13]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时不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 无需股东会审议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13] - 变更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新项目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需股东会审议说明及其他内容 [13] -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时需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13]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审慎可行性分析以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14]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确保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4] - 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时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转让或置换原因 已使用金额 完工程度和效益 换入项目基本情况 定价依据及收益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需股东会审议说明及其他内容 [14] - 需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 换入资产权属变更及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披露义务 [14]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管 - 公司需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5] - 审计部门需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5] - 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审计部门未提交报告时需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需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5]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 审议和披露专项报告 报告需包括资金基本情况 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时需解释具体原因 [1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时需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 [1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16]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16]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7]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7] 附则 -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17]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7]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7]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