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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 三人行: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8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符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1] - 修订公司章程以反映治理结构变化,包括条款表述调整和新增内容,确保与《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一致[1][2][3]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 明确法定代表人职责及变更程序,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辞任时需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并新增法定代表人民事活动后果承担条款[3] - 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定义,删除监事相关表述,并修订股东诉讼权利条款,取消对监事的起诉规定[5][10] - 统一股份类别表述,将"同种类股份"改为"同类别股份",并细化财务资助规则,允许经批准提供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的财务资助[5][6] - 修订股份回购情形及程序,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注销或转让时限,并规定公司持有自身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6] - 调整股份转让限制,删除监事相关申报要求,并细化短线交易收益归入规则,明确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关联方[7] - 强化股东权利,允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并完善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讼机制[8][9][10]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规定其不得占用资金、从事内幕交易等,并要求维持控制权稳定[19][20] - 简化股东大会为股东会,调整职权范围并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如不再审议监事会报告[21][22] - 优化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规则,由审计委员会替代原监事会角色,并降低股东提案门槛至持股1%[25][26][27] - 完善股东会议事和表决规则,明确普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并保留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32][33] 公司基本信息和股份数据 - 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获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26.67万股,并于2020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4] - 公司股份总数均为普通股,当前总股本为21,081.6986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5]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注册名称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NINGBO ORIENT WIRES & CABLES COMPANY LIMITED [4] - 公司住所位于北仑区小港江南东路968号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7,715,368元 [5][6] - 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35万股 [2] 公司治理结构 -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 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 - 公司设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含三名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一人及副董事长一人 [56] -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章程等职权 [19] 股份结构与管理 - 公司股份总数687,715,368股 采取股票形式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6][7] - 禁止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特殊情况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7][8] - 股份回购需符合特定情形 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回购后需按规定时限转让或注销 [9][10]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股利分配、表决权、查阅公司文件等权利 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 [12][13] - 股东需遵守章程规定缴纳股款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17]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维护公司独立性 不得占用资金或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权益 [17]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包括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设计、港口经营等 需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5] - 一般项目涵盖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智能输配电设备销售等 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 [5][6]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职权 [56]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 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且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 [46][48] - 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 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行使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50]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8
总经理职责与定位 -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 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1] - 总经理工作班子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及总工程师构成 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1] - 总经理必须专职 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 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薪酬由本公司支付 [1] 任免机制 -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聘连任 [1] - 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1] - 存在八类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总经理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特定刑罚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2] - 总经理辞职需提前二个月提交报告 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若辞职造成公司损害需负赔偿责任 [3] -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3] 职权范围 -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年度计划投资方案 [3]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3]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 决定其他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3] - 拟定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决定职工聘用解聘 [4] -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限 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无表决权) [4] - 紧急情况下对非职权范围内问题有临时处置权 但需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 - 暂时不能履职时可临时授权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代职超三十个工作日需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4] 责任与义务 -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董事会决议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5] - 需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合同执行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并保证报告真实性 [5] - 应调动员工积极性 完成经营管理目标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确保公司持续发展和资产增值 [5] - 必须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为本人或亲属谋私利 不得参与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5] -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离职后继续履行) 不得挪用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以个人名义存储 不得用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担保 [6] - 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违规兼职收入归公司所有 [6] -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需负赔偿责任 但执行董事会违规决议导致损害时除外 [6] 机构设置与议事规则 - 总经理按董事会决定制订具体管理规章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对总经理负责 协助开展工作 [9] - 总经理决定工作班子分工 各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职能部门对分厂 分公司和子公司进行专业管理 [9] - 总经理可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方案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9] - 总经理可设立非建制项目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工作 [9] - 总经理议事事项包括职权范围内事项 董事会要求提案 日常经营重大问题和公司章程规定事项 [9] - 议事事项讨论未达成一致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10] -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需事先听取工会意见 重大管理制度需征求职工意见 [10] - 总经理办公会议需作纪要报送董事会 会议记录需载明名称 人员 案由及决定等内容 出席人员和记录员需签名 [12] 报告事项 - 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定期提交办公会议纪要和月度财务报表 及时报告重要事项 [12] - 公司发生重要合同订立变更终止 大额银行退票 重大亏损 资产重大损失 大额赔偿责任 重大诉讼仲裁 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况时 总经理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3][15] - 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设备事故 质量事故等影响经营的事件时 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3] 奖惩机制 - 总经理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贡献重大者可获嘉奖 [14] - 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事故时 董事会可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甚至解聘 [14] - 总经理班子成员薪酬奖惩一般由总经理建议 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也可直接决定 [14] - 违反法律法规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14]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8
总则 -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产生及优化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1] -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 人员组成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 [1] -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1] - 委员需满足五项任职条件 包括无违法违规记录及具备专业背景等 [1] - 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当选 任职期间出现不适格情形需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撤换 [2]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离职时需及时补足人数 [2] -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时需暂停职权直至补足 [2] 职责权限 - 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与程序 并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 [2] - 就董事任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解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载理由并披露 [3] - 董事会需尊重委员会提名建议 无充分理由不得搁置人选 [3] - 委员会履职时公司部门需配合 费用由公司承担 [3] 会议召开与通知 -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需提前五天通知并提供资料 [3] - 通知内容需包含时间地点、议题、联系人及会议期限等 [3][4] -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 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 [4] -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4] - 非委员董事可出席但无表决权 [4] - 委员需亲自出席 不能出席时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行职责 [4] - 连续两次不出席视为失职 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 [5] - 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规则 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记录 [5] 会议决议和记录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及记录人员签名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5] - 记录需包含日期地点、出席人员、表决结果等要素 [5][6] - 决议需不迟于次日向董事会通报 [6] - 出席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6] 回避制度 - 委员与议题存在利害关系时需主动披露并回避表决 [7][8] - 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成年子女等 [8] - 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时需由全体委员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8] - 会议记录需注明利害关系委员未参与表决的情况 [8] 工作评估 - 闭会期间委员可跟踪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情况 [9] - 有权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公告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 [9] - 可就特定问题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9] - 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9] - 委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 附则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执行 [9]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8
审计委员会设立与总则 - 设立审计委员会旨在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并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1] -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1] - 委员会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需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配合[1] 人员组成与资格要求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需过半数且召集人需为会计专业人士[2] - 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和罢免需熟悉法律法规并具备处理复杂审计问题的能力[2] - 主任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会议和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3] 委员职责与工作组设置 - 委员需按时出席会议提出议题并有权进行调研和获取资料[4] - 委员需履行保密义务并对向董事会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4] - 下设工作组位于审计部负责资料收集会议组织和协调工作[4] 核心职责与权限 - 委员会需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并评估内部控制[5][6] - 需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发表意见并关注欺诈舞弊及重大错报可能性[8] - 有权要求管理层配合调查并可对违规高管提出罢免建议[9][10] 会议制度与决策程序 - 实行定期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11] - 会议需提前五天通知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决议需三分之二通过[12][13] - 会议可现场或通过通讯方式召开需做记录并保存[13][14][15] 回避与协调机制 - 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需回避表决且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16][17] - 休会期间委员会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建议召开会议[17][18] - 高级管理人员也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或建议召开会议[18]
知名机器人公司董事长要求给自己发200万元月薪,还曾索要9位数年终奖,投资人怒了:罢免他!公司已连亏3年半
搜狐财经· 2025-08-15 00:28
公司业绩表现 - 2020年至2023年营业收入从4.47亿元持续下滑至2.01亿元,净利润从7383.3万元降至亏损1.25亿元,业绩下滑显著 [1] - 2024年营收回升至3.31亿元,但仍亏损3747.5万元,2025年上半年亏损收窄至740.2万元 [1] - 2020年至2023年机台销售量从23558台下降至18087台,2024年回升至23539台 [1] 管理层争议 - 董事长尹荣造提出200万元固定月薪及9位数年终奖要求,遭董事会反对 [3][5] - 尹荣造此前通过"荣造一号基金"掌握40%投票权,近期基金清算后失去控制权 [5] - 2024年多次修改公司章程,包括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削弱股东权益 [5] 公司经营现状 - 2025年上半年账上现金1.5亿元,无银行负债,机器人本体出货量国内第三 [7] - 7月单月机器人本体销量超8700台 [7] - 公司官网与官微信息发布割裂,管理层与董事长办公分离 [8] 投资人行动 - 君岚投资作为第十大股东号召修改公司章程,计划罢免尹荣造 [9] - 投资人认为公司需淡化个人影响,强化研发成为正常机器人企业 [9] - 8月18日临时股东会将决定公司章程修改及公司未来走向 [2][9] 行业背景 - 伯朗特2008年成立,早期以机器手业务为主,2018年转型机器人后销量放量 [6] - 机器人行业十年前已受资本关注,当时估值20-30亿元公司较多,伯朗特估值约十几亿元 [6] - 公司两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遭摘牌 [6]
百隆东方: 百隆东方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7
公司治理修订 - 修订《公司章程》核心条款包括明确股东会职权范围、细化董事提名规则(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人数受限)、新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条款(由职工代表大会产生)[5][6][7] - 独立董事提名规则调整为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变更独立董事人数[6] - 董事会结构调整为9名成员(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高管兼任董事不得超过半数[7][9] 制度体系更新 - 同步修订8项核心管理制度,涵盖《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内部控制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均依据最新监管指引(如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10][11][12][1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需股东会审批[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参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进行全面修订[18][19] 董事会换届 - 第六届董事会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杨卫新(持股7.2亿股)、杨卫国(持股1.8亿股)、杨燿斌(拟受让7500万股)、张奎(越南业务负责人)、麦家良(营销总监)[21][22][23][24][25][26] - 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行业背景:夏建明(纺织化学教授)、朱北娜(前棉纺协会会长)、余毓(注册会计师)[27][28][29][30] - 董事任期三年,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股东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6][7] 股东会议程 - 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8月22日宁波总部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同步进行(交易时段9:15-15:00)[4] - 股东发言需提前登记,现场发言限时5分钟/人,总时长不超过半小时[2][3] - 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议案需明确选择"同意/反对/弃权"[3][4]
广宇集团: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7
核心观点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董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 确保内外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沟通与核查 [1] -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负责财务信息审阅 内控评估及内外部审计协调等工作 [1][3] - 公司需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履职情况及会议召开细节 [1][8] 人员组成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成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 - 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成员离职时需按规则补足 [2][8] 职责权限 - 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核其费用及聘用条款 [3][7] - 审阅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 监督内部控制有效性 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如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等实施情况 [3][4][5] -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运作 每季度审议其工作计划 并协调内外部审计关系 [4] - 对违反规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解任建议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3][5][6]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 审计部负责决策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财务报告 内外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资料 [9][10] -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决议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11]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采取视频或电话方式 表决方式为书面或通讯表决 [11] - 会议记录需保存至少十年 通过的议案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12]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包括具体职责履行和会议召开细节 [1][8] - 若董事会未采纳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需披露该事项并说明理由 [2][8] - 发现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时 董事会需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7][8]
广宇集团: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7
委员会设立依据与性质 -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产生、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战略规划水平及健全投资决策机制而设立 [1] -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1] - 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拔标准与程序 以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建议 [1] 人员组成与任期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1] - 成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工作 [1]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届满可连任 成员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丧失资格 需按规则补足 [2] 职责权限范围 - 对董事会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 [2] -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并提出建议 [2] - 遴选合格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并对人选进行审核 对罢免董事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2] - 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建议 [2] - 对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 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建议 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 - 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 决策程序机制 -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 - 选任程序包括与部门交流需求 在内部及市场遴选人选 搜集初选人背景资料 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进行资格审查 并根据董事会反馈开展后续工作 [6] - 发展战略及重大投资决策需依据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研究报告召开会议 并将结论提交董事会 [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期调查分析评估工作 提供项目意向 可行性报告 合作方资料 收益风险评估意见 以及投资建议 交易结构设计 风险控制条款等正式提案 [6] 议事规则与会议安排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提前三天通知成员 紧急时可临时召开 [7] - 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7] - 表决方式以书面为主 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 原则上现场召开 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 [7] - 可邀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7] - 会议记录需真实准确完整 保存至少十年 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8] - 成员对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信息 [9] 附则与效力说明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10]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10]
三变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26
核心观点 -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结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辞任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或独立董事少于董事会三分之一 或缺乏会计专业人士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辞任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需说明辞职时间、原因、职务及后续任职情况 [2] - 董事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证券市场禁入、被交易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情形时需立即停止履职或被解除职务 [2][3]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时 董事会需在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则自动离职 [3]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3][4]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出现法定免职情形时公司需解除其职务 [4]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与公司签署确认书 [4] - 离职后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时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后续计划 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 [5]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6] - 忠实义务在辞任或任期届满后不完全解除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他忠实义务有效期为半年 [6] - 因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6]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发现离职人员未履行承诺或移交存在瑕疵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7]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需及时修订 [8][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