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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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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价值观导入流量,遏制不良大V反弹复发
南方都市报· 2025-12-04 14:31
监管行动与典型案例 - 近期网信部门指导网站平台依法处置网络名人账号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包括网络账号“户晨风”、网络主播“张雪峰”、网络主播“王子柏”等[1] - 中央网信办于9月22日印发通知 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重点整治挑动群体极端对立情绪、宣扬恐慌焦虑情绪、挑起网络暴力戾气、过度渲染消极悲观情绪等问题[1] - 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两个月专项行动期间的整治结果 其中网络主播“王子柏”即为过去因税务问题和炫富拜金被关闭账号的“柏公子”[1] 平台主体责任与治理措施 - 网信部门持续推动平台完善规则以提升网络环境 措施包括显示个人账号归属地、要求粉丝量50万以上自媒体账号实名、标识网红所属机构、网络发布内容提示相关风险或AI生成标识等[2] - 平台需建立更智能的内容审核机制 通过人工与智能相结合的方式将违规内容拦截在发布之前[2] - 平台可设立评分系统 将诚信、正向、公益等社会价值纳入流量推荐机制 扶持优质内容 限制问题账号的流量与营利功能 通过账号权重激励网络名人发布正面内容[2] - 平台应加强对MCN机构和网红的价值引导 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媒介素养培训[2] 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 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已形成包括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多层级、多领域的法律体系[3] - 未来需要持续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和认定标准 确保清晰明了、可操作性强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网络名人犯错成本[3] - 对“户晨风”“张雪峰”等网络名人的查处 强调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治理没有例外的原则[3]
户晨风多平台账号被封,详情披露
第一财经· 2025-11-05 18:02
事件概述 - 百万粉丝网红博主户晨风因恶意制造社会对立,于9月20日在多个平台的账号被封禁并最终注销 [3] - 其核心操弄手段为构建“苹果人”与“安卓人”的极端对立话语体系,以此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并实现商业变现 [5][8] 不当言论与行为分析 - 将消费习惯问题精心设计为区别身份档次的标识,定义“苹果人”为精英阶层,与使用iPhone、驾驶特斯拉、在山姆会员店消费等特征挂钩 [5] - 将“安卓人”贬低为底层群体,与使用安卓手机、购买国产商品、逛菜市场等特征关联,以此挑起网民的认知对立 [5][7] - 行为本质是通过制造尖锐对立议题、煽动群体情绪、贩卖焦虑来收割流量 [8] 专家观点与监管建议 - 专家指出此类公然发布对立性言论的行为引发巨大社会争议,值得警惕 [7] - 建议从效果角度设立分级管理机制,明确严禁与允许的内容范畴,以营造包容有序的互联网空间 [10] - 提出应从多元共治角度出发,引导平台优化推荐算法和审核机制,督促平台履行管理责任,并鼓励主流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12]
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经济日报· 2025-11-05 06:22
专项行动概述 - 中央网信办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1] - 专项行动的重要突破在于强调综合整治,将"不违法"视为健康网络生态建设的起点 [1] 行业问题表现 - 恶意挑动负面情绪的内容广泛存在于短视频、直播、短剧等显性内容载体及弹幕、评论区、表情包等互动环节 [1] - 部分平台依托算法推荐,利用负面情绪营造信息茧房,形成越愤怒越沉迷、越沉迷越推送的用户锁定机制 [1] - 在流量驱动下,部分内容生产者和平台运营者刻意将普通信息包装成争议性内容,人为制造愤怒、焦虑与失落等情绪 [2] 行业影响与风险 - 带有强烈情绪色彩的表达易使网民忽略事实验证和逻辑质疑,导致内容广泛传播 [2] - 持续浏览负面内容非但不能缓解压力,反而会加剧负面情绪形成恶性循环 [2] - 恶意挑动的负面情绪多是被刻意制造、放大并用于牟利的"情绪商品" [2] 行业治理方向 - 网络治理需平台、内容生产者、网民等多方主体协同发力,主动拥抱健康向上的价值导向与网络文化 [2] - 需优化推荐机制,强化内容审核,对不良倾向及时纠偏,积极推广具有建设性的内容 [2] - 需将正能量导向融入网络治理各环节,使网络空间成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文明进步的平台 [2]
互联网法院“功能重塑”,透露哪些信号
第一财经· 2025-10-16 21:23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 - 自2025年11月1日起,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将进行重大调整,新增四类案件,同时移出三类案件 [3] - 新增管辖案件类型包括“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3] - 移出管辖范围的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部分简单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以及“产品责任纠纷” [3] 调整背景与原因 -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互联网法院面临的受理大量简单重复案件、审判资源错配等问题 [3] - 2018年至2023年7月底,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19.4万件,结案18.2万件,案件类型高度集中 [6]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占比71.57%,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比11.27%,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比8.65% [6] - 此前管辖规则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专业法官资源被大量消耗,无法集中审理新型复杂网络纠纷 [6] 互联网法院功能重塑 - 此次调整被视为对互联网法院的“功能重塑”,具有战略前瞻性 [3] - 做“减法”是为法院“泄洪”,解放宝贵司法资源;做“加法”是聚焦前沿复杂性案件 [6] - 互联网法院的主战场将转向数字经济发展中最需要司法定分止争的领域 [6] - 管辖范围应进行动态调整,成熟规则可推广后划出,新类型案件应及时划入 [7] 互联网法院定位争议 - 自2017年首家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其定位与职能一直饱受争议 [9] - 互联网法院在立法上不属于《人民法院组织法》认可的专门法院,缺乏组织、案件和程序上的特殊性 [10] - 随着在线诉讼的推广,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方式的独特性逐渐丧失 [10] - 在缺乏专门法院定位和全员在线诉讼的双重挤压下,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受到强烈冲击 [11] 未来发展方向 - 互联网法院应发挥“头雁”效应和专业化审判优势,探索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的裁判规则 [14] - 未来互联网法院应当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孵化器” [14] - 需要建立类型化的平台规则司法审查标准,针对“合同性规则”和“技术性规则”采取不同审查标准 [15] - 最主要的挑战是对规则的探索,需要更新各方理念,改变相对僵化的观念 [15] - 互联网法院发展道路上无法绕开技术依赖与安全风险以及“数字鸿沟”问题 [16]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大调整,“功能重塑”透露哪些信号
第一财经· 2025-10-16 20:26
管辖范围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自今年11月1日起对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重大调整 [1] - 新增四类案件管辖权,包括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1] - 将金融借款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部分简单网络著作权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等移出管辖范围 [1] -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法院受理大量简单重复案件导致的审判资源错配问题 [1][2] 调整背景与问题 - 互联网法院初始使命为探索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但随着相关规则在2021年被民事诉讼法确认及多项在线规则出台,其初始使命已完成 [2] - 原有管辖规则导致法院受理海量简单重复案件,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自建院至2023年7月底共收案19.4万件,结案18.2万件,其中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占比高达71.57% [3] - 案件结构性问题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专业法官资源被大量消耗,缺乏精力审理需要司法智慧的新型复杂网络纠纷 [5] 功能重塑与战略定位 - 此次管辖范围调整被视为一次具有战略前瞻性的对互联网法院的“功能重塑” [1] - 做减法是为法院“泄洪”,解放宝贵司法资源;做加法则是聚焦前沿复杂性案件,主战场转向数字经济发展中最需要司法定分止争的领域 [5] - 未来互联网法院应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孵化器”,探索数据权益、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等新型前沿领域的裁判规则 [9] 定位争议与未来挑战 - 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定位与职能饱受争议,其不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认可的“专门人民法院”范畴内,缺乏组织、案件和程序上的特殊性 [6][7] - 在缺乏专门法院定位和全员发展在线审理的双重挤压下,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受到强烈冲击 [8] - 未来面临技术依赖与安全风险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数据安全、平台稳定,以及如何保障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数字鸿沟”成为新的司法壁垒 [11] 未来发展方向 - 学界期待互联网法院定位转为“规则试验田”,专门探索网络空间治理的实体和程序规则 [9] - 需建立类型化的平台规则司法审查标准,对“合同性规则”以“实质公平”为核心,对“技术性规则”以“算法正义”为目标 [10] - 探索与创新需谨守底线,增量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不打破法律系统封闭性,谨守法院职责边界 [10][11]
最高法发布新规:网络侵害名誉权等纠纷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中移出
观察者网· 2025-10-12 21:06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调整并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新规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新规旨在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以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 [3] 管辖范围调整 - 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数据权属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4] - 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网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及网络产品责任纠纷等传统案件 [5] - 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及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6] 行政与涉外案件管辖 - 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等行政案件 [7] - 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的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域名、购物及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
最高法发布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中国证券报· 2025-10-11 15:20
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核心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调整并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旨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1] - 新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对2018年相关规定的优化 [1] 新增管辖案件类型 - 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2] - 新增案件由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以探索新型前沿领域的裁判规则 [2] 调整出管辖范围的案件 - 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线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线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纠纷、线上侵害著作权纠纷、电商平台产品责任纠纷及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3] - 调整后案件将按地域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使互联网法院更专注于新型复杂案件 [3] 保留管辖的案件类型 - 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域名纠纷、电商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线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及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4] - 继续管辖上述案件以巩固“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便民机制 [4] 行政及涉外案件管辖调整 - 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集中管辖涉及网络数据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等网络相关行政案件 [5] - 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集中管辖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以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并参与全球网络治理 [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央视网· 2025-10-11 10:32
法规背景与核心目标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并发挥其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 [1] - 调整管辖范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和“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 [3] - 推动互联网法院核心功能从“审理机制创新”向“治网裁判规则输出”迭代升级,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与数字经济关系密切的案件 [4] - 调整管辖范围是为了回应数字时代人民群众对提升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水平、输出具有规则确立意义裁判规则的新需求 [5][6] 管辖范围的具体调整 - 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四类案件纳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7] - 原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及传统网络侵权纠纷等,将按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标准由三地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7] - 拓展了互联网法院涉外案件管辖范围,将涉外网络数据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纳入管辖 [12] 对行业与司法体系的影响 - 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新型案件,将探索完善在数据权益、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等前沿领域的裁判规则,为数字经济发展输出典型案例和规则 [3][11] - 调整有助于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明确数据权利义务边界,统筹平衡数据权益保护和数据交易流通效率,保障数据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11] - 通过依法规制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网络黑灰产业治理力度,规范和促进人工智能算法应用 [11] - 互联网法院作为“先行军”,其探索的裁判规则将通过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平台嵌入类案推送等环节,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10] 实施基础与能力保障 - 互联网法院已具备审理新类型网络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经验,近年来共有200余件案例被评选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近期发布的首批6个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个出自互联网法院 [9] - 互联网法院已培养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共10余名,形成“既懂法律又懂网络”的专业化、复合型审判人才队伍 [9] - 互联网法院通过数字技术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形成了适应网络案件特点的专业化审判模式,对于纠纷发生于网络、证据留存于网络的新型案件具有独特审理优势 [9]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央视新闻· 2025-10-11 10:04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调整并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新规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新规旨在强化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 [1] - 此次调整基于党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建设改革要求,结合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和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 [1] 新增管辖案件类型 - 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2] - 新增案件类型旨在探索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作用,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2] - 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相关基层案件将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2] 调整出管辖范围的案件类型 - 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 [3] - 调整出的案件还包括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属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产品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3] - 调整后,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使互联网法院能更专注于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 [3] 保留管辖的案件类型 - 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 [4] - 保留管辖的案件还包括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4] - 此举旨在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4] 行政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调整 - 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集中管辖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等行政案件 [5] - 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案件 [5] - 调整有利于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 [5]
快手:已第一时间组建整改专项团队
第一财经· 2025-09-20 19:51
公司回应 - 快手科技就网信部门约谈和处罚其平台热搜榜单重点环节问题发文回应 [1] - 公司高度重视并诚恳接受约谈和处罚 将全面落实整改要求 [1] - 公司已第一时间组建整改专项团队推进热搜榜单生态治理 [1] 整改措施 -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热搜榜单管理机制 夯实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 [1] - 围绕热搜榜单推进生态治理 不断提升榜单内容的规范性和多样性 [1] - 公司将继续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与各方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