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
搜索文档
易事特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已不足五个月 适格股民仍可参与索赔损失!
新浪财经· 2025-12-17 10:01
公司法律与监管事件 - 易事特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号)[1][7] - 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通过虚假贸易、融资性代采、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收、成本和利润[2][8] -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八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违法行为[3][9] 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详情 -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8.22亿元,占当年披露营收的11.23%,虚增营业成本7.29亿元,占12.33%,虚增利润总额42.79万元,占0.05%[2][8] -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2.93亿元,占当年披露营收的27.78%,虚增营业成本11.00亿元,占31.74%,虚增利润总额0元[2][8] -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9.72亿元,占当年披露营收的29.05%,虚增营业成本8.79亿元,占32.30%,虚增利润总额1746.80万元,占3.71%[2][8] -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6.76亿元,占当年披露营收的16.22%,虚增营业成本5.60亿元,占18.99%,虚增利润总额1149.85万元,占2.25%[2][8]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3.11亿元,占当年披露营收的7.24%,虚增营业成本2.57亿元,占8.60%,虚增利润总额488.68万元,占0.80%[2][8] 投资者诉讼进展 - 2025年12月16日,律师再次向法院递交了一批股民针对易事特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起诉材料[1][6] - 该案的诉讼时效仅剩不足五个月,符合条件的股民需在时效届满前采取行动[1][6] - 凡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5月12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5][10] 索赔程序与材料 - 投资者需准备股票交易对账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参与索赔[5][10] - 委托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胜诉后按赔偿款比例支付律师费[5][11]
*ST富润索赔时效剩四个月 此前部分股民一审胜诉
新浪财经· 2025-12-15 19:26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进展 - 投资者诉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正在持续推进中 [1][4] - 目前距离该案的索赔时效届满仅剩四个月,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提起诉讼 [1][5] 公司财务造假事实 - 公司因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其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6] -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 [2][6] -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30% [2][6]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11% [2][6] - 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79% [2][6] 投资者索赔情况 -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因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2][6] -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法院一审已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 [3][7] - 尽管公司已退市,但受损股民仍可依法索赔 [3][7] - 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 [3][7]
联泰环保索赔持续征集,曾因信披违规遭罚千万
新浪财经· 2025-12-15 19:26
信披违规与行政处罚 - 联泰环保因资金占用问题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并对交易所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1][2][3] - 广东证监局于2024年9月5日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9月6日公告,对联泰环保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严厉处罚 [1][3] - 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体涉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在2022年至2023年1月期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3] 投资者索赔条件 -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2][3] - 暂定的索赔区间为:在2022年8月27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3] - 另一暂定索赔区间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3] 法律诉讼进展 -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联泰环保证券虚假陈述案,近日已有一批次案件提交至法院并立案审理 [1][2] - 该律师事务所声称,其自2006年执业以来已为超过300家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成功维权,在办案件数量超过14000起,胜诉率达99.2% [2][3]
惠伦晶体涉信披违规,适格股民可索赔损失!
新浪财经· 2025-12-10 17:23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 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事实 -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 - 2020年,公司以采购设备、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7家公司支出款项,资金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赵积清等关联方账户,用于归还股权质押款及个人借款[2] -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2833万元,期末余额为2663万元,资金占用发生额占公司2020年披露净资产的5.12%[2] - 公司在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行为包括虚构采购与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3]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548.99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虚增利润总额844.5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3] - 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3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79%;虚减利润总额140.8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91%[3] 行政处罚决定 - 证监会拟决定对惠伦晶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3] - 对其他责任人员拟处以6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罚款[3] 投资者索赔信息 - 律师提示,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买入惠伦晶体股票,并在2025年4月25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2][4] - 投资者参与索赔需准备股票交易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4] - 相关律师代理案件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收费,胜诉后按获赔金额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5]
*ST威创索赔持续推进 又有一批股民提交起诉
新浪财经· 2025-12-10 17:16
案件进展 - 投资者诉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本周又有部分投资者通过代理律师向广州中院提交了起诉材料 [1][3] - 原告代理律师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其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 [1][3] 行政处罚事实 -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威创股份存在两项违法事实: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1][4] -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7号),威创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四项违法事实:实际控制人陆克平未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且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刘钧未及时履行协议收购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4] 投资者索赔信息 - 根据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2][5] - 代理律师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ST威创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5] - 上市公司退市不影响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的资格 [2][5]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自2023年6月1日至今)及联系方式等材料 [2][5]
惠伦晶体被处罚预告 受损股民可索赔
新浪财经· 2025-12-10 17:16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5年12月9日晚,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 -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惠伦晶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2][5]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 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1][5] - 惠伦晶体在2021年和2022年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5] - 2021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1][5] - 2022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62,333,644.3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79%[1][5] - 2021年,公司虚增利润总额8,445,707.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1][5] - 2022年,公司虚减利润总额1,408,939.3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91%[1][5] 投资者索赔相关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2][5] -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处罚预告,惠伦晶体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1][4] - 厉健律师暂定,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买入惠伦晶体股票,并在2025年4月24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索赔[2][6] - 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1年4月1日起至今)、联系方式等[2][6]
海南华铁(603300)股民索赔递交起诉材料,受损股民可索赔
新浪财经· 2025-12-10 09:51
公司法律事件与投资者索赔进展 -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华铁”)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于2025年10月17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立案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3)[1][3] -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类文书,相关调查仍在推进中[1][4] - 由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海南华铁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向法院递交立案,为受损股民发起维权[1][3] 投资者索赔条件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需满足:于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买入海南华铁股票且有持仓,无论其在2025年10月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1][3][5] - 具体赔付范围将由法院最终确定[3][5] - 尚未登记索赔的受损投资者,仍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参与维权[1][2][4]
ST旭电证券虚假陈述案迎新进展 石家庄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证券日报之声· 2025-12-09 22:11
案件启动与权利登记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9日发布ST旭电(原东旭光电,代码000413)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案号为(2025)冀01民初150号 [1]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已支持11名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获受理,现各方协调推动法院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 [1] - 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需在2026年1月8日前,通过石家庄中院证券纠纷诉讼智审平台进行在线登记 [1] 权利人范围界定 - 权利人范围界定为:在2016年2月15日(含)至2024年7月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4年7月5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 [1] -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投资者除外 [1] 诉讼进展与信息披露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将继续履行职责,依法推进普通代表人诉讼各项工作 [2] - 重要诉讼进展将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及时发布,并转载法院相关公告 [2]
ST旭电证券虚假陈述案进展情况说明
新浪财经· 2025-12-09 20:05
诉讼案件进展 - 中证投服中心支持11名投资者对ST旭电(原东旭光电,代码000413)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已获石家庄中院受理 [1][2] - 石家庄中院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案号为(2025)冀01民初150号,标志着案件进入集体诉讼登记阶段 [1][2] 权利人范围与条件 - 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需满足:在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 [1][2] - 权利人需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且交易因果关系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 [1][2] 权利登记程序 -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需在2026年1月8日前完成权利登记 [1][2] - 登记方式为通过电脑端登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纠纷诉讼智审平台进行,系统地址为 https://zjjf.jrssfw.com/ [1][2] - 法院咨询电话为0311-12368 [1][2] 诉讼支持与信息披露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本案支持诉讼方,将继续履行职责,依法推进普通代表人诉讼各项工作 [2][3] - 重要诉讼进展将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并转载法院相关公告 [2][3]
南京熊猫索赔持续推进 后续股民仍可起诉
新浪财经· 2025-12-09 16:09
南京熊猫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展 - 投资者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正在持续推进,后续受损股民仍可依法起诉 [1][3] 案件背景与监管处罚 - 2025年1月14日,南京熊猫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1][3] - 警示函指出,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 [1][3] - 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619.43万元到2,429.15万元,扣非净利润约为-327.29万元到482.43万元 [1][4] - 2024年3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786.22万元,扣非净利润为-25,700.95万元 [1][4] - 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巨大,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亏性质由预告的盈利变为实际的亏损 [1][4] 投资者索赔条件与范围 -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 [2][4] - 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2][4] - 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买入南京熊猫股票,并在2024年3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 [2][4] - 最终能否获赔及赔偿金额需以法院认定为准 [2][4] 律师信息与索赔程序 - 本案原告代理人之一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1][3] - 厉健律师自2003年至今,已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 [3][5] - 股民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自2024年1月1日至今)及联系方式等材料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