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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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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被判赔偿伊利500万元
财联社· 2025-10-17 08:58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判令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1][2][11] - 法院驳回伊利公司关于要求蒙牛公司在媒体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 [7][10] 伊利公司“金典”品牌市场地位与包装 - “金典”纯牛奶产品始于2006年,其2020年8月推出的新款包装由专业设计公司打造,形成兼具装饰性与识别性的视觉风格 [2] - 截至2023年12月,该款“金典”产品累计销售额达数百亿元,占据全国液态奶市场约10%的份额,广告投入达数十亿元 [2] - 法院认定“金典”牛奶包装通过墨绿色底框及白色字体商标、精心渲染的插画、协调的色彩体系形成,无证据显示此前存在相同或近似设计,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6] 蒙牛公司被诉侵权行为表现 - 蒙牛公司2023年底推出的“精选牧场”牛奶包装与伊利“金典”包装高度相似,均采用“乳白色底色+墨绿色元素”配色,正面左上方同为墨绿色底框配白色字体,右侧插画风格相近 [2] - 蒙牛公司未在包装正面突出“蒙牛”主商标,仅在侧面小字标注,而“精选牧场”经认定不具备来源识别功能 [2] - 两款产品常被商超并排堆放,且“精选牧场”售价低于“金典”,加剧混淆风险 [4] 法院对包装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 第三方调查数据显示,82.6%的受访者认为两款包装“相似”,67.8%和74.7%的受访者分别将相似原因归结为“整体视觉效果”和“颜色搭配”,83.9%的受访者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 [4] - 法院指出商品包装装潢比对应聚焦发挥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经比对,两款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与设计风格较为近似,蒙牛主张的细节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 [9] - 法院强调判断混淆既要考虑客观现实的混淆也要考虑可能性,电商平台用户评论等证据证实已发生实际误认 [10] 蒙牛公司的抗辩理由及法院驳回依据 - 蒙牛公司抗辩称绿色、矩形包装、奶牛牧场图案等为行业通用设计元素,“精选牧场”品牌自2014年运营,包装属自有风格延续 [5] - 蒙牛公司指出两款包装存在差异,如顶部指南针地图元素、插画素描风格等 [5] - 法院驳回其抗辩,认为不能因包装含有常见元素即认为缺乏显著性,且蒙牛将包装组成部分拆分评述通用性缺乏依据 [9] - 法院认定蒙牛公司图案、排列布局及整体风格与在先设计完全不同,不属于对在先设计的延续 [10]
反内卷需要法律“明文规定”
人民网· 2025-10-16 12:32
法律修订核心内容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历经三次修改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 [1] - 法律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 - 要求平台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机制,形成“平台自查+监管监督”的双重防线 [1] “内卷式”竞争的定义与表现 - “内卷”被定义为一种非理性的、消耗性的、无序的竞争状态,市场主体陷入“比谁更低价、比谁更能耗”的零和博弈 [3] - 充电宝行业出现“2万毫安14.5元包邮”的极端低价产品,价格远低于合格电芯成本,导致电芯虚标、劣质外壳等偷工减料行为 [3] - 茶饮、咖啡、社区团购等领域出现“1元奶茶”、“1分钱买菜”等极端促销活动,使中小商家陷入两难困境 [4] 恶性竞争的负面影响 - 价格战突破质量安全底线,从商业竞争演变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 [3] - 极端低价竞争导致市场被少数巨头垄断,消费者最终可能面临更高的价格和更少的选择 [4] - 这种竞争模式系统性地破坏了市场生态,损害了市场活力、公平及长远健康发展的根基 [4] 法律规制的意义与目标 - 将低于成本价销售且扰乱秩序的行为界定为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 [5] - 法律规制的核心意义在于重塑市场竞争逻辑,引导竞争围绕质量、技术、服务、品牌和创新等价值展开 [5] - 通过让破坏市场生态者付出法律代价,保护坚持长期主义、专注产品质量的企业,促使“良币驱逐劣币” [5] - “反内卷”有法可依是保障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远之策,旨在引导市场回归理性 [6]
未注册成商标的人民咖啡馆,却有了近60家模仿者
齐鲁晚报网· 2025-10-15 13:30
品牌发展与市场定位 - 公司以“用咖啡讲述中国故事”为口号,凭借红色文化装潢特色迅速成为社交平台网红,从2021年的1家店发展至近30家规模并持续扩张 [1] - 品牌核心走红密码为红色元素叠加低价策略,店内装饰包含金色五角星、老式搪瓷缸、红色能量标语,吸引年轻消费者打卡拍照 [2] - 饮品定价区间为9.8元/杯至19.8元/杯,美式咖啡售价9.8元,比同商圈星巴克便宜一半以上,精准吸引学生党与上班族群体,工作日下午常满座甚至需排队 [4] 商标权与法律风险 - 母公司要潮文化多次申请“人民咖啡馆”商标均被驳回,目前仅持有“潮人民咖啡馆”与“要潮人民咖啡馆”两个注册商标,但直营店门面招牌均未展示“潮”或“要潮”字样 [6] -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人民”二字因具有强烈公共属性和政治内涵,与官方机构名称高度关联,易导致公众误认,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7] - 商标“悬空”导致维权乏力,模仿者照搬装修陈设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但品牌缺乏核心商标保护,证明装潢设计独创性和影响力举证难度较大 [7] 市场竞争与模仿者影响 - 全国已出现近60余家名称、装修高度相似的模仿店,部分模仿店直接标注“加盟咨询”,报价5万元即可“复制全套模式” [4] - 公司坚持直营模式、拒绝开放加盟,但模仿店的野蛮生长已超出其控制,存在模仿店出现品控或食品安全问题时损害原品牌声誉的风险 [8] - 模仿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其使用“人民”等公共IP的行为存在触碰使用红线的可能,一旦出现负面舆情可能冲击公共公信力 [8]
宗馥莉辞职早有端倪 律师称“娃小宗”与娃哈哈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第一财经· 2025-10-11 19:25
核心事件概述 - 宗馥莉已于9月12日辞去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相关职务 [1] - 辞职决定与注册新品牌“娃小宗”的举措存在关联,被视为其个人战略布局的一部分 [1][3] 管理层变动与战略意图 - 宗馥莉在辞职前约2个月曾表示将搭建自己的团队,并强调拥有更完整的决策权和话语权 [1][2] - 其管理风格强调对娃哈哈进行“职业化升级”,推行组织架构和人员调整,更强调员工能上能下、以贡献和结果说话 [2] - 辞职被视为在经历各类复杂事件后,为自身铺设最适合道路的举措 [3] 新品牌“娃小宗”的布局 - 新品牌“娃小宗”由宗馥莉控制的宏胜集团注册,该集团自2025年2月起密集申请相关商标,涵盖食品、啤酒饮料、方便食品等多个品类 [4] - 一份网传通知称,从2026年新的销售年度起,将更换使用新品牌“娃小宗”,主因是“娃哈哈”商标的使用存在法律风险,须获得集团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7] - “娃小宗”微博账号已于2025年10月11日完成认证 [4] 宏胜集团与娃哈哈的关系 - 宗馥莉曾表示,将宏胜和娃哈哈对立起来是一种误解,两者是互为补充、互相赋能的关系 [5] - 宏胜集团最初为娃哈哈的代工厂,在全产业链和智能制造上有布局 [4][5] - 业内猜测未来“娃小宗”可能与娃哈哈同台竞技,或成为娃哈哈的备份 [6] 商标更换的潜在风险与业内观点 - 更换商标的决定源于“复杂的历史相关问题”导致公司经营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下 [7] - 法律专家认为“娃小宗”商标的注册是无奈之举,与“娃哈哈”可能存在近似商标问题,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8] - 有分析认为,宗馥莉辞职背后可能是一次战略布局,宏胜集团拥有娃哈哈的经销商和生产资源,股权结构清晰,此举或使其掌握更大话语权 [8] 公司股权结构背景 - 杭州娃哈哈集团股东结构中,杭州市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6%,宗馥莉持股29.4%,宗馥莉和职工持股会持有24.6% [7] - 2018年在宗庆后主持下,娃哈哈对员工进行大规模股权回购,此后持股会成员只有宗馥莉一人 [7] - 2024年7月的辞职公告曾提及,部分股东对宗馥莉经营管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7]
律师称娃小宗与娃哈哈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第一财经· 2025-10-11 19:05
核心管理层变动 - 宗馥莉于9月12日辞去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相关职务 [2] - 辞职决定在正式上任仅1年多后发生 2个月前还曾表示将搭建自己的团队 [2] - 辞职或与注册新品牌“娃小宗”的布局有关 是其经历各类复杂事件后最适合自己的举措 [2][4] 新品牌战略与布局 - 新品牌“娃小宗”的注册方为宗馥莉控制的宏胜集团 该集团自2025年2月起密集申请“娃小宗”商标 [5] - 宏胜集团于2025年5月注册多个“娃小宗”商标 涵盖食品、啤酒饮料、方便食品等多个品类 [5] - “娃小宗”微博账号已于2025年10月11日完成认证 [5] - 娃哈哈旗下多家公司近期接连更名 9月以来已有三家企业更名为“宏胜” [5] 品牌关系与潜在竞争 - 宗馥莉曾表示宏胜与娃哈哈并非对立关系 而是互为补充、互相赋能 [6] - 宏胜在全产业链和智能制造上布局 娃哈哈拥有深厚的品牌积累和消费基础 [6] - 若“娃小宗”与“娃哈哈”同台竞技 两者可能面临成为竞争对手的局面 [6] - 业内猜测“娃小宗”或成为娃哈哈的备份 [6] 商标更换决策背景 - 更换商标决定源于“复杂的历史相关问题”导致公司经营暴露在法律风险下 [7] - 在当前股权架构下 “娃哈哈”商标的使用须获得集团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7] - 娃哈哈集团股权结构为 杭州市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6% 宗馥莉持股29.4% 宗馥莉和职工持股会持有24.6% [7] - 2024年7月宗馥莉第一次辞职公告曾提及部分股东对其经营管理合理性提出质疑 [7] 行业专家观点 - 专家认为“娃小宗”商标注册是无奈之举 因娃哈哈商标存在无法使用的风险 [8] - “娃小宗”和“娃哈哈”可能存在商标近似问题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8] - 宗馥莉辞职或是一次布局 宏胜集团拥有娃哈哈的经销商和生产资源且股权结构清晰 此举可能使其掌握更大话语权 [8]
律师称娃小宗与娃哈哈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第一财经· 2025-10-11 18:47
宗馥莉辞职事件 - 宗馥莉于9月12日向娃哈哈集团辞去董事长等相关职务并已通过集团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相关程序 正式上任仅1年多 [3] - 2个月前宗馥莉还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将搭建自己的团队 但辞职与注册"娃小宗"早有端倪 [3] - 2024年7月宗馥莉第一次辞职公告中曾提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对其经营管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11] 宗馥莉的管理理念 - 宗馥莉曾表示她的"定海神针"是坚持做自己 不会因为风波改变方向 强调企业要走得长远靠脚踏实地 [5] - 她推行自己的决策并搭建团队 对娃哈哈进行"职业化升级" 调整组织架构和人员 更强调员工能上能下、以贡献和结果说话 [5] - 宗馥莉认为快消行业变幻莫测 计划不可能一成不变 战略需要随市场变化而调整 [6] "娃小宗"品牌布局 - "娃小宗"品牌由宗馥莉控制的宏胜集团自2025年2月起密集申请商标 涵盖食品、啤酒饮料、方便食品等多个品类 [7] - 宏胜集团成立于2003年 最初为娃哈哈的代工厂 近期娃哈哈旗下多家公司接连更名 9月以来已有三家企业更名为"宏胜" [7] - 网传通知称因复杂历史相关问题不能在近期有效解决 导致公司经营暴露在法律风险下 决定从2026销售年度起更换使用新品牌"娃小宗" [10] 娃哈哈股权结构与商标风险 - 杭州娃哈哈集团股东中 杭州市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6% 宗馥莉持股29.4% 宗馥莉和职工持股会持有24.6% [11] - 2018年在宗庆后主持下 娃哈哈对员工进行大规模股权回购 持股会成员只有宗馥莉一人 [11] - "娃哈哈"商标的使用须获得娃哈哈集团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权使用 [10] 宏胜与娃哈哈的关系 - 宗馥莉曾表示把宏胜和娃哈哈对立起来是一种误解 娃哈哈有品牌积累和消费基础 宏胜在全产业链和智能制造上布局 两者互为补充 [8] - 业内猜测如果"娃小宗"与娃哈哈同台竞技 两者可能面临竞争局面 "娃小宗"或成为娃哈哈的备份 [8] - 宏胜集团拥有娃哈哈的经销商和生产资源 股权结构清晰 宗馥莉辞职后退一步或许反而掌握更大话语权 [12]
宗馥莉辞职早有端倪,律师称“娃小宗”与娃哈哈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第一财经· 2025-10-11 18:15
核心事件概述 - 宗馥莉已于9月12日辞去娃哈哈集团董事长等相关职务 [1] - 辞职前约2个月,宗馥莉曾公开表示将搭建自己的团队并拥有更完整的决策权 [1][3] - 辞职事件与注册新品牌“娃小宗”的举措存在关联 [1][4] 人事变动与管理层战略 - 宗馥莉在任职期间推行了对娃哈哈的“职业化升级”,调整组织架构和人员,强调员工能上能下、以贡献和结果说话 [3] - 宗馥莉曾表示其管理理念是坚持做自己,稳扎稳打,不被外界声音左右,并认为快消行业计划需随市场变化而调整 [3][4] - 2024年7月的辞职公告曾提及,部分股东对宗馥莉经营管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7] 新品牌“娃小宗”的布局 - 新品牌“娃小宗”的注册方为宗馥莉控制的宏胜集团,该集团自2025年2月起密集申请“娃小宗”商标,涵盖食品、啤酒饮料等品类 [5][6] - 宏胜集团成立于2003年,最初为娃哈哈的代工厂,并在全产业链和智能制造上有布局 [6] - 一份网络流传的通知称,从2026销售年度起,将更换使用新品牌“娃小宗”,原因是“娃哈哈”商标的使用须获得集团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存在法律风险 [5][7] 公司与品牌关系分析 - 宗馥莉数月前曾表示,宏胜与娃哈哈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互为补充、互相赋能,娃哈哈有品牌积累,宏胜有产业链布局 [6] - 业内有观点认为,“娃小宗”或是宗馥莉的防御部署,但存在与“娃哈哈”构成近似商标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8] - 另一种观点认为,宗馥莉辞职后退一步,因宏胜集团拥有娃哈哈的经销商和生产资源且股权清晰,反而可能掌握更大话语权 [8] 股权结构背景 - 杭州娃哈哈集团股东结构中,杭州市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6%,宗馥莉持股29.4%,职工持股会持有24.6% [7] - 2018年娃哈哈对员工进行大规模股权回购后,职工持股会成员仅剩宗馥莉一人 [7]
败诉!蒙牛被判不正当竞争,赔偿伊利500万
国际金融报· 2025-10-10 23:52
案件核心判决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蒙牛“精选牧场”纯牛奶因使用与伊利“金典”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1] - 蒙牛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伊利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1] - 法院驳回蒙牛关于包装使用通用元素的辩解,认定其未突出主商标,弱化了品牌识别性,存在攀附伊利包装装潢的故意 [3][7] 包装相似性与市场混淆证据 - 第三方调查报告显示,82.6%的受访者认为两款产品包装相似,83.9%的受访者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 [4] - 伊利提供证据表明,有消费者在购买蒙牛精选牧场后发现自己买错了,“以为是金典” [4] - 法院判定焦点在于包装发挥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及整体视觉效果,而非逐一比对各面,最终认定构成近似 [6] 涉事产品市场背景 - 伊利“金典”品牌诞生于2006年,蒙牛“精选牧场”上市于2013年 [3] - “金典”作为伊利高端品牌,去年销售额超过200亿元,在整个常温白奶市场份额占比超过10% [3] 双方历史纠纷记录 - 2015年,伊利起诉蒙牛“未来星”产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蒙牛被判停止侵权并承担200余万元赔偿 [11][12] - 2023年,伊利起诉蒙牛旗下现代牧业公司包装不正当竞争,后蒙牛更改包装并支付补偿款98万元和解 [14] - 2010年,蒙牛申请注册“巧脆兹”商标,因与伊利“巧乐兹”近似被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14] 公司近期业绩对比 - 今年上半年,伊利营业收入为619.33亿元,同比增长3.37%;归母净利润为72亿元 [15] - 同期,蒙牛营收为415.67亿元,同比下滑6.95%;净利润同比下滑16.37%至20.46亿元,不足伊利的三分之一 [15] 业务结构与发展趋势 - 蒙牛营收长期依赖液态奶业务,该业务占比超八成,但营收体量从之前的超820亿元缩水至去年的730.7亿元,同比下滑近11% [17] - 蒙牛的冰淇淋、奶酪业务营收占比均未超过10%,未能填补液态奶业务缩水带来的营收缺口 [17] - 伊利业务结构更多元,今年上半年液态奶收入占比约58%,奶粉业务营收超165亿元占比超26%,冷饮业务营收82.29亿元占比13.29% [18]
“仿冒餐饮帝国”瓦解,靠不正当竞争发不了财 | 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 2025-10-09 22:48
公司商业模式与操作手法 - 公司通过抢注或仿冒无商标的高流量老店商标进行快速扩张,构建了拥有十余个品牌、数十家门店的仿冒餐饮帝国 [2] - 公司操作程序包括:专人筛选目标老店、将老店菜品送实验室分析成分以“还原”味道、同步快速注册商标、在城市热门地段布店甚至紧贴老店开设“同款”店混淆视听 [3] - 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了500余个商标,部分商标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涉嫌恶意囤积 [3] 行业法律环境与侵权定性 - 从商标法视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 -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公司通过注册与老店名称仅加前缀后缀的相似商标,旨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3] -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可按被侵权老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方所获利益确定,若难以确定则可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 行业反思与潜在影响 - 事件暴露出部分商家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易成为被仿冒目标,甚至可能因未注册商标而在商标被抢注后反被诉侵权 [4] - 商标审查核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若能对大量注册、恶意囤积商标等异常现象提高警觉,或可缩短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恶时间 [5]
“仿冒餐饮帝国”瓦解,靠不正当竞争发不了财
新京报· 2025-10-09 22:45
公司运营模式 - 公司通过抢注和仿冒各地无商标或可擦边注册的高流量老店商标进行快速扩张[1] - 公司运营模式包括由专人筛选目标老店 将老店菜品送至合作食品公司实验室分析成分以“还原”味道 并同步快速注册商标[1] - 公司在城市热门地段布店 甚至紧贴老店开设“同款”门店以混淆消费者视听[1] -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了500余个商标 部分商标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 涉嫌恶意囤积[1] 行业竞争与法律风险 - 公司的行为从商标法角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有影响的商标[1] -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 公司使用与老店相似的店名旨在造成消费者混淆 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2] - 此类混淆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老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需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3] - 行政责任包括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3] - 民事责任方面 老店可提起诉讼 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者所获利益计算 难以确定时法院可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3] 行业环境与监管 - 目标老店通常为有知名度但未注册商标的商家 使其容易成为被仿冒和商标抢注的对象[3] - 商标审查核准部门在程序合规前提下 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公司大量注册和恶意囤积商标的不正常现象[4] - 商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 同时商标审批部门加强监管 可防范类似仿冒餐饮帝国的出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