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icon
搜索文档
社保知识小课堂|一图了解:工伤保险费基础知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7 09:3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 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 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 1.1%、1.3%、1.6%、1.9%左右。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项目参保:项目工程总造价 征收方式 8 9 UUUUUU ● 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等线 上渠道或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渠道申报缴费。 征期安排 C e 0 0 UI U U 10 C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 预算管理 0 0 2 2 2 2 0 UUUUU 工伤保险费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 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 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 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 人社部发 [ 2014 ] 103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的通知 》 ( 人社部发 [ 2015 ] 71 ...
专项附加扣除最新热点问题,一图看懂!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6 15:1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来源:北京税务 E文式可以登录个人所買用APP ► 点击"首页"一"专项附加扣除",或通 过"办&查"入口进人: ► 依次选择"继续教育"一"扣除年度", 确认填报前需要提前准备的信息; ▶ 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 纳税人确认本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 "下一步",接着选择继续教育类型。 ▶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录入继续教育 信息,如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当前 继续教育开始时间、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 间等,以及上传证明材料,完善后点击 "下一步"。最后,选择申报方式,点击 "提交"即可。 - BARBER 对不同婴幼儿,能否选择不同 的扣除方式? 问题二:靳女士2025年度生下双胞胎,在 填报2026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 扣除时,能否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 除方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 费政策操作指南(五)——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生育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 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 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 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 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 ...
公司营业执照所属经营范围外的业务可以开票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5 17:5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供稿:青岛税务 审核: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来源 青岛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专项附加扣除时,发现系统提示不符合 "只能享受一次"的填报条件无法享受 后,小曹动了歪心思,把原来已经卖出的 住房贷款合同找出来,明知这套房子卖出 时已还清贷款,还按照这个合同编号继续 填报。 没过多长时间,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就 发现了问题,告知小曹经核验发现该贷款 合同已还清,要求小曹提供佐证资料。 小曹一听就明白了,赶紧撤销了填报 信息。 少部分纳税人为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 专项附加扣除,在卖出住房又购入新住房 发生新的贷款利息后,违反《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 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 除"的规定,规避系统校验,按照原住房 的代古人气归中三估权 叫贝示口円细与具拟。 税务部门已与相关 ...
赡养老人扣除如何申报?丨个税扣除信息确认系列热点问答之六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1 15:55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配偶的父母不在扣除范围[1][13] -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需与兄弟姐妹共同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每月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14] - 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 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15][19]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操作与常见问题 -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21] - 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 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 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并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17] -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 父母离异后再婚 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 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 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扣除[18]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27][30] -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27][32]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8][34][35]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27][33] -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36]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由主贷款人享受 不能由父母和子女重复扣除[39]
一问一答 | 12月办税注意事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0 09:20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3] - 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3] - 购置日期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 - 定期定额到期后系统不会自动延续 [5] - 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实判断是否继续核定 [5] - 纳税人变更为查账征收后需要自行申报 [6]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7] - 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 纳税人需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 [8] -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行办理 [8]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9] - 年应税销售额包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10] -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0]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一般规则) -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22][32]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4] - 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31]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情形一)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贷款人为父母,则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9] - 只有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29]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情形二) - 纳税人未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0] - 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6]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情形三)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3] -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3] - 夫妻双方婚前已分别开始归还各自住房贷款或已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则属于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情形 [3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情形四) - 商业住房贷款还清后,同一套住房的公积金住房贷款继续偿还,如符合政策条件可以抵扣个税 [35]
一文了解年会相关涉税问题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9 09:20
企业年会相关税务处理 - 企业年会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对应发票;若酒店仅提供场地,应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5] - 优秀员工获得的现金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奖励具有年终性质,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7] -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如作为奖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需按“视同销售”处理[7] - 一般纳税人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但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因资产所有权改变,需视同销售确定收入[8] - 企业通过抽奖发放奖品,无论获奖者是本单位员工还是外部人员,均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承担税费,需就承担的税费向税务机关申报[9]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产权证和贷款合同均登记为双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能由父母和子女重复扣除,应由主贷款人扣除[17] - 纳税人首套房贷款还清后,置换的第二套房若仍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且此前未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第二套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享受扣除[18] -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21] -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并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22]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4] - 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房,只要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即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25] - 父母为子女购房,即使产权登记为子女或贷款人为父母,因贷款并非用于纳税人本人或配偶购买境内住房,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30] - 夫妻双方婚前已分别签订购房合同并开始还贷,即使婚后才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也属于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情形,可适用相关扣除规定[35] - 同一套住房采用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还清后,剩余的公积金住房贷款继续偿还,仍可抵扣个人所得税[36]
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9 09:2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若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当日 [3] -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4] -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5]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6]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资格认定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产权和贷款合同均登记为双方,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应由主贷款人享受,不能由双方重复扣除 [10][11] - 父母为子女购房,但贷款合同借款人为父母,因所购房屋非为纳税人本人或配偶购买,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0] - 纳税人未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2] - 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房,只要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贷款,即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7] - 商业住房贷款还清后,同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继续偿还,在符合政策条件下仍可抵扣个税 [26]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操作细则 -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贷款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后不能再享受 [14][22][23] - 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在不超过240个月的期限内,纳税人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开始办理扣除的时间 [21][22][23]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或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5] - 判定婚前分别购买住房,以婚前开始归还贷款或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为准 [25] -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 [16]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填报 -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 [20] - 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可填写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上的编号 [21]
近期12366热点问题解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8 17:31
数电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 开具红字发票必须在对应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进行 [5] - 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剩余发票额度 跨月开具则不增加额度 [6] - 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作废蓝字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剩余发票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则不增加额度 [6] - 举例说明 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10月1日至5日开票累计100万元 10月6日开具对应8月25日蓝字发票的红字数电发票10万元 10月7日开具对应10月3日蓝字发票的红字数电发票50万元 则10月8日剩余发票额度为700万元 计算方式为750万元减100万元加50万元 其中跨月开具的10万元红字发票不增加额度 [6] 未使用数电发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流程 -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功能 [8] -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功能 [8] - 销售方未使用数电票但购买方已使用 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 [8] - 销售方已使用数电票但购买方未使用 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8] - 举例说明 2024年5月S公司(未使用数电票)销售服装给T公司(已使用数电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T公司已确认用途 2024年6月发生销售退回 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 S公司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9] 二手车业务红字发票开具规则 -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仅作为开票方为实际购销双方开具红字发票时 根据销售方身份(自然人/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单位 或 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购买方入账确认状态 由不同方发起《确认单》并需经不同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11][12][13] -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名下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销售方时 根据购买方入账确认状态 由不同方发起《确认单》并需经不同方确认后由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13][14] -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购买方代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 根据销售方身份及市场自身入账确认状态 由不同方发起《确认单》后由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14][15]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题 - 纳税人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若从未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可以享受该扣除政策 [21][22] -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4]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 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 或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 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5][26]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7] - 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住房 只要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贷款 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8][29] - 父母为子女购房 房屋产权登记为子女 贷款人为父母 则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9][30][31] -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的当月 在不超过240个月期限内可根据个人情况办理扣除 [35][36][37]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判定 以婚前是否已开始归还各自住房贷款或已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为准 [37][38] - 同一套住房采用组合贷形式 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偿还 仍可抵扣个税 [39]
社保知识小课堂|一图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础知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8 16:3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与征收 - 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 [3] - 各地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及家庭与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筹资水平 [3] - 征收遵循便民高效原则,采取政府组织、税务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 [4] - 居民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App、银行App等多种线上渠道,或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等线下渠道缴费 [5] - 在开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地区,可通过个人账户为近亲属缴纳居民医保费 [5][6] - 居民需在本地规定的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 [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统筹层次编制预决算,保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8]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则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且产权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双方时,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应由主贷款人享受,不能由双方重复扣除 [15][16][18] - 纳税人首套房贷款还清后,若置换的第二套住房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且此前未申报过贷款利息扣除,则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扣除 [19] -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21] -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100%扣除,或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50%扣除,扣除方式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2]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3][24] - 组合贷款购房,只要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其中之一按首套房贷利率发放,即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5] - 父母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为子女,贷款人为父母,该情况不符合扣除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9] -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填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码,若未取得证书可填写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编号 [31] - 扣除起始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在不超过240个月的期限内,纳税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办理扣除的时间 [32][35][36] - 夫妻双方婚前已开始分别归还贷款或已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即属于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情形 [36] - 同一套住房采用组合贷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仅剩余公积金贷款继续偿还的情况下,仍可抵扣个税 [37]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何申报?丨个税扣除信息确认系列热点问答之四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6 09:28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正在进行,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2][23][24] - 信息确认操作包括首次填报、无变动确认以及信息修改或删除等多种情况[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 - 首次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办&查”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并选择“住房贷款利息”及“2026”扣除年度[5][6] - 填报前需准备好产权证明和贷款合同等资料[8] - 填报流程包括确认本人信息、填写配偶信息、选择产权证明、完善房贷信息、选择贷款方式、填写本人是否借款人、选择扣除比例以及选择申报方式等步骤[12][13][14][15] - 申报方式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1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 扣除范围限于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6] - 扣除标准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17] - 夫妻双方婚前均有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100%扣除,或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50%扣除,扣除方式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18] -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19] - 若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扣除[20] -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一旦申报扣除过,则不得就其他房屋再次享受[21]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由主贷款人享受[22] 2026年度其他税务相关事项 - 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700元,202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28][29] - 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实行每月或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6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30][31] - 官方发布了2026年度的办税日历,标注了各月申报截止日期及节假日[32][33][34][35][36][37][38][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