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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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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8:12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关联方范围界定为根据《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同样适用本制度 [1] 资金占用禁止条款 - 公司严禁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 [2] - 明确列举14类禁止性资金占用行为,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 [2] - 特别禁止通过"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 [3] 资金清偿规定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增强公司独立性等条件 [4] - 非现金资产抵债需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定价需考虑资金现值折扣,并提交独立董事或财务顾问审核 [4]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批准且关联方回避表决 [4] 关联交易管理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存在资金占用问题需及时整改 [4] -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权益 [5] - 公司需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性,控股股东不得干预经营管理 [5] 监督与追责机制 - 董事及高管需对资金安全尽责,发现占用行为应立即报告并督促信息披露 [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异常情况需立即披露并采取追讨措施 [6] - 财务部门需监控关联交易资金流向,拒绝违规指令并及时上报 [8] 违规处罚措施 - 资金占用造成损失时,董事会应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并追究责任方责任 [9] - 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将面临处分、罢免或解聘 [9]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还将导致相关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9]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10]
国晟科技: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23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1]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资金拆借、担保形成的债权等非业务往来资金使用 [2] - 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经营性资金往来管理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程序 [3] - 必须明确结算期限,禁止通过"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规避监管 [3] - 关联交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流程 [5]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防范机制 - 财务部门需定期统计并建立专项档案,子公司需自查关联方资金往来 [5] - 内审部门定期审计资金占用情况,监督内部控制执行 [5] - 年度审计需包含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并公告 [5] 管理职责划分 - 董事长为防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业务责任人 [4] - 董事、高管及子公司董事/经理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责任,需按《公司章程》等勤勉履职 [3]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职责履行,必要时可代行职责 [6] 违规处理与追责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采取法律措施要求赔偿,必要时冻结控股股东股份 [6] - 协助关联方侵占资产的高管将面临警告、解聘或刑事责任追究 [6] - 造成损失的需对责任人行政/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9] - 董事会负责制度制定、修订和解释,修订版经审议后生效 [9]
西典新能: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5 01:25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涵盖经营性资金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垫付费用、代偿债务等)的界定与限制 [1][2] - 明确禁止关联方通过拆借、委托贷款、虚假票据等六类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3] 关联方管理规范 - 董事会秘书需制作并动态更新关联方清单,财务部门需核查支付对象是否在清单内 [2][7] - 关联交易需及时结算避免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且必须签订协议并履行审批程序 [3][9][19] - 独立董事每季度核查关联方资金往来,内审部门定期审计资金占用情况 [4][13][14] 资金支付程序 - 关联交易支付需经决策机构审批并签订协议,总经理按权限批准支付指示 [6][19][20] - 财务部门需审查支付依据是否符合决策程序,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双重审批后方可支付 [6][21][22] - 支付过程需严格遵守财务纪律,禁止未经审批或违背决议的支付行为 [6][20][23]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及高管协助关联方占用资金将面临警告、解聘或刑事责任追究 [7][2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对责任人进行行政、经济及法律追责 [7][25]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5][18] 制度执行依据 - 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26]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解释和修订权归董事会 [8][26][28]
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20 18:46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所有资金往来,明确禁止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1][2] - 公司通过财务核算、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等多重机制确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合规性,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4][5][6] 关联方资金占用定义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代偿债务、担保形成债权等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往来[2] 资金往来规范要求 - 公司需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资金,减少关联交易,经营性资金往来需按《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决策[3][6] - 明确禁止8类资金提供行为: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不含参股公司同比例资金)、委托投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担保债务逾期等[3][4] - 关联担保需严格控制风险,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权限审批关联交易资金支付[5][6] 管理执行机制 - **财务部**:建立专项财务档案,审查支付依据的决策程序合规性,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4] - **审计部**:定期内审资金占用情况,监督内部控制执行并提出改进建议[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度修订、决策程序督导及信息披露[5] - **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需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并公告[5] 责任追究措施 - 董事及高管违反本办法导致损失的需赔偿,情节严重者将被免职并追究法律责[6]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及法律追责[6] -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司需催还并索赔,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6]
ST合纵: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21:31
总则 - 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关联方定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致,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所有资金往来 [2]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利益 [3]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形成的债权等无实际商品或劳务支持的占用行为 [5] 资金往来规范 - 严格限制关联方在经营性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 [7] - 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垫付成本、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或预付款、代偿债务及其他证监会认定的方式 [8]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金融创新清偿方式需经批准 [9] 非现金资产清偿 - 抵债资产须属于公司业务体系,增强独立性且不得为未使用资产或无明确账面净值资产 [10] - 需聘请合规中介机构评估,定价以资产评估值或审计净值为基础,并公告报告 [10] - 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方案需经股东会批准且关联方回避表决 [10] 资金往来程序 - 董事会为责任部门,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需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3] - 款项支付需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14][15]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并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16] 监督与内控 - 财务部门需建立关联方资金往来专项财务档案 [19] - 定期编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交易情况汇总表 [20] - 审计部门重点监督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23] 责任追究 - 发生资金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占用即冻结"机制,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 [29] - 对违规占用资金或担保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7] - 关联方占用资金造成损失的,公司需通过法律手段索赔 [28]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