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合同诈骗
icon
搜索文档
落马副市长郭柏春与宁夏前首富的交织往事
新浪财经· 2025-12-20 11:16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来源:1号财料 文丨安道 据媒体披露,备受关注的银川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郭柏春(副厅级)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 案,将于2025年12月29日至31日开庭审理。 郭柏春共涉挪用公款与滥用职权等两项指控,根据相关的司法材料显示,这两项指控部分涉及宁夏前首 富马生国,另有部分则涉及盛大游戏。而两起事件中,均可见郭柏春介入刑事案件的明显痕迹。 实际上,综合官方通报与机构媒体报道,郭柏春在银川5年期间,与马生国有过多次交集。 4600万元公款挪借用于个人炒股 司法材料显示,2016年5月至12月,郭柏春利用担任银川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 后两次指令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挪用公款共计5.46亿元,供个人从事营利活动,其中第一笔款项的流向间 接牵扯出马生国相关商业版图。 2016年5月,郭柏春接受银川金天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天仑公司")实控人陈建宏的请托,同 意出借4600万元供其炒股使用。 郭柏春随即安排时任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田友强落实借款事宜,田友强又指令公司副总 经理张海涛具体办理。 同年7月,张海涛与产业基金公司员工田志云向 ...
000070大案,迎重要节点
上海证券报· 2025-12-13 13:28
案件判决与追缴 - 公司收到针对收购特发东智被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传荣、易宗湘、刘颖、王凌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陈传荣、刘冰构成职务侵占罪 [3] - 一审判决追缴被告人陈传荣合同诈骗全部犯罪所得 包括其未售的公司股票和现金1.45亿元 该金额已扣减利润补偿款1.2亿元及王凌退缴的165.5万元 [3] - 判决追缴陈传荣、刘冰职务侵占犯罪所得276.42万元 追缴易宗湘犯罪所得2155.06万元 追缴刘颖违法所得418.42万元 依法返还公司 [3]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尚未生效 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5] 收购案历史与业绩造假 - 案件源于2015年公司对特发东智的收购 交易价格为1.9亿元 收购标的原股东陈传荣等人给出了2015至2017年累积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43亿元的高业绩承诺 [6] - 陈传荣还补充承诺 特发东智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均不低于2017年的承诺值5860万元 [6] - 2015年至2017年 特发东智超额完成业绩承诺 累计实现净利润2.08亿元 完成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45.59% [7] - 2019年、2020年 特发东智业绩变脸 分别实现扣非后净利润2051.28万元、亏损3.61亿元 [7] - 因未完成后续业绩承诺 陈传荣需履行补偿 截至2021年3月31日 其已支付1.2亿元业绩补偿款 剩余7000万元尚未偿付 [7] - 经查 特发东智为完成业绩承诺 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 [8] 对公司的影响与后续进展 - 2021年 特发东智计提大额资产减值 导致公司净利润从前一年盈利转为大幅亏损6亿元 [8] - 2022年7月 公司因此收到深圳证监局的警示函 [8] - 2024年5月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被合计罚款2350万元 陈传荣被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8] - 2025年7月 公司完成相关整改 已就行政处罚事项追溯重述相应年度财报 并针对投资者索赔计提预计负债1007.13万元 导致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因素已消除 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正常交易 [8][9] 公司背景与市场表现 - 公司是深圳国资旗下上市平台 于2000年5月登陆深交所主板 [9] - 二级市场上 公司年内股价涨幅超过130% 截至12月11日 股价跌停收盘 报13.37元 总市值为120.4亿元 [9]
特发信息遭亿元合同诈骗 十年前收购财务顾问为招商证券
中国经济网· 2025-12-12 15:13
案件判决与追缴情况 -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件涉及收购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时遭遇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 [1] - 被告人陈传荣、易宗湘、刘颖、王凌因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财务造假,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2] - 被告人陈传荣、刘冰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2] - 一审判决追缴被告人陈传荣合同诈骗全部犯罪所得,包括其未售的公司股票和现金人民币144,962,570.45元(该金额已扣减利润补偿款1.2亿元及王凌退缴的1,654,994.42元) [2] - 判决追缴被告人陈传荣、刘冰职务侵占犯罪所得2,764,249.86元 [2] - 判决追缴被告人易宗湘犯罪所得人民币21,550,629.41元 [2] - 判决追缴被告人刘颖违法所得人民币4,184,244.78元 [2] - 判决被告人王凌已退缴的1,654,994.42元依法返还公司 [2] - 公司表示除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及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 [3] 历史收购交易详情 - 2015年12月15日,公司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 [3] - 交易包括购买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成都傅立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3] - 深圳东志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9,000.00万元 [4] - 成都傅立叶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25,000.00万元 [4] - 公司同时向智想1号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1,000.00万元,不超过交易总额的25.00% [3] - 2015年11月4日,深圳东志完成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4] - 2015年11月5日,成都傅立叶完成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4] - 截至2015年11月12日,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为人民币301,954,876.00元,总股数301,954,876股 [5] - 2015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智想1号缴纳的认购资金人民币11,000.00万元 [6] - 招商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扣除财务顾问和承销费用490万元后将认购股款划转至公司 [6] - 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更名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6]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2-12 03:01
证券代码:000070 证券简称:特发信息(维权) 公告编号:2025-53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2.被害单位: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针对公司因收购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东智)被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一案,公司于 2022年7月18日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立案侦查的《立案告知书》,并由深圳市公安局于后续移送本案 件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2023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66),《关于公司收到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公告》(2023-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发信息)于 ...
特发信息:收购相关案件一审判决,全力推进涉案款项追缴
证券时报网· 2025-12-11 22:19
12月11日,特发信息(000070)(000070.SZ)发布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称,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收购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过程中被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一案的一审《刑事 判决书》。作为被害单位,特发信息在案件推进过程中积极维权,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回溯案件进程,2022年7月18日,特发信息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该案的《立案告知书》,随后配合公 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案件于2023年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司法机关作出一审判决,明确追缴相关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返还特发信息,具体包 括陈传荣合同诈骗中未售的特发信息股票及扣减相关款项后的现金约1.45亿元;陈传荣、刘冰职务侵占 所得约276.42万元;易宗湘犯罪所得约2455.06万元;刘颖违法所得约418.42万元,依法返还公司;王凌 已退缴的约165.45万元将依法返还特发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刑事判决仅为一审判决,公司为被害单位,目前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判决及后 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资本市场人士指出,特发信息作为被害单位始终将股东利益放在首位,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 ...
刷单薅补贴非法获利两千多万,公司老总和9员工均获刑
扬子晚报网· 2025-12-04 23:16
案件概述 - 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发货的方式 在两年间骗取电商平台补贴款2130万余元[1] - 公司负责人朱某及9名成员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刑期从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公司被判处罚金一百万元[2] - 涉案人员已退还平台相应损失 一审判决已生效[2] 作案手法 - 公司专攻“刷单”骗补 “刷手”冒充顾客下单 店铺点击“虚假发货”以骗取平台发放的补贴[1] - 钱款到账后 店铺发出低成本物件以假冒真实货物 逃避平台监管[1] - 该公司自认为设计了一套“完美”的商业模型 无需真实商品即可获取平台补贴[1] 案件影响与定性 - 法官认为该行为欺骗了平台 损害了平台财产权及电商行业的诚信基石[2] - 即便商家未直接欺骗消费者 但利用与服务平台的合同规则虚构交易 已构成合同诈骗[2] - “刷手”明知是虚假交易仍积极参与 构成共同犯罪[2] 司法观点 - 法官明确指出 平台补贴规则存在漏洞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 发现漏洞应通过正当渠道反馈[2] - 法律保护诚信经营 不会为“投机取巧”买单[2] - 刷单行为即便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2]
金龙鱼子公司一审被判合同诈骗罪从犯 上诉程序已启动
犀牛财经· 2025-11-26 17:36
案件判决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认定在合同诈骗案中构成从犯,一审判处罚金100万元[2][3] - 法院判决广州益海对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承担共同退赔责任[3] - 该案源于2008年至2014年间的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广州益海作为仓储中转方被指控在伪造货权转让文件、应对库存核查等环节提供帮助[3] 公司回应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对一审判决结果均表示不认可,已当庭提出上诉[3] - 公司强调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每次货权转让均取得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确认,并通过库存函件告知实际仓储情况[3] - 公司认为安徽华文的损失实因其内部员工与云南惠嘉勾结造假所致,广州益海未以低价采购棕榈油获利,故不构成犯罪[3] 案件进展 - 该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4] - 广州益海董事长表示将通过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强调仓储方不应成为融资性贸易"爆雷"的转嫁对象[4]
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超18亿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6 06:33
案件核心事实与一审判决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需与主犯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 [1][5][10] - 案件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 [1] - 广州益海被处以罚金100万元,其原总经理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 - 子公司广州益海不服一审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 [1][10] 案件背景与三方关系 - 案件涉及三方: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中转仓储方)、云南惠嘉(进口商)、安徽华文(代理进口方),合作模式为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广州益海负责中转仓储 [3] - 案情可追溯至2008年,2010年至2014年期间,云南惠嘉是国内主要棕榈油进口商,2014年进口量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4] - 诈骗手段为主犯张利华通过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改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使用伪造文件掩盖已销售事实 [4] 庭审过程与关键争议 - 案件经历两次庭审,2024年2月27日至3月1日进行第一次庭审,2024年7月3日至4日进行第二次庭审 [5] - 7月3日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核心争议围绕审计报告的合规性、审计人员资格及棕榈油价格计算口径 [1][6][7] - 辩护律师质疑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采用期货价格评估现货损失的合理性,并指出部分出庭审计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6] - 7月4日庭审焦点为专家证人质证,双方律师就货权转让、提单、货物所有权等专业问题激烈争论 [8][9] 公司立场与上诉理由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坚决否认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强调是“被蒙蔽的一方” [10][11] - 上诉理由包括:定期向安徽华文发送库存确认单及催款函,对方有多种渠道知晓真实库存情况;一审判决要求承担18.81亿元损失赔偿缺乏依据 [11] - 公司认为员工柳德刚每一笔操作均向安徽华文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确认,其行为不具备帮助诈骗的主观故意 [10] 案件后续与二审焦点 - 律师分析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广州益海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员工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损失产生的因果关系;案件性质属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13] - 安徽华文对一审判决未发表意见,表示参照法院判决内容 [12]
亲历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 见证超18亿元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5 22:29
案件背景与核心指控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间,作为仓储中转方卷入一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 [1][2][3] - 案件涉及三方合作: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安徽华文代理进口,广州益海扮演中转仓储角色,云南惠嘉在2014年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2] - 诈骗核心手法是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使用伪造文件掩盖货物已销售的事实 [3] 一审判决与公司回应 - 2024年11月19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被处以罚金100万元,并与主犯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 [1][12] - 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 - 金龙鱼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及广州益海管理层均坚决否认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 [1][12][13] 庭审关键争议点 - 审计报告的合规性与专业性成为庭审攻防核心,双方律师就签字人员资格、审计独立性及棕榈油价格计算口径(采用大商所期货结算价)展开激烈辩论,单次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 [5][6][7][8] - 关于主观故意,广州益海辩护律师强调,其员工柳德刚每一笔出货均向安徽华文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确认并定期发送库存确认单,认为此举足以证明公司没有协助诈骗的明知和故意 [11][13] - 案件性质界定存在争议,即本案对广州益海而言是“融资性贸易”爆雷引发的民事纠纷,还是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14] 案件后续发展与二审焦点 - 2024年11月21日,金龙鱼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再次申明公司是被蒙蔽方,并指出安徽华文通过多种渠道知晓货物真实库存情况 [13] - 律师分析指出,案件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展开:广州益海的主观故意问题、员工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案件性质的界定 [14]
被董事“实名举报”,002397:已报案
上海证券报· 2025-11-25 21:39
公司内部纠纷声明 - 公司发布声明称董事陈洁通过个人自媒体平台发布所谓“实名举报”内容 声称公司及相关高管存在“设计圈套”“请君入瓮”等不端行为 已严重损害公司商誉及市场形象 [1] - 公司称陈洁所宣称的“涉嫌合同诈骗”“侵占巨额资金”“伪造公章操纵文件”“人身威胁”以及“遭遇离奇车祸”“被诬告吸毒”“推动中战华信法人深陷牢狱”等言论 均属主观臆断与恶意捏造 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内部管理流程及高管履职行为严重不符 [5] - 公司表示陈洁利用董事身份散布不实言论 已严重侵害公司及相关高管名誉权 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涉嫌误导投资者并挑动社会负面情绪 相关信息是毫无道德底线的编造 [5] - 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坚决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司合法权益 依法追究其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同时通过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其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 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1][4][5] 股权交易背景 - 纠纷缘起于2022年6月的一笔股权转让交易 公司第一大股东姜天武 股东李建伟 股东李菁 股东张爱纯 股东李军与长沙金森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6][7] - 姜天武 李建伟 李菁 张爱纯分别将持有的公司1500万股 1200万股 1000万股 4000万股股份 合计7700万股股份转让给长沙金森 每股作价5元 交易金额合计3.85亿元 转让完成后长沙金森持有公司7700万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10%左右 [8] - 同时 姜天武 李建伟 李菁与长沙金森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 基于此长沙金森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陈洁正是长沙金森提名当选的公司董事 [8] 长沙金森控制权问题 - 根据监管部门查处 长沙金森此前披露李国富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并由此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上刘必安实施股权代持 并为长沙金森收购公司提供主要资金安排 是长沙金森实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 2023年8月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 中战华信集团在湘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数额巨大 中战华信集团法定代表人刘某安 高管浦某等一批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 - 2025年8月 姜天武和李建伟分别致函长沙金森 鉴于《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已满36个月 前述协议自2025年8月11日解除 [9] - 协议解除后 李建伟持有的公司5.32%股份对应表决权不再委托给长沙金森 李建伟与长沙金森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 姜天武持有的公司13.52%股份对应表决权恢复行使 长沙金森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变更为770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 [10] - 该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长沙金森不再是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姜天武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姜天武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3.53%股份 公司无控股股东 无实际控制人 [10][11] 公司近期监管处罚 - 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 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12] - 监管部门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两大违规事项 一是2022年至2024年度 公司直营专柜 子公司福建大方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跨期确认情形 公司销售返利存在跨期冲减营业收入情形 职工薪酬及社保存在跨期计提情形 [15] - 二是大方睡眠通过往来款的方式向叶某峰提供财务资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叶某峰拆借资金余额合计为6602.73万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 对叶某峰拆借资金余额为6337.63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不完善 且怠于向叶某峰追偿拆借资金 [15] - 根据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 对姜天武 涂云华 李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