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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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前首富”被判无期!“雪松系”200亿集资窟窿何偿?
新浪财经· 2026-02-11 20:42
司法判决与公司现状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0日对雪松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劲等人所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妨害作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3][23] - 张劲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雪松控股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被判处罚金11亿元 [3][6][26] - 案件涉及19名核心高管,其中8人已公布判决结果,分别被判处5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违法所得及处以15万元至110万元不等的罚金 [6][7][25] - 上市公司ST雪发(002485.SZ)发布公告,称张劲仅在股权层面为公司实控人,未担任任何职务,并强调案件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23] - 张劲通过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ST雪发69.4%的股份,绝大部分已处于质押及司法冻结状态 [3][23] - ST雪发股价在判决公告前后出现连续涨停,2月11日报收5.05元/股,总市值27亿元 [4][23] 犯罪事实与涉案规模 - 雪松控股通过虚构底层资产、虚假宣传等手段,累计非法募集数百亿元资金 [9][27] - 检方指控其中84亿元被张劲控制并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 [9][27] - 雪松控股共发行了1490个违规理财产品,涉及近8000名投资者,最终造成逾6800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逾200亿元 [10][30] - 雪松信托被认定实施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涉及资金超150亿元,导致投资人亏损逾48亿元 [9][27] - 部分高管因协助关键证人出逃至新加坡并支付其生活费,构成妨害作证罪 [9][27] - 广州越秀区法院同日宣判6名雪松理财师获刑3至4年 [9][27] 业务模式与风险演变 - 公司崩塌始于其赖以起家的“融资性贸易”,即企业间借贸易之名行拆借融资之实,通过虚构贸易周转做大营收 [10][30] - 公司营业收入从2015年的593亿元,暴涨至2016年的1570亿元、2017年的2210亿元,并于2018年跻身“世界500强” [10][30] - 公司通过旗下理财公司发行统称“润邦理财”的系列产品,产品被包装成“债权转让项目”在地方金交所备案,底层资产多为虚假贸易形成的债权 [10][30] - 雪松信托被发现从事“自融”,即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例如长青供应链系列产品、长盈83号产品资金流向雪松集团 [12][32] - 理财产品从2021年3月开始陆续逾期,公司曾将兑付时间延期至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分期兑付,但最终失约 [10][18][30][38] 扩张历史与战略转折 - 公司总部位于广州,以君华集团房地产业务起家,后布局大宗商品贸易和金融,曾被称为“广州第一民企”并连续4年入选“世界500强” [14][34] - 2015年,张劲将君华集团重组成雪松控股,分为供通云集团、化工集团、文旅集团、君华地产、社区生态运营集团以及金融服务等几大主营业务,当年实现593亿元营收 [14][34] - 2016年,张劲提出“三个万亿”目标,即未来五年实现万亿销售额、万亿资产和万亿市值 [14][34] - 公司通过一系列激进收购进行扩张,包括:2016年以48亿元并购齐翔腾达(002408.SZ);2017年以42亿元并购希努尔(后更名“雪松发展”、“ST雪发”) [15][35] - 2019年4月,公司以近200亿元交易对价收购出现风险的中江信托(后更名雪松信托),并承接了33个项目涉及80亿元的不良资产 [15][17][35][37] - 2019年,公司还增资2.3亿元入股大连金融资产交易所,拿下近70%股权,并收购网贷平台正勤金融80%股权更名为雪松普惠 [15][35]
200亿爆雷案一审落槌:雪松控股判罚11亿元、实控人获无期
第一财经· 2026-02-11 18:14
案件判决核心结果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雪松控股、实际控制人张劲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3] - 雪松控股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计判处罚金11亿元 [3][5] - 实际控制人张劲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 其余高管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限在三年半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10万元不等 [3] - 判决书提及追缴雪松控股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6] 对上市公司ST雪发的影响 - ST雪发公告称,关联方及张劲涉及案件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5] - 张劲未在ST雪发担任任何职务 [5] - 张劲通过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ST雪发股份3.7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 [5] - 其中,累计被质押及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均为3.7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0% [5] - 判决后,ST雪发股价连续3日涨停,2月11日报收5.05元/股 [3] 涉案规模与资金损失 - 判决书提及,雪松控股通过销售金交所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共计596亿元 [6] - 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合计超过200亿元 [6] - 雪松信托存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行为,涉案两个信托计划资金流入和从雪松控股集团返回的差额为28亿元 [6] - 雪松控股需对上述两个信托计划的资金差额承担责任 [6] 雪松控股发展历程与业务模式 - 雪松控股前身为君华集团,2015年重组后提出“三个万亿”目标,并曾连续4年上榜《财富》世界500强 [9] - 2015年至2019年,公司营收从593亿元飙升至2851亿元 [9] - 公司业务板块曾包括大宗商品产业集团、供应链集团、化工产业集团、产业投资集团及雪松国际信托 [9] - 公司曾斥资收购上市公司,如2016年以48亿元并购齐翔腾达,2017年以42亿元并购希努尔 [9] - 2019年,公司以超百亿元收购中江国际信托71.3%股权,后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并承诺为逾期项目兑付 [9] - 公司基本盘由“融资性贸易”做大,该模式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性权益,综合运用贸易、担保、金融等工具进行短期融资 [10] - “雪松系”主要模式是以贸易项下“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借道各类金交所、产交所等通道,向自然人发售理财产品 [11] - 融资性贸易容易滋生虚构业务套取资金、虚构营业收入或利润等虚假行为 [11] 案件发展时间线 - 2021年4月,雪松旗下理财项目陆续逾期,底层资产实为虚构的“应收账款” [13] - 2022年1月30日,雪松控股发出致歉信,宣布原定于1月底完成的兑付无法落实 [13] - 2023年5月,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通告雪松控股下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 - 2024年以来,雪松控股在多地的子公司被通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征集投资者报案 [14] - 2024年7月,广州市检察院对雪松控股及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14] - 2024年10月,雪松控股刑事案件首次公开庭审,包括张劲在内的19名自然人和公司本身被提起公诉 [14] - 2025年上半年,有投资人参加联合会议了解到大约有1300人被纳入追责范围,包括庞大的理财师队伍 [14] - 2026年2月10日,除主案宣判外,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亦对六名雪松控股的理财师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 [14]
200亿爆雷案一审落槌:雪松控股判罚11亿元、实控人获无期,兑付方案待解
第一财经· 2026-02-11 17:16
案件判决核心结果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雪松控股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计判处罚金11亿元 [2][3] -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劲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 其余高管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限在三年半至十五年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5万元至110万元不等 [2] - 判决书提及雪松控股通过销售金交所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共计596亿元,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合计超200亿元 [4] - 雪松信托存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行为,涉案两个信托计划资金流入和从雪松控股集团返回的差额为28亿元 [4][5] 对上市公司ST雪发的影响与关联 - ST雪发公告称,关联方及张劲涉及案件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3] - 张劲为ST雪发实际控制人,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3] - 张劲通过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ST雪发股份3.7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 [3] - 其中,累计被质押及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均为3.7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0% [3] - 宣判后首个交易日(2月11日),ST雪发股价涨停,报收5.05元/股,已连续3日涨停 [2] 案件背景与业务模式 - 雪松控股前身为君华集团,2015年重组后提出实现“三个万亿”目标,曾连续4年上榜《财富》世界500强 [6] - 2015年至2019年,公司营收从593亿元飙升至2851亿元 [6] - 公司业务曾涵盖大宗商品、供应链、化工、产业投资及雪松国际信托,并斥资收购了齐翔腾达、希努尔等上市公司 [6] - 2019年,张劲以超百亿元收购中江国际信托71.3%股权,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并承诺为逾期项目兑付 [6] - 公司基本盘实为“融资性贸易”,即以虚构的贸易项下“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通过各类交易所通道向自然人发售理财产品 [7] - 该模式涉嫌构造贸易背景、货物空转,以达到借贷资金、套取利差、夸大业绩等目的 [7] 案件发展历程 - 2021年4月,雪松旗下理财项目陆续逾期,底层资产实为虚构的“应收账款” [8] - 2022年1月30日,雪松控股发布致歉信,宣布原定兑付无法落实 [8] - 2023年5月,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通告雪松下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 - 2024年以来,雪松在多地子公司被通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征集投资者报案 [8] - 2024年7月,广州市检察院对雪松控股及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8] - 2024年10月,案件首次公开庭审,张劲等19名自然人及公司本身被控多项罪名 [9] - 2025年2月10日,除主案宣判外,另一起涉及六名雪松理财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一审宣判 [10] 投资者关注与后续处置 - 投资者目前最关注后续兑付问题,截至目前尚无兑付方案 [5] - 判决书提及,将追缴雪松控股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5] - 在案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将纳入处置范围,并继续追缴外流的其他犯罪违法所得 [5] - 雪松控股需对涉案两个信托计划28亿元的资金差额承担责任 [5] - 据投资者了解,大约有1300人被纳入追责范围,包括庞大的理财师队伍 [10]
仓储造假、“伪国企”嵌套,融资性贸易隐蔽化升级
新浪财经· 2025-12-29 21:44
核心观点 - 融资性贸易是以真实贸易为幌子、以获取融资为核心目的的业务模式,其“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本质导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并伴随巨大的经营与法律风险 [1][7] - 近年来融资性贸易呈现出与供应链金融工具绑定、主体嵌套、流程造假等复杂隐蔽的新形态,风险持续放大,给各类市场主体敲响警钟 [1][2][3] - 监管层面对融资性贸易持明确禁止态度,尤其在央企、国企和上市公司层面,企业需构建全链条合规防线,确保交易真实、货物流转,并选择正规融资渠道 [8][9][11][12] 行业动态与监管环境 - 202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严禁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3][16] - 国资委自2013年起多次发文严禁央企开展融资性贸易,2023年通过贸易业务“十不准”明确零容忍,2021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也将地方国企纳入严控范围,严禁开展此类业务 [8][20] -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依托大数据和特定场景,为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正规服务 [12][23] 融资性贸易的新形态与典型案例 - **“伪国企嵌套”模式**:以2022年曝光的雪松控股案为例,该公司通过控制几十家关联企业,联合大量“伪国企”构建虚假钢材贸易链条,以空转贸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借助各类交易所通道发行了350只违规理财产品,向自然人募集资金超200亿元 [2][15] - **虚构应收账款模式**:以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典型案例为例,广东两家公司通过伪造北京某知名公司的印章、购销合同等,虚构34.423亿元应收账款债权,并以“债权转让及回购”名义进行融资,最终法院判令其返还约34.15亿元本金 [4][16][17] - **仓储环节造假模式**:以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卷入的合同诈骗案为例,在2008年至2014年的棕榈油仓储中转合作中,合作方通过行贿、伪造单据、私刻印章等方式超额度提货并掩盖销售事实,广州益海因“配合实施犯罪”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处以100万元罚金,并与同案犯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经济退赔责任 [1][5][17] 涉及的公司与影响 - **益海嘉里(金龙鱼)**:其子公司广州益海因在仓储合作中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被处以100万元罚金,并对18.81亿元经济损失承担退赔责任,案件暴露了知名企业在供应链仓储环节的合规风险 [1][13] - **雪松控股**:通过融资性贸易网络发行违规理财产品募集超200亿元,资金链断裂后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揭示了“伪国企嵌套”新型运作模式的风险 [2][6][15] - **上海电气**:2021年曝出87亿元应收账款爆雷,背后是一个以专网通信业务为幌子的隐蔽融资性贸易网络 [9][21] - **东方集团**:今年被曝光通过融资性贸易进行财务造假,面临监管处罚、股民质疑与索赔 [9][21] 相关风险与后果 - **经营风险**:融资性贸易无真实货物流转,资金在关联方空转,一旦核心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将导致参与方的应收账款形成坏账,引发供应链资金周转连锁反应,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6][18] - **法律与合同风险**:融资性贸易合同因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无法依据买卖合同主张权利 [7][19] - **刑事风险**:为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印章与合同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金交所非法募资等行为还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责任人面临刑事追责 [7][19] - **上市公司特定风险**:进行融资性贸易会导致虚增营收,误导投资者与监管机构,极易触发信息披露违规,可能招致监管处罚、退市风险、信用评级下调和融资成本增加 [9][21] 对企业的建议与合规要点 - **确保交易真实性**:在贸易前核查上下游企业资质、贸易标的真实性与合同商业合理性,确保货物流转,要求提供物流单据并通过第三方验证,避免“走单、走票、不走货” [11][22] - **完善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时间、质量标准、验收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避免使用“合同签订即视为交付货物”等有失公允的条款 [11][22] - **加强供应链合规与第三方管理**:建立上下游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合作方,对跨境贸易、多级委托等复杂业务要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避免闭环空转交易 [11][22] - **选择正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应通过核心企业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或申请政府基金、借助合规的政银企协作平台获取融资,并应与金融机构直接对接,明确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避免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层层垫资 [12][23]
金龙鱼中转库业务埋大雷?卷入融资性贸易疑问重重
新浪证券· 2025-12-09 12:54
文章核心观点 - 金龙鱼因子公司卷入巨额合同诈骗案被判承担近19亿元共同退赔责任 引发市场对其仓储中转业务模式、内控风险及潜在融资性贸易问题的广泛质疑 导致公司股价持续下跌 市值蒸发超百亿元 [1] 案件详情与判决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 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的棕榈油贸易提供仓储服务 [3] - 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广州益海员工、伪造单据等方式超额度提货并销售货物 导致安徽华文产生直接损失32.3亿元和间接损失20.15亿元 [4] - 2025年11月19日 广州益海一审被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 需承担18.81亿元共同退赔责任及100万元罚金 涉案员工柳德刚被判有期徒刑19年 [5][6] - 广州益海已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6] 对公司财务与业绩的影响 - 2024年前三季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42.7亿元 同比增长5.02% 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 同比增长92.06% [3] - 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9.93亿元 同比大增196.96% [3] - 一审判决的近19亿元退赔款 占公司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的比重超过68% 若最终执行将吞噬巨额账面利润 [7] - 自案件判决公告后 公司股价持续下跌 市值蒸发超百亿元 [1] 中转库业务模式与风险 - 公司的中转库业务(提供仓储及配套服务)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023年为16.31亿元 2024年增至18.04亿元 同比增长10.59% [11] - 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例极低(2024年占营业收入0.76%) 但引发的诉讼赔偿金额巨大 [12] - 公司并非首次因中转库业务卷入纠纷 IPO期间子公司益海重庆曾涉仓储合同纠纷案 二审被判需向九三集团成都粮油支付赔偿金约1331.7万元 [8][9] - 案件引发对公司中转库业务是否隐藏更多融资性贸易问题、业务风险及内控质量的质疑 [11] 案件核心争议与公司抗辩 - 案件涉及融资性贸易 即贸易为名、资金出借为实 仓储环节常被用于制造货物真实流转的假象以满足合规需求 [13] - 司法机构判断仓储方责任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贸易的虚假性与融资性 客观上其行为是否对融资闭环构成“关键支撑”或“增信” [14] - 一审司法机关认定广州益海员工收受贿赂 在伪造单据提货、应对核库等环节提供了帮助 [14] - 公司抗辩称 作为仓储方已尽合理审慎义务 凭客户授权办理出库并定期确认库存 未参与或知晓诈骗行为 采购价格未低于市场价 未获取不当利益 [15] - 公司认为涉案业务有严格内控流程 员工系按流程执行 无证据证明员工有帮助诈骗的行为 [15]
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超18亿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6 06:33
案件核心事实与一审判决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需与主犯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 [1][5][10] - 案件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 [1] - 广州益海被处以罚金100万元,其原总经理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 - 子公司广州益海不服一审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 [1][10] 案件背景与三方关系 - 案件涉及三方: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中转仓储方)、云南惠嘉(进口商)、安徽华文(代理进口方),合作模式为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广州益海负责中转仓储 [3] - 案情可追溯至2008年,2010年至2014年期间,云南惠嘉是国内主要棕榈油进口商,2014年进口量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4] - 诈骗手段为主犯张利华通过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改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使用伪造文件掩盖已销售事实 [4] 庭审过程与关键争议 - 案件经历两次庭审,2024年2月27日至3月1日进行第一次庭审,2024年7月3日至4日进行第二次庭审 [5] - 7月3日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核心争议围绕审计报告的合规性、审计人员资格及棕榈油价格计算口径 [1][6][7] - 辩护律师质疑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采用期货价格评估现货损失的合理性,并指出部分出庭审计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6] - 7月4日庭审焦点为专家证人质证,双方律师就货权转让、提单、货物所有权等专业问题激烈争论 [8][9] 公司立场与上诉理由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坚决否认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强调是“被蒙蔽的一方” [10][11] - 上诉理由包括:定期向安徽华文发送库存确认单及催款函,对方有多种渠道知晓真实库存情况;一审判决要求承担18.81亿元损失赔偿缺乏依据 [11] - 公司认为员工柳德刚每一笔操作均向安徽华文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确认,其行为不具备帮助诈骗的主观故意 [10] 案件后续与二审焦点 - 律师分析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广州益海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员工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损失产生的因果关系;案件性质属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13] - 安徽华文对一审判决未发表意见,表示参照法院判决内容 [12]
亲历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 见证超18亿元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5 22:29
案件背景与核心指控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间,作为仓储中转方卷入一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 [1][2][3] - 案件涉及三方合作: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安徽华文代理进口,广州益海扮演中转仓储角色,云南惠嘉在2014年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2] - 诈骗核心手法是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使用伪造文件掩盖货物已销售的事实 [3] 一审判决与公司回应 - 2024年11月19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被处以罚金100万元,并与主犯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 [1][12] - 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 - 金龙鱼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及广州益海管理层均坚决否认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 [1][12][13] 庭审关键争议点 - 审计报告的合规性与专业性成为庭审攻防核心,双方律师就签字人员资格、审计独立性及棕榈油价格计算口径(采用大商所期货结算价)展开激烈辩论,单次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 [5][6][7][8] - 关于主观故意,广州益海辩护律师强调,其员工柳德刚每一笔出货均向安徽华文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确认并定期发送库存确认单,认为此举足以证明公司没有协助诈骗的明知和故意 [11][13] - 案件性质界定存在争议,即本案对广州益海而言是“融资性贸易”爆雷引发的民事纠纷,还是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14] 案件后续发展与二审焦点 - 2024年11月21日,金龙鱼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再次申明公司是被蒙蔽方,并指出安徽华文通过多种渠道知晓货物真实库存情况 [13] - 律师分析指出,案件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展开:广州益海的主观故意问题、员工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案件性质的界定 [14]
被判合同诈骗,涉案金额50亿,金龙鱼喊冤
第一财经· 2025-11-21 22:43
案件基本情况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涉及50亿元棕榈油诈骗案一审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 [1][5] - 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称安徽华文被诈骗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 [1][5]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1] 案件操作细节 -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 [4]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对账函》和货权转让通知书掩盖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被指控接受行贿并为造假提供帮助 [4] - 该操作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4] 公司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称其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中转方义务,查验出库文件并电话确认,事后邮寄库存确认函和催款函,未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 [5][6] - 公司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为合理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未获取任何非法单位利益 [6] - 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储于罐容不足10万吨的广州益海,且棕榈油保质期短,长期囤积违背贸易常识 [8] 行业背景与案件影响 - 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的交易被指为融资性贸易,即安徽华文以代理贸易方式为云南惠嘉提供融资,该模式在大宗商品领域常见但易引发风险 [2] - 云南惠嘉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有98条,涉案金额近60亿元,已无退赔能力,而金龙鱼2023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7.5亿元 [9]
被判合同诈骗,涉案金额50亿,金龙鱼喊冤
第一财经· 2025-11-21 22:30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一起棕榈油买卖纠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公司不认可判决并已当庭上诉 [3][9]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为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的棕榈油交易提供仓储服务,该交易被指实质是融资性贸易,即安徽华文以代理贸易方式为云南惠嘉提供融资 [6] - 云南惠嘉通过向安徽华文高管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利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和对账函等手段,在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提走巨额货物,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6][7] 金龙鱼方面的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坚称其严格履行了中转方的审慎核查义务,每次货权转让均核对安徽华文提供的文件并电话确认,且事后通过邮寄库存确认函等方式告知真实库存情况,故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10][13] - 公司指控安徽华文在事发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并指出案件存在多处不合常理之处,例如棕榈油保质期短不可能存放十多年,且广州益海罐容不足10万吨,无法容纳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库存 [12] - 广州益海表示其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合理甚至高于市价,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因此依法不构成诈骗共犯 [10][11] 案件关键细节与行业观察 - 融资性贸易模式在大宗商品领域曾较为常见,但易引发货权失控和资金链断裂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已多次出台文件禁止此类违规操作 [6] - 行业分析指出,贸易商为保障油脂新鲜度通常采取边进边卖策略,长期囤积棕榈油的做法非常罕见,安徽华文在长达七年多时间内未主张提货的行为违背贸易常识 [12][13] - 云南惠嘉作为主要责任方已无退赔能力,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98条,涉案金额近60亿元,而金龙鱼2023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7.5亿元 [13]
金龙鱼召开一审判决结果说明会 表态称没有理由诈骗安徽华文
南方都市报· 2025-11-21 21:57
事件概述 - 金龙鱼针对子公司广州益海一审判决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并已当庭提出上诉 [2][4] - 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 判处罚金100万元 并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对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的退赔责任 [4] 公司立场与辩护理由 - 公司认为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 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并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安徽华文企图将损失转嫁给广州益海 [4][5] - 公司强调自身为被蒙骗一方 指出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知情且直接参与 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4][5] - 公司表示益海嘉里集团在华投资额约1000亿元 业务发展良好 没有理由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损害公司业务运营 [5]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称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过2500亿元 绝不可能为小利益帮助诈骗国有企业损害国家利益和家族声誉 [5] 对一审判决的商业逻辑质疑 - 公司指出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16万吨 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所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 且整个广东省罐容也难以容纳 [6] - 公司强调棕榈油质保期短 行业从未有企业可存储棕榈油十几年而不销售 一审判决违背基本商业常识 [6] 关于前员工判决的回应 - 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前总经理柳德刚有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的行为 相关业务有严格内控流程并严格按流程执行 [6] - 公司指出柳德刚个人收取财物行为属其个人行为 非广州益海单位行为 为公司严厉禁止 [6] 财务影响与市场反应 - 若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除支付100万元罚金外 或将承担18.81亿元赔偿 该金额约占金龙鱼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的68% [6] - 截至11月21日收盘 金龙鱼股价报30.88元/股 下跌2.92% [7] 案件后续进展 - 二审判决时间尚无法确定 一审判决未生效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6] - 安徽华文在一审判决后未发布相关公告 其相关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 内容以公司公告和相关文件为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