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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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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老牌上市公司与税务部门各执一词,涉6.57亿元
深圳商报· 2026-01-01 16:00
核心事件:补缴环保税及滞纳金 - 公司下属子公司华菱湘钢和华菱涟钢需补缴2018年至2023年期间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合计65734.18万元,其中环境保护税36495.06万元,滞纳金29239.12万元 [2] - 补缴款项中,有22417.35万元(含税5565.71万元,滞纳金16851.64万元)已纳入公司三季度报表 [2] - 税务监管部门认为子公司以往年度有少量煤焦油在销售过程中转运手续不够完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4] - 公司认为煤焦油已全部销售给下游客户综合利用,建立了完整台账,未直接向环境排放,本属无需缴税情形,但因无法获得客户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文件,最终按要求补缴 [2][4] - 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公司2025年当期损益,未导致公司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也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公司立场与合规情况 - 公司强调不存在规避纳税的主观故意,自查期间也未因此受到生态环境部门或税务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3] - 公司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提交了下游客户环评批复及生态环境部门复函等文件,证明煤焦油得到有效综合利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 [4] - 截至目前,公司下属各钢铁基地已全部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了生态环境部门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验收及公示 [3] 2025年度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亿元至30亿元,同比增长27.97%至47.66% [5][6] - 预计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3亿元至27亿元,同比增长76.14%至106.78% [5][6] - 预计2025年利润总额为47亿元至53亿元,同比增长13.49%至27.98% [6] - 预计2025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3775元/股至0.4356元/股 [5][6] - 公司在消化补缴约6.57亿元环保税及滞纳金的情况下,仍实现了业绩的同比增长 [6] 行业背景与公司经营 - 2025年钢铁行业持续深度调整,处于“减量发展、存量优化”阶段,供需矛盾突出,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压力 [6] - 公司面对复杂市场形势,保持战略定力,积极对接市场需求,大力推动降本增效,加快推进“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精益化”转型,生产经营稳定向好 [6] - 公司主营业务为钢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宽厚板、热冷轧薄板、线棒材、无缝钢管 [7] 市场数据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收盘,公司股价报5.62元/股,当日上涨0.36%,总市值为388.27亿元 [7] - 当日股票最高价5.66元,最低价5.52元,振幅2.50%,换手率1.04% [8] - 动态市盈率为11.60,静态市盈率为19.11,市净率为0.7,每股净资产为8.03元 [8] - 52周股价最高为6.90元,最低为3.73元 [8]
一问一答 | 环境保护税热点问答
新浪财经· 2025-12-24 20:42
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定义 -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范围依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2] 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 应税大气污染物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5] - 应税水污染物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5] - 应税固体废物依据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5] - 应税噪声依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5]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与期限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申报并缴纳税款 [4] -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4] -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 环境保护税免征情形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5]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5]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 [6]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 [6]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 环境保护税减征情形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7]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7] 特定主体纳税义务豁免 - 居民个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通过管网及环卫部门进入依法设立的集中处理场所,不属于直接排放,无需缴纳环境保护税 [8] - 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规定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9]
如何采集及修改新增的土地、房产税源信息?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2 13:54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与申报 -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化时需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3] - 采集步骤为点击【新增税种】卡片选择相应税种后点击【税源采集】跳转至明细表界面 系统自动带出已采集信息 如需录入新信息则点击【新增】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3] - 税源信息有误时可直接修改或删除 若税源已申报需先作废申报再作废税源[4] - 税源信息修改需进入税源明细表 点击【基本信息】后【下一步】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界面 点击【变更】[4] - 若土地或房产产权转移 需进入税源明细表点击【义务终止】 录入转出时间 系统默认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转出时间的当月[4] - 税源采集完成后有两种申报方式 确认式申报和填表式申报[5] - 确认式申报下 系统自动带出已采集的房土两税税源信息 确认无误后勾选相应税种卡片点击【提交申报】即可[5] - 填表式申报需在税源采集及申报界面勾选税种卡片后 点击右上角的【填报式申报】跳转至申报表界面进行填报[5] 增值税视同销售 - 增值税视同销售指企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未发生实际销售行为 但按税法规定需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计算和缴纳[11] - 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存在需要注意的易错事项[11] 环境保护税与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14] -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6] -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宪法有关税收条款的具体化和延伸[17]
一文理清环境保护税必会小要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21:56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 - 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 -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4] -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4] -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11] -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11]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 -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等于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5] -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等于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5] -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等于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5] -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等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5] 环境保护税纳税时间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6]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6] - 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6] -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6] 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 -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包括规模化养殖)[8]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8]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8]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免征收[8]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8] 环境保护税减征政策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10]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10] 环境保护税计算与征管细则 -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1] -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1] - 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抽样测算方法[12] -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12] 环境保护设备税收优惠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13] -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13]
一问一答 | 环境保护税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7 09:14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 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应税污染物范围 -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 计税依据确定方法 -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9] -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9] -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9] -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期限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5]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也可按次申报缴纳 [6] - 按季缴纳的需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按次缴纳的需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6] - 纳税人应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 税收减免情形 - 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税 [8] - 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税 [8]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10] - 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10]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暂予免征 [10]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 [10] 免税特定对象 - 居民个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11] - 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1]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通行费(ETC)领域数电发票上线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2 08:58
内蒙古收费公路通行费数电发票上线 - 内蒙古自治区自今年11月起在收费公路通行费(ETC)领域全面推行数电发票 [2] - 带有"通行费"标签的数电发票与纸质增值税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作为报销入账和税务抵扣的合法凭证 [2] 通行费数电发票开具流程 - ETC用户需登录票根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4] - 开具流程分为三步:账户注册(使用手机号免费注册)、绑卡(填写ETC卡办理预留信息)、发票开具(填写购买方信息并选择交易记录申请) [5][8][9] - 已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直接登录开票 单位用户需由经办人手机号注册登录 [6][7] 通行费数电发票红冲与查询 - 若开票信息有误或承运单位信息变更 用户可登录票根平台申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11] - 红冲流程根据发票是否已完成用途确认有所不同 未确认的可由开票方直接红冲 已确认的需受票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红冲 [13] - 用户可登录票根平台在"我的发票"中按开票申请或按行程查询、下载已开具的发票或通过邮件接收 [13] 环境保护税免征政策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7][22] -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包括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堆肥厂 [18] - 为工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及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污水处理场所不享受免征政策 [18]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范围 -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范围 [21] -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1] - 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不含规模化养殖)等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22]
广告制作vs广告发布,到底谁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2 08:58
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在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且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时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7][8] -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不包括为工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提供服务的场所或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处理场所 [8] -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包括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填埋场和堆肥厂 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免税 [8]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界定 -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1] - 居民个人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因此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9][11] -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和噪声 [11] 环境保护税免征情形 -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 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可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2] - 机动车 铁路机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 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2]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可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9 16:45
环境保护税法修订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2] - 修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 增加第二十七条 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2] - 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需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 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 加强工作协同[2] - 国务院需在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 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建议[3] 印花税计税规则 -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14] - 计税依据按实际结算金额仍不能确定的 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14] -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14] - 未列明金额的合同 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 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书立情况[14] - 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 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15] 印花税退税规定 -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19] -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 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19]
快报丨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
新华社· 2025-10-29 08:56
政策核心内容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1][2] -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税法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 政策具体调整 - 新增条款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 [1] - 试点实施办法将由国务院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 -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目前可检测的VOCs已达300多种 [1] - 2016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仅将之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 [1] 政策目标与影响 -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通过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旨在进一步强化VOCs治理 [1] - 政策目标为改善空气质量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1]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新华社· 2025-10-29 07:14
法律修订核心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修改 [1] - 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新增税目试点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1] - 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试点实施要求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需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 [1] - 要求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1] 试点报告机制 - 国务院需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1] - 国务院在报告中需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