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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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5年上半年从价计征房产税申报提醒(一,二)及2025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提醒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29 16:08
房产税政策要点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 -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 -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 税率与计税依据 - 按房产余值计算的税率为1.2% [2] - 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 [2] - 山西省调整房产税计税余值扣除标准至30% [3]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 [4] - 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证书次月起计征 [4]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次月起计征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商品房自使用/交付次月起计征 [5] - 自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征收 [6] - 委托建设房屋自验收手续完成次月起征收 提前使用或出租的需按规定纳税 [7] 纳税期限与地点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山西省规定分半年缴纳(6月和12月) [8][10] -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跨地区房产需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11]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 纳税人范围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14] -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15]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16][17] 征税范围与计税依据 - 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 [21]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 [22] - 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证书次月起计征 [23] -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次月起纳税 [23] 纳税期限与地点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山西省规定分半年缴纳(6月底和12月底前) [25][26] - 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跨省土地需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27]
山西:2025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提醒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28 22:36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范围 - 纳税主体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 - 单位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 [2] -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然人 [2] - 土地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时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 - 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2] - 共有土地使用权由各方分别纳税 [2] - 承租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承租方需纳税 [3] 征税范围与计税依据 - 征税地域覆盖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及县城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 [3] -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 - 土地面积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为准 未发证时需据实申报 [4] 税额计算与纳税时间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4] - 耕地自批准征收满1年起纳税 非耕地自批准次月起纳税 [4] - 新房自交付次月起纳税 存量房自权属变更登记次月起纳税 [5]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次月起纳税 [5] -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次月起纳税 未约定则按合同签订次月起 [5] 征收方式与纳税地点 -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模式 具体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7] - 山西省执行分半年缴纳制度 上半年6月底前申报 下半年12月底前申报 [9] - 税款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跨省使用土地需向各地分别申报 [10] - 同一省内跨地区使用土地的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10] 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2]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1 09:00
房产税政策要点 - 房产出租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税率为12% [2]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可享受4%优惠税率 [2]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可减半征收房产税 [3] - 按房产余值计税时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税时税率为12% [3] - 天津市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 [3]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 -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为计税依据 [4] - 天津市土地使用税实行六等分级税额,年税额从一等25元/㎡至六等1.5元/㎡ [4] - 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实际面积超证的需据实申报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自建房屋从建成次月起征房产税 [4] - 委托建设房屋从验收次月起征 [4] - 购置新建商品房从交付使用次月起征 [4] - 购置存量房从权属变更登记次月起征 [5] - 出租房产从交付次月起征 [5] 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 - 首次申报需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5] - 出租房产需分别录入从价和从租计征信息 [7] - 跨区域申报需通过"跨区域税源登记纳税人"入口操作 [14] - 已申报信息不可更改,未申报税源可修改或删除 [15][16] - 变更税源信息时生效时间为变更次月 [12]
个人出租住房怎么交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14 22:55
个人出租住房税务政策 增值税 - 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4] - 一次性收取租金可分摊至租赁期 月租金未超1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需开具普通发票) [4] 附加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缴增值税的7%、3%、2%计征 [5] - 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个人出租房屋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5] 个人所得税 - 个人出租居民住房所得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6] - 税前扣除项包括:租赁过程已缴税费、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负担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费用标准 [7][8][9][10] 其他税种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1] -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 个人出租住房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2022-2027年期间减半征收 [12]
什么是绿色税收?(财经科普)
人民日报· 2025-04-28 06:11
绿色税收体系 - 绿色税收涉及多个税种,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覆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和排放五大环节 [1] - 绿色税收体系以"多税共治"和"多策组合"为特点,通过不同税种的制度设计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1] -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针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污染物征收,采用"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税制设计 [1] 资源税 - 资源税覆盖164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铁等所有已发现的矿种和盐 [2] - 资源税法通过减免政策实现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引导企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2] 其他税种的绿色调节作用 - 增值税通过对绿色产品和服务的减免激励消费者和企业选择环保节能产品 [2] - 消费税通过针对污染性或高能耗产品征收较高税额引导绿色低碳消费 [2] - 企业所得税通过制定优惠政策促进绿色技术和环保产业发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