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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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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心政策要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4 09:09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心政策 - 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3] -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 [3] -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 应纳税额计算 -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 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面积为准;尚未核发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4] -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确认面积,未取得或未标明面积的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4] - 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4] - 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分土地等级后在省级政府确定的幅度内制定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4] -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4]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 [4]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 [4] 征收管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 自2021年6月1日起,统一采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4] - 税源信息无变化确认后可直接申报,有变化需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更新维护后再申报 [4] -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4] - 税款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跨省使用的土地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4] 税收优惠政策 - 条例规定免征情形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市政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 [5] -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25%(含)且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5] -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5] - 对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 [5]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 [6]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 [6]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 - 对向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7] 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 享受税收优惠的转制文化企业需同时符合根据相关部门批复进行转制、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已核销事业编制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条件 [13][15] - 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须符合国家规定,依法需批准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14][15] -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发布名单,地方所属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发布 [14][16] - 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届时未满五年优惠期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14]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2][23] -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3] - 举例: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7万元,免征额度为21万元,补偿收入18万元全免,补偿收入22万元则仅对超出的1万元部分按3%税率征税300元 [27][28][29][30][31]
【涨知识】一文了解价外费用相关知识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2 19:46
价外费用税务处理 - 价外费用定义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 - 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情形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特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及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2] -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征增值税[2] 价外费用开票规范 - 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并使用同一编码,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应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保持一致[2] - 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2] 价外费用计税案例 - 房屋租赁中乙方提前退租,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3] - 乙方支付租房意向定金后到期未租赁,甲方不予退还的定金因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3] - 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出租房屋而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4]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 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9][10] -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根据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10] -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厂房及土地按规定征税[12] - 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2] - 兼营供热企业按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区分,采用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3] - 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3] 税收优惠政策主体与期限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指“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16][17] - “三北”地区涵盖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 -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17]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20]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查询 -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公众查询】-【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栏】查询合作伙伴是否为A级纳税人[22][23] - 查询时需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等信息进行搜索[26]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评价确定并发布,按月更新,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实时了解自身信用级别[24]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常见误区及基本政策和申报指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6 09:20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政策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或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13] -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3]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申报1-6月税款,10月申报7-12月税款 [13]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房产税常见误区澄清 -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等,均应当征收房产税 [4] -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 - 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误区澄清 -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10] - 免税单位自用的土地才享受免税政策,对外出租的土地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10]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 - 2024-2025年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6-2027年调整为减半征收,减免上限由每辆车3万元降至1.5万元 [28][29] - 购置税计算公式为不含税售价×10%,2026年后减半征收即按此公式计算后减免50% [29][35][36] - 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车型需符合新的技术要求,不符合的车型将从目录中撤销 [49]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 纯电动乘用车百公里电能消耗量需不高于国家标准GB 36980.1-2025的限值要求 [39][40]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需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41]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限值相比,整备质量2510kg以下的车型应小于70%,2510kg及以上的应小于75% [43]
10月31日截止!房土两税如何进行申报,看这里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8 23:06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 - 重庆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缴纳 下半年征收期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 [1] -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 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 [3]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 [5] - 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重庆市试点征收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不包含在内 [3][4] 税收优惠政策 -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军队 宗教寺庙 公园 名胜古迹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相关税收 [6][7][8] - 直接用于农 林 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 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9] 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 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种 [12][14] - 未采集税源信息需新增税源 支持模板导入批量操作 已申报税源错误需先作废申报再删除税源 [15][16][17] - 土地或房产产权转移时需在税源采集界面点击义务终止 录入转出时间以终止纳税义务 [18][22] - 提供确认式申报和填表式申报两种方式 系统自动带出已采集税源信息 [19][21]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33][34][35] - 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且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 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36][37] - A级经营主体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 连续评为A级可累积提高 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47][48]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定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已办理登记的无须另行办理税务登记 [28] - 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8] -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家庭手工业产品等四类情形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首次涉税时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28]
近期12366热点问题问答城镇土地使用税解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1 08:50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 纳税人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5] - 对于土地使用权 税款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若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若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若土地使用权共有则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 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指市区和郊区 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 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指符合国务院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且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 - 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地以及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实际占用面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若未测量但持有土地使用证书则以证书面积为准 若无证书则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9] 地下建筑物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权证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纳税款 [11] - 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医疗卫生机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16 09:08
营利性医疗机构房土两税优惠政策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1] - 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房产无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均需缴纳房土两税 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2] -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实物或权利状态变化终止纳税义务时 应纳税款计算截止到变化当月末 [3] 房土两税纳税义务终止操作流程 -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义务终止 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填表式申报】 [5] - 土地纳税义务终止需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点击【义务终止】录入土地转出时间后提交 [8] - 房屋纳税义务终止需选择【房产税税源信息】点击【义务终止】录入房屋转出时间后提交 [9] 契税征收政策及税率标准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及作价投资/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 [15][16][17]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140平方米及以下按1%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按1.5%征收 [19]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140平方米及以下按1%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按2%征收 [22] - 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统一适用3%契税税率 [25] 契税税收优惠申报要求 - 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需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27] - 具备信息共享条件时可授权税务机关获取信息 不具备条件时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8]
税费“易错”笔记 |房土两税“坑”在哪?易错点轻松Get!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30 09:12
房产税计征误区 -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 - 更换设备时可扣减原设备价值 但易损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原值 [4] - 未将附属设施计入房产原值申报属于错误做法 [3] 免租期房产税处理 - 免租期间产权所有人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而非免除 [6][7] - 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仍需申报纳税 [7] 地下建筑房产税征收 -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车库、储藏室)均需征收房产税 [7][8] - 征收范围包括与地上相连或独立地下建筑及人防设施 [7][8] - 错误认为仅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忽略房产税 [7] 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 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外出租需申报纳税 [8][9] - 自用土地限于单位本身办公及公务用途 [9] 印花税应税合同范围 - 仅《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11类合同需缴纳印花税 [16] - 未签订买卖合同时 订单、要货单等明确买卖关系的单据需缴税 [17][18] 印花税计税依据 - 合同未列明金额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或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20][21] - 应税合同计税依据不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未列明则按总额计算 [24] - 营业账簿以后年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部分计算税额 [22] 印花税退税规则 - 合同取消后已缴纳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缴税款 [25][27] - 多贴印花税票同样不予退税 [27]
山西:2025年上半年从价计征房产税申报提醒(一,二)及2025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提醒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29 16:08
房产税政策要点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 -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 -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 税率与计税依据 - 按房产余值计算的税率为1.2% [2] - 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 [2] - 山西省调整房产税计税余值扣除标准至30% [3]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 [4] - 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证书次月起计征 [4]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次月起计征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商品房自使用/交付次月起计征 [5] - 自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征收 [6] - 委托建设房屋自验收手续完成次月起征收 提前使用或出租的需按规定纳税 [7] 纳税期限与地点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山西省规定分半年缴纳(6月和12月) [8][10] -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跨地区房产需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11]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 纳税人范围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14] -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15]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16][17] 征税范围与计税依据 - 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 [21]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 [22] - 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证书次月起计征 [23] -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次月起纳税 [23] 纳税期限与地点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山西省规定分半年缴纳(6月底和12月底前) [25][26] - 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跨省土地需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27]
山西:2025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提醒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28 22:36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范围 - 纳税主体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 - 单位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 [2] -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然人 [2] - 土地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时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 - 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2] - 共有土地使用权由各方分别纳税 [2] - 承租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承租方需纳税 [3] 征税范围与计税依据 - 征税地域覆盖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及县城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 [3] -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 - 土地面积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为准 未发证时需据实申报 [4] 税额计算与纳税时间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4] - 耕地自批准征收满1年起纳税 非耕地自批准次月起纳税 [4] - 新房自交付次月起纳税 存量房自权属变更登记次月起纳税 [5]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次月起纳税 [5] -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次月起纳税 未约定则按合同签订次月起 [5] 征收方式与纳税地点 -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模式 具体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7] - 山西省执行分半年缴纳制度 上半年6月底前申报 下半年12月底前申报 [9] - 税款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跨省使用土地需向各地分别申报 [10] - 同一省内跨地区使用土地的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10] 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2]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1 09:00
房产税政策要点 - 房产出租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税率为12% [2]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可享受4%优惠税率 [2]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可减半征收房产税 [3] - 按房产余值计税时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税时税率为12% [3] - 天津市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 [3]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 -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为计税依据 [4] - 天津市土地使用税实行六等分级税额,年税额从一等25元/㎡至六等1.5元/㎡ [4] - 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实际面积超证的需据实申报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自建房屋从建成次月起征房产税 [4] - 委托建设房屋从验收次月起征 [4] - 购置新建商品房从交付使用次月起征 [4] - 购置存量房从权属变更登记次月起征 [5] - 出租房产从交付次月起征 [5] 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 - 首次申报需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5] - 出租房产需分别录入从价和从租计征信息 [7] - 跨区域申报需通过"跨区域税源登记纳税人"入口操作 [14] - 已申报信息不可更改,未申报税源可修改或删除 [15][16] - 变更税源信息时生效时间为变更次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