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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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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白酒将迎严格监管
北京商报· 2026-02-25 16:52
政策发布与实施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该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的部门规章 [1] 监管范围与模式 - 该办法首次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全面纳入委托生产监管体系 [1] 行业影响 - 该办法对包括白酒行业在内的食品产业长期存在的贴牌模式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1] - 该办法或将对白酒贴牌生产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1]
经济日报:压实食品委托生产安全责任,让“贴牌”不再等同责任豁免
新浪财经· 2026-01-09 08:11
新规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新规旨在将商标许可、贴牌加工等常见生产模式全面纳入统一监管 [1] - 核心目标是压实食品委托生产中各相关方责任,规范行业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1] 核心监管机制与要求 - 建立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关系确立、变更或终止后必须限期向监管部门备案,实现全程“阳光运行” [1] - 严格要求产品标签必须清晰标注委托双方信息 [1] 执法与惩处措施 - 设立针对性罚则,并引入倒查机制 [1] - 对主观恶意行为从严惩处,让“贴牌”不再等同于责任豁免 [1]
压实食品委托生产安全责任
经济日报· 2026-01-09 08:03
新规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将商标许可、贴牌加工等模式全面纳入统一监管 [1] - 新规旨在压实食品委托生产中各相关方责任,规范行业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1] 行业生产模式与现状 - 食品委托生产模式指品牌方(委托方)将制造环节交给具备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受托方),产品以委托方品牌销售,是企业轻资产运营、专业化分工的理性选择 [1] - 该模式有助于品牌灵活拓展市场和生产企业释放产能 [1] - 现实中存在部分品牌方成为远离生产的“甩手掌柜”,以及个别加工方为压缩成本可能降低质量标准的问题 [1] - 责任链条模糊与监督缺位使得食品安全风险在“委托”模式下滋生 [1] 新规对委托双方的责任与能力要求 - 新规明确了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合同订立、原料控制、标识管理、检验留样等各关键环节的责任义务 [1] - 构建“委托方负责、受托方尽责、监管方督责”的责任网络 [1] - 要求受托方必须持证生产,严禁超范围接单 [2] - 明确委托方自身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须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备案 [2] - 受托方必须严格在许可类别与生产能力范围内承接委托,从源头上杜绝“无能委托”与“超限生产” [2] - 委托方应对被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必须建立制度、配备人员、实施实质性监督 [2] - 受托方须对生产行为直接负责,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并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委托要求 [2] - 法规明令禁止通过合同条款等方式规避或减轻法定责任,封堵责任“甩锅”空间 [2] 新规建立的监督与执行机制 - 新规建立了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关系确立、变更或终止后必须限期向监管部门备案,实现全程“阳光运行” [2] - 严格要求产品标签必须清晰标注委托双方信息 [2] - 设立针对性罚则,并引入倒查机制,对主观恶意行为从严惩处 [2]
2026年新规落地!食品“贴牌代工”监管新规带来五大剧变
东京烘焙职业人· 2026-01-08 16:33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将统一监管食品委托生产的多种形式 填补制度空白 明确执法依据 推动食品产业进入更加规范、透明、责任清晰的新时代 [2][6][7][28] 责任划分与主体要求 - 新规明确委托方对委托生产食品安全负总责 生产方对生产行为负责 双方不得通过合同减轻或免除法定责任 [3][11] - 委托方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9] - 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且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需涵盖受托生产的产品 这有效防范了超许可范围生产的风险 [9][11] - 品牌方必须深度介入生产全程 不能再当“甩手掌柜” [12] 合同备案与监管报告 - 委托生产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资质、食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采购方式等食品安全关键要素 [13] - 合同订立后 委托双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合同内容变化或终止也需及时报告 [15] - 这一合同备案制度将委托生产行为正式纳入监管视线 使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行业动态 [15] 委托方实质监督义务 - 新规强调委托方必须对生产方的生产行为进行实质性监督 可采取驻厂、巡查或信息化手段等多种形式 [16] - 监督内容一般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等方面 [16] - 若发现生产方条件不符合要求 委托方必须要求其整改 甚至停止生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18] - 监督记录需双方确认留存 作为责任追溯的重要依据 [19] 产品标签标注规范 -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 必须在紧邻位置分别清晰标注委托方和生产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0] - 标注时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22] - 这一规定让“谁委托、谁生产”一目了然 增强了产品溯源的透明度 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 [23][24] 检验、留样与召回制度 - 生产方必须按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并留样 委托方应查验检验报告并根据需要自行抽检 [25] - 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5] - 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健康 双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 并由委托方负责召回 生产方配合 [27] - 新规出台意味着以往品牌方出事“甩锅”代工厂的时代彻底终结 [27]
食品委托生产将面临监管新规
新浪财经· 2025-12-31 03:09
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旨在规范食品委托生产活动 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责任 以应对行业存在的逃避监管、非法添加等风险 [1][2] 政策适用范围与背景 - 管理办法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贴牌加工、来料加工、定制生产等多种方式纳入委托生产管理范畴 [1] - 食品委托生产涉及主体、品种、区域广泛 个别企业利用该方式逃避监管 导致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1] - 委托双方 尤其是委托方食品安全责任不落实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 [1] 委托方责任与要求 - 委托方需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要求 [1] - 委托方应建立健全与委托生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 - 委托方需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实施监督 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1] - 委托方不得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1] 受托方责任与要求 - 受托方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且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品种明细应包括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 [2] - 受托方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以防范超许可范围生产的风险 [2] - 受托方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对生产行为负责 并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2] - 受托方应拒绝委托方委托其开展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活动 [2] 配套监管制度与措施 - 办法提出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2] - 办法要求规范委托生产合同中涉及的食品安全事项 [2] - 办法强调强化委托生产食品的召回管理 [2] - 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设置了相应罚则 [2]
剑指贴牌乱象 食品委托生产将全过程管控
北京商报· 2025-12-30 00:49
新规出台背景与直接诱因 - 市场监管总局于12月29日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压实责任、规范行为、防范风险,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新规出台与近期社会关注的“南极磷虾油”事件直接相关,一款标称“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其宣称磷脂含量43%,但实测值仅为0 [1]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12月25日回应指出,该事件暴露出企业委托生产加工行为不规范,部分企业仅关注销售利润而忽视产品质量把关 [3] 《办法》核心监管内容 - 清晰界定食品委托生产范围,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 [3] - 明确委托双方资质要求:委托方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具备监督能力;受托方需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不得超范围接受委托 [3] - 细化委托双方责任义务,涵盖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 [4] - 明确规定委托生产合同必须包含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合同条款减轻或免除双方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4] -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在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也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4] - 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跨区域问题需及时通报,确保监管联动无盲区 [4] 涉事企业反应与行业影响 - 针对“南极磷虾油”事件,同仁堂已致歉并开始自查整改,于12月26日召开全系统“大监督”工作推进会,部署监督体系升级和专项清理行动 [5] - 同仁堂集团部署在全系统范围开展针对贴牌业务、产品质量、商标字号、委托加工、控股控权、电商业务、宣传推广等专项排查行动,要求限期彻底排查到位 [5] - 行业分析师认为,新规明确了“贴牌代工”合作双方的责任,有助于规避全过程的监管漏洞,新规将提升食品“贴牌代工”的经营门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5] 行业长期监管政策背景 - 国家相关部门长期密集出台政策以规范市场,例如在保健食品领域,2016年出台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审批时限从原来的3—5年缩短至3—5个月 [6] - 监管政策优化了“注册制与备案制双轨并行”机制,并将DHA、氯化高铁血红素等新增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提高了企业产品上市效率并为监管提供了明确标准 [6]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新浪财经· 2025-12-29 13:51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压实责任、规范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1] 监管范围界定 - 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从事全部或部分生产环节并交付产品的行为 [1] - 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均纳入监管范围 [1] 委托双方资质要求 - 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的能力,不具备资质不得委托生产 [1] - 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范围、超能力接受委托 [1] 委托双方责任义务 - 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 [1] - 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 [1] - 要求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1] 委托生产合同规范 - 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食品安全相关内容 [2] - 禁止通过合同或假借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2] 报告制度与监管要求 -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 - 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2] - 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2] - 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时,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 [2] 监管执法与处罚 - 针对资质不符、未履行报告与检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行为违规、产品不合格等行为设定相应罚则 [2] - 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2]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新浪财经· 2025-12-29 11:47
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旨在通过明确界定范围、资质要求、责任义务、合同规范、建立报告制度、加强属地监管及加大执法力度 全面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压实委托双方责任 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1][2] 监管范围界定 - 明确食品委托生产定义为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产品的行为 [1] - 监管范围全面覆盖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的委托生产行为 [1] 委托双方资质要求 - 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行为的能力 能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不具备资质者不得委托生产 [1] - 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食品生产许可 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不得超许可范围或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1] 委托双方责任义务 - 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 [1] - 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并对受托方实施监督 [1] - 规定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 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1] 委托生产合同规范 - 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食品安全相关内容 [2] - 禁止通过委托生产合同或假借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 减轻或免除委托双方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2] 报告制度与监管要求 -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要求委托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 - 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 也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2] - 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 开展监督检查并进行监督抽检 [2] - 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时 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以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2] 监管执法与处罚 - 针对资质不符、未履行报告与检验义务、提供虚假报告信息、委托生产行为违规、产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 [2] - 在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 应当"倒查"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况 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2]
“贴牌加工”等食品委托生产将面临监管新规
新华网· 2025-12-29 11:14
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包括商标许可、特许经营、贴牌加工、来料加工、定制生产等在内的多种委托生产方式,强化委托方与受托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应对行业内存在的逃避监管、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风险 [1] 监管范围与背景 - 新规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贴牌加工、来料加工、定制生产等方式纳入委托生产管理范畴 [1] - 食品委托生产涉及主体、品种、区域广泛,行业内存在个别企业利用委托生产方式逃避监管,导致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1] - 委托双方,尤其是委托方食品安全责任不落实被视为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 [1] 委托方责任与要求 - 委托方必须符合法律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关要求 [1] - 委托方应当建立健全与委托生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 - 委托方需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实施监督,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 -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1] 受托方责任与要求 - 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 [2] - 受托方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以有效防范超许可范围生产的风险 [2] - 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对生产行为负责,并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2] - 受托方有责任拒绝委托方委托其开展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活动 [2] 配套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 - 办法提出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2] - 新规要求规范委托生产合同中涉及的食品安全事项 [2] - 办法强化了委托生产食品的召回管理 [2] -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规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2]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自明年12月1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9 10:35
政策法规 -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 -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压实食品委托生产双方责任并规范其行为[1] - 该办法的核心目标之一是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1] - 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