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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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亿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怎么收如何用? 证监会、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报· 2025-07-03 09:56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修订背景与目的 - 原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求 增强证券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并加强全流程管理 [1] -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7日 [1] 主要修订内容 计收范围调整 - 明确风险基金计收范围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 包括权益类品种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 [1] 计收比例下调 - 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 [2] 基金规模管理 - 规定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 达到或超过该规模后停止提取 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可停止交纳 不足30亿元时下一年度恢复提取 [2] - 新增动态评估条款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基金规模需求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投资管理优化 - 限定风险基金资金运用形式为银行存款 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证监会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形式 [2] - 要求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并明确投资比例限制 [2] 使用程序简化 - 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与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保持一致 [2] 管理措施强化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风险基金情况报告 [3] - 结算参与人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技术系统 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 [3] -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 包括垫付 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及技术故障 操作失误等场景的追偿机制 [3]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计收 管理 使用等事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