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06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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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7 18:33
担保审批 -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批准[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且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1] 管理与披露 - 董事会每年核查全部担保行为[6] -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管理部门,负责资信调查、办理手续等事务[15]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19]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9] 操作流程 -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人员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12]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3] 追偿原则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17]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17]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7]
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7 18:33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专户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协议终止与处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与相关方签新协议并公告[9]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3] 事项审议与披露 - 募集资金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3]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4]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4] - 负责执行项目的子公司每年向公司汇报项目全年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24]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5] 核查报告内容 -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等情况[25][31] 报告结论披露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违规处理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处罚并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2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10-27 18:33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识别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经营活动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提高公司风险管理的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福莱特玻 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 ...
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7 18:33
交易原则 - 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不从事投机交易,不使用募集资金[3] -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应与生产经营相关,且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匹配[9] 额度管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总体额度须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5] - 四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人民币是其一[5] - 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6] 组织架构 - 设立期货和衍生品督察小组,由总裁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12] 部门职责 - 财务中心负责业务方案拟定、资金筹集等日常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12] -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业务实际运作情况[13] - 董秘办负责履行交易事项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14] 操作规范 - 相关部门应在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交易文件并结算[17] - 财务中心应建立风险预警与止损机制,设定止损限额[17] -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明确合约类别、风险敞口等[18] 信息披露 - 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时应及时披露[21] - 从事投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真实准确披露交易目的[21] -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披露定期报告时可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全面披露套期保值效果[22] 档案管理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档案由财务中心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为10年[22]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2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24]
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10-27 18:33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或 无偿 ...
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0-27 18:33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联络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
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0-27 18:33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露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 ...
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10-27 18:33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有效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含义相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10-27 18:33
第一条 为适应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
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7 18:33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福莱 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