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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化工(6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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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0-28 18:04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10月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 管理目的与原则 - 目的是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等[3] - 遵循合规性、平等性等原则[4] 沟通内容与渠道 - 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5] - 通过官网、上交所网站等多渠道沟通[6] 信息披露规定 - 上交所网站为指定信息披露网站[8] -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9] 公司责任与要求 - 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9] - 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9] - 承担处理投资者诉求首要责任[10] 人员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2] - 控股股东等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12] - 其他部门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2] 工作措施 - 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12] - 证券部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12] -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证券部负责[14] 工作内容与人员素质 - 工作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等多项职责[12] - 从事人员需具备品行、专业知识等素质[13] 工作限制与协助 - 不得在活动中透露未公开信息[13] - 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实施工作[13]
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2025-10-28 18:04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事程序,保证经理层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下的公司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以 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对经理层明确规定的职权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途径。在 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议事、权责统一的原则,以达到互相协调、科学 决策、高效运行的管理目标。 第二章 经理层构成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 会秘书。 第四条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协助 总经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常务 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
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8 18:04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股权变动及 ESG 相关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规划发展中心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日 常工作实施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28 18:04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 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 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配合证券部保证制度 ...
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28 18:04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文件 - 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等为指定媒体[3]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证券部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9]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等[11] 定期报告相关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上交所规定执行[15]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5] - 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报告公告原因等[15] - 定期报告内容需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需审计委员会审核[15] - 董事、高管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6]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2][31]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进行业绩预告[18][22]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8]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4] - 控股、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4] - 涉及公司收购等致股本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6]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8] -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报告,董事长督促披露临时报告[29]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1]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3] - 接受委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聘用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33]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并听取陈述意见[33] - 各部门决策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并报告进展[34]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34]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8] 信息披露操作 - 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并报送监管机构[39][40] - 证券部通过上交所系统登记上传信息披露文件[40] - 直通车业务出现问题应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40]
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2025-10-28 18:04
奖励基金提取规则 - 以年度盈利为基础,按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提取[2] - 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不提取,达6%按净利润6%提取,超6%每增2%比例增1%[4] - 达10%按净利润0.5%提特别奖励,超10%每增1%比例增0.5%,总和不超2%[4] - 提取比例总和不超年度净利润10%[4] 奖励基金分配与管理 - 60%给高管,40%给员工[7]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9] - 审计委员会监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方案[10] - 重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11]
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0-28 18:03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唐 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 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
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8 18:03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事项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报告[6]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应报告[7]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报告[9]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应报告[9]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应报告[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报告[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应报告[10] - 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等应报告[10] -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应报告[10]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影响经营成果应报告[10] -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超10%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报告[12]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需报告[12]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上述标准适用该规定[12] 报告流程与要求 -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员知晓重大事项后应第一时间通报第一责任人[15] - 报告重大事项需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政府批文等信息[16] -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书面、电话、会议方式[16] -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预案[16] - 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各部门做好应披露信息收集整理工作[16] - 未及时上报应上报信息追究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责任[16] - 公司证券部负责整理并保存上报信息[16]
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10-28 18:03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公司开户数量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增加需交易所同意[4]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于专户以外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1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应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9]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9] - 公司募投项目预计延期,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2] - 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资金超披露数额5%,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14]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3]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薪酬等,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21]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21]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投入[22]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5] - 公司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意见[26] 披露时间与解释实施 - “及时披露”指2个交易日内披露[29]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9]
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10-28 18:03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决策事宜,依据国家及有关证券交易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和《唐 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