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60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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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4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披露前的知情人登记工作 [1] -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及报送,证券部门具体执行档案汇总工作 [1]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中介机构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8类主体 [2] - 内幕信息涵盖34类情形,包括重大资产变动(超资产总额30%)、重大亏损(超净资产10%)、股权结构变化(持股5%以上股东变动)、重大诉讼等 [3] - 内幕信息定义明确为未公开且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重大投资、担保、债务违约等 [2] 内幕信息保密要求 - 知情人需严格保密,禁止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牟利,信息流转需控制在最小范围 [4] -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电子资料需专人保管,防止非授权调阅或复制 [4] - 若信息已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公司需立即披露 [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流程 - 公司需分阶段记录知情人档案,包括知悉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并由知情人确认 [5] - 重大事项(如并购、重组)需同步制作进程备忘录,记载各环节时间、参与方等细节 [8] - 证券部门负责汇总各方报送的知情人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9] 违规处罚机制 - 违反保密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者将面临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涉嫌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 [10] - 公司发现违规行为需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报送证监会及交易所 [9] 制度实施与附件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未尽事宜按《证券法》等法规执行 [12][13] - 附件包含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标准化知情人档案格式,要求一事一记、分阶段登记 [14][15][16]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40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规[1] - 关联交易需确保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禁止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或损害公司利益[1] - 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非关联股东权益保护、关联方回避表决、董事会客观判断及尽量减少关联交易[1][3]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 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含直接/间接控制方、持股5%以上法人等)和关联自然人(含持股5%以上自然人、董监高及其家庭成员)[2][6] - 关联交易涵盖资源或义务转移事项,包括资产买卖、劳务提供、共同投资、担保等16类具体行为[4][6] - 关联方认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过去或未来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均视为关联人[3]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名非关联董事时提交股东会[7] - 重大关联交易(如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7][8]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金额预先审批,超预期需重新履行程序,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审议[10]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9] - 财务资助原则上禁止,但向非控股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时需严格审批并获股东会批准[8] - 免予审议的例外情形包括单方面获益交易、公允利率资金支持、公开招标等12类[11] 制度执行与附则 - 未按程序批准的关联交易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的可终止[11]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需股东会批准后生效[12]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4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则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1][2]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应配合其工作 [1][3]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任职条件包括:良好职业道德、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必要工作经验、取得上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1][4] - 禁止情形: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管的情形、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处罚/禁入未满期限、近三年受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三次以上 [2][4] 聘任与解聘程序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聘任前需向上交所备案材料(推荐书、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等) [2][5][6] - 解聘条件:出现禁止任职情形、连续三个月无法履职、重大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造成损失 [5][10] - 解聘或辞职需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5][10] 职责范围 - 信息披露管理:制定制度、协调披露、组织培训董事高管、督促遵守披露规则 [6][13] - 公司治理建设:筹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健全内控制度、推动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 [7][14] - 投资者关系与股权管理:协调监管机构/投资者沟通、保管股东资料、办理限售股事项 [6][15][16] - 资本市场战略:协助制定再融资或并购重组计划 [8][17] 证券事务部门与工作程序 - 设立证券部门分管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领导该部门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9][21] - 董事会秘书有权查阅公司财务经营文件,重大会议需列席并获资料支持 [9][23][24] - 公司重大决策前需征询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意见,其履职受阻可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10][26][28] 法律责任与附则 - 董事会秘书需诚信勤勉,若委托职责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10][30] - 离任时需接受审查并办理工作移交 [11][31]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11][32][33]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40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行使 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28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人或者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 息。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上述网站和 媒体。 第三条 证券部门统一负责证 ...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28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保护 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部门为 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开展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责任部门为证券部门、安全环保部,责任人 员为上述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的安全环保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应积极、主动与证券 部门沟通,及时提供公司应披露的环境信息,配合证券部门做好环境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章 应 ...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28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 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28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28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 的 信 息 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 等规定 ,办理 信息披 露暂缓 、豁免 业务的 ,适用 本制度 。 第 三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 四 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审 慎 确 定 信 息 披 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18:28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依法合规运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制定本会议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并审议,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就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提交董 事会: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