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新奥股份(600803)
icon
搜索文档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审计委员会提议、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或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6][7]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8]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3] 会议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会议主持与质询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0] - 董事、高管在股东会上应回答股东质询,四种情形可拒绝并说明理由[21] 表决相关规定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23]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2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24] - 股东会审议提案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本次股东会不得表决[24] 计票与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25] 会议结果与记录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主持人应宣布提案表决情况和结果[26]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26]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6]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28] 特殊情况处理 - 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措施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28] 方案实施与决议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8]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8] 规则解释与施行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1] 公告要求 -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需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篇幅长可摘要披露[31]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 业战略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 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和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变更,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应遵照本办法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 ...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提名委员会组成 - 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6] 人员补选与任期 - 公司应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6] - 组成未满足规定时,董事会应在未能满足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补足[7] - 拟重新委任超9年独立非执行董事,需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10] 职责与程序 -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建议[11] -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时,需征求被提名人同意[16] 其他规定 - 由全体成员书面签署之决议案亦有效[20] - 必要时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无表决权[21] - 公司应为其提供资源,必要时可聘请独立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21] - 会议应制作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21] - 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22] -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呈报报告等,需审批的按程序进行[24] - 若超半数董事会成员有异议,可书面反馈[24] - 公司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审查意见[24] - 出席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24] - 议事规则自公司发行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27]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第一章 总则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 份")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奥股份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分则 第三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 债务以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新奥股 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新奥股份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视同新奥股份对外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 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新奥股份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对除 ...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关联人士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为主要股东[7] - 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为基本关连人士[7] - 基本关连人士本人、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为关连人士联系人[9] - 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关连人士可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为关连附属公司[12] 非重大附属公司标准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12]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12]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及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但未达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若《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则经股东会批准[2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若《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则经股东会批准;关联交易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向财务和投资者关系部门报备[2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需提供证券服务机构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标的可不审计或评估[24]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6] - 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29] 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本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出资额达标准且全现金出资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9] 关联交易原则及流程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方和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时回避[19] - 关联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明确具体并披露相关情况[29] - 拟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30] - 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适用此原则;连串关连交易满足一定条件合并计算[24][25] - 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需对交易条款等发表意见并纳入股东通函[3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3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34] 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 - 关联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公司需披露定价依据[36] - 关联交易价款逐月结算,年度清算,或按协议约定支付[38] 委托理财及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4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4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应包括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44] 持续关连交易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45] - 香港联交所界定的非完全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通常不超三年[45] - 持续关连交易需为公司日常业务,按一般或更佳商务条款、协议条款进行,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48] - 审计师每年需确认持续关连交易经董事会批准、按定价政策进行、依协议条款进行且未超上限[48] - 超全年上限或更新协议、重大修订协议条款时,交易须重新遵守申报、公告等规定[49] 控股股东相关规定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资源,公司不得违规向其提供资金资产等[52]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问题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53] - 控股股东等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应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拒不纠正时公司可诉讼[56] - 董事会怠于履职时,过半数独立董事等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56] - 公司董监高等违规协助侵占公司财产,将视情节处分,构成犯罪提交司法机关[56] 适用规定及制度生效 - 交易同时符合内地和香港规定时从更严格者适用,冲突时咨询法律顾问[60] - 本制度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自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日起生效[61]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审计委员会组成 - 至少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多数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有专业资格或专长[4][5]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 现任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终止合伙或无财务利益2年内不得担任[5] 人员补选规定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6] - 公司不符《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立即通知并公告,三个月内补足人选[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委任、薪酬、独立性等[9] - 审阅公司财务资料,监察报表完整性[10][11] - 监督公司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11]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关注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17]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11][21]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27] -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除外[27]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27]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28][29] - 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董事可查阅[29] -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30] 其他 - 审计工作组提供公司相关书面资料[23] - 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生效[34] - 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主要股东不当影响[19]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3年9月13日获批首次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人员变动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将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2] 股份相关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23] - 公司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含A股和H股[22]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A股股份,不同情形有不同注销或转让时间及持股比例限制[2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特定情况除外),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3]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股东可起诉[34]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内容违反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若被拒或30日内未提起,股东可直接起诉[4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特定损失情况提起诉讼[41] 信息披露与审议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披露关联方及一致行动情况[44]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占比超50%且满足一定绝对金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1]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批[52] 担保审议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均须股东会审议[55]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57]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等6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64]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63]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67]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6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7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74][7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7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7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81]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指定地方[87]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94]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96]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中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80] - 股权登记日在册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表决[85]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确定主持人[89]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报告过去一年工作,独立董事应述职[91] - 会议记录应记载出席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9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99]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01] - 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106]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应在召开股东会通告发出后10日内提交董事会[10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也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07] - 关联交易事项普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经2/3以上通过[103]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117]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00] - 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经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并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99]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20]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21] - 董事会中安排1名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12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121] -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书面材料应在股东会举行日期不少于10日前发给公司股东会召集人[121]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126] - 董事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12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3名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1/3[132] - 审议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133] - 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133]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指标满足一定条件需董事会批准[139] - 购买或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1]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4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144]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10日内召集[144] -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4日通知,临时会议不少于2日[145]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46]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50] 高管相关 - 公司可设首席执行官或联席首席执行官、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153] - 首席执行官或联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159] - 首席执行官或联席首席执行官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160] - 总裁负责组织拟定公司战略规划等多项工作[162] - 运营决策会可决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额度的资产经营运作或交易事项[166] - 运营决策会审定交易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167] -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167] 信息披露 - 公司A股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171] - 公司H股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初步公告,4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1天披露年报;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初步公告,3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7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提取[172]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75]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75] - 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占比最低40%;有重大资金支出且下一年有较大投资计划,占比最低20%[178] - 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核心利润的30%[178]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181] 其他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天通知[193] - 向A股股东发出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刊登;向H股股东发出公告,按《香港上市规则》在相关网站刊登[197]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199]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方式进行[200]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纸质邮件送出,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邮件到达收件人系统时间为送达日期;以公告送出,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传真进入指定接收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200]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1]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3]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总额30%[14] - 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等[14] 监管协议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17]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 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 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 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新 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 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