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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6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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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关联人士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为主要股东[7] - 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为基本关连人士[7] - 基本关连人士本人、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为关连人士联系人[9] - 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关连人士可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为关连附属公司[12] 非重大附属公司标准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12]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12]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及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但未达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若《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则经股东会批准[2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若《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则经股东会批准;关联交易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向财务和投资者关系部门报备[2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需提供证券服务机构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标的可不审计或评估[24]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6] - 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29] 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本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出资额达标准且全现金出资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9] 关联交易原则及流程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方和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时回避[19] - 关联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明确具体并披露相关情况[29] - 拟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30] - 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适用此原则;连串关连交易满足一定条件合并计算[24][25] - 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需对交易条款等发表意见并纳入股东通函[3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3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34] 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 - 关联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公司需披露定价依据[36] - 关联交易价款逐月结算,年度清算,或按协议约定支付[38] 委托理财及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4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4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应包括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44] 持续关连交易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45] - 香港联交所界定的非完全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通常不超三年[45] - 持续关连交易需为公司日常业务,按一般或更佳商务条款、协议条款进行,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48] - 审计师每年需确认持续关连交易经董事会批准、按定价政策进行、依协议条款进行且未超上限[48] - 超全年上限或更新协议、重大修订协议条款时,交易须重新遵守申报、公告等规定[49] 控股股东相关规定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资源,公司不得违规向其提供资金资产等[52]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问题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53] - 控股股东等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应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拒不纠正时公司可诉讼[56] - 董事会怠于履职时,过半数独立董事等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56] - 公司董监高等违规协助侵占公司财产,将视情节处分,构成犯罪提交司法机关[56] 适用规定及制度生效 - 交易同时符合内地和香港规定时从更严格者适用,冲突时咨询法律顾问[60] - 本制度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自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日起生效[61]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增强董事会在业务决策过程中 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合理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 简称《企业管治守则)》《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对公司(包括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下同)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的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委员组成,各委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 ...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3年9月13日获批首次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人员变动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将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2] 股份相关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23] - 公司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含A股和H股[22]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A股股份,不同情形有不同注销或转让时间及持股比例限制[2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特定情况除外),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3]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股东可起诉[34]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内容违反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若被拒或30日内未提起,股东可直接起诉[4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特定损失情况提起诉讼[41] 信息披露与审议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披露关联方及一致行动情况[44]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占比超50%且满足一定绝对金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1]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批[52] 担保审议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均须股东会审议[55]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57]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等6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64]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63]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67]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6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7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74][7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7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7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81]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指定地方[87]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94]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96]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中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80] - 股权登记日在册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表决[85]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确定主持人[89]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报告过去一年工作,独立董事应述职[91] - 会议记录应记载出席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9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99]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01] - 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106]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应在召开股东会通告发出后10日内提交董事会[10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也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07] - 关联交易事项普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经2/3以上通过[103]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117]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00] - 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经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并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99]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20]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21] - 董事会中安排1名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12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121] -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书面材料应在股东会举行日期不少于10日前发给公司股东会召集人[121]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126] - 董事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12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3名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1/3[132] - 审议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133] - 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133]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指标满足一定条件需董事会批准[139] - 购买或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1]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4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144]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10日内召集[144] -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4日通知,临时会议不少于2日[145]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46]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50] 高管相关 - 公司可设首席执行官或联席首席执行官、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153] - 首席执行官或联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159] - 首席执行官或联席首席执行官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160] - 总裁负责组织拟定公司战略规划等多项工作[162] - 运营决策会可决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额度的资产经营运作或交易事项[166] - 运营决策会审定交易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167] -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167] 信息披露 - 公司A股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171] - 公司H股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初步公告,4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1天披露年报;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初步公告,3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7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提取[172]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75]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75] - 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占比最低40%;有重大资金支出且下一年有较大投资计划,占比最低20%[178] - 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核心利润的30%[178]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181] 其他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天通知[193] - 向A股股东发出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刊登;向H股股东发出公告,按《香港上市规则》在相关网站刊登[197]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199]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方式进行[200]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纸质邮件送出,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邮件到达收件人系统时间为送达日期;以公告送出,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传真进入指定接收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200]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1]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3]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总额30%[14] - 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等[14] 监管协议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17]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 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 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 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新 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 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 ...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或限制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 事项作出的承诺。 1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自 己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 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 ...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5-16 18:0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奥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
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16 18:02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4]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但未达特定标准,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特定标准,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向财务和投资者关系部门报备[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程序外,还需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标的可不审计或评估[12]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5] - 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5] 共同出资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本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出资额达标准且符合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协议及审议流程 - 与关联人关联交易须签书面协议,协议订立等情况按规定披露;关联人签署协议应回避[16] - 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16]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4]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31]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3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5] - 制度与国家新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3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36]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落款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