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6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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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08-28 19:26
股东大会信息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9月15日14点在江苏江阴公司行政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3] -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有不同投票时段[4] 议案审议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多项议案[5] - 特别决议议案为2个[6] 股权与登记 - A股股票代码为601218,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8日[10] - 股东登记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地点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11]
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5-08-28 19:25
会议情况 -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应到3人实到3人[1] 议案审议 -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并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1] -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 -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3][4] 人事变动 - 同意免去怀刚强先生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4]
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5-08-28 19:23
会议信息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通讯召开[1] - 应到董事7名,7名按期签署文件[1] 议案审议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1]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 - 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章程议案[3] - 审议通过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议案[4] - 审议通过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5] 股东大会安排 - 董事会提请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5]
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2025-08-28 19:23
业绩总结 - 2025年上半年度归母净利润81,561,657.69元[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608,839,531.53元[3] 利润分配 - 每10股派现0.1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2] - 总股本969,033,512股,派现9,690,335.12元(含税)[3] - 利润分配预案已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待股东大会通过[4][5][6]
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8 18:4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 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 ...
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4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 (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6、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
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49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负责,董秘组织实施[2] - 涉商业或国家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5] 审批流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申请,董秘2个交易日内审核[7] - 公司决定需经董秘审核、董事长批准等流程[7]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审议批准后生效[11]
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8 18:4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明确经理权限,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经理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经理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保证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实践和弘扬公 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经理的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解除、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任职的情形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8 18:4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考核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
吉鑫科技(601218)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8 18:49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吉鑫风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