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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立食品(60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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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立食品(60317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8:28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
宝立食品(603170) -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8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
宝立食品(603170)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8:28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 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资格 第四条 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同时熟悉企 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董 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
宝立食品(603170) -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8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
宝立食品(60317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8:28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 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
宝立食品(60317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8:2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不得干预[2] - 聘期为一年[9]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 15%[8] 审计人员任职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7]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8] 改聘与信息披露 - 特定情况改聘,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0][14] - 变更时需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等[14] - 年度报告披露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4]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关注,发现违规报告董事会[13] - 董事会可通报批评责任人,股东会可解聘事务所并处罚责任人[13][14] 制度相关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至少 10 年[1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6]
宝立食品(603170)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8:28
资金管理 - 公司制定制度防止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资金占用[4]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方式[4] -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10] 公司独立性 - 公司需在资产、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5] 担保与责任 - 公司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董事和高管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14] 清偿与处分 -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15] - 公司对协助关联方侵占资产等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分[18]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
宝立食品(603170) -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8:28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 制定制度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责任义务[2] - 津贴水平综合考虑工作任务、责任等[3]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 - 制度2025年10月29日公布,经股东会审议生效[4][6]
宝立食品(60317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8:2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10]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专户协议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3] 闲置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17]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6] 募投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20]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2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9]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报告上交所及公告[3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意见[33]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34] 独立董事权限 -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审核[35] 报告处理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若违规需公告情况及措施[36] 制度适用范围与执行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也按其执行[38] 制度制定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8] 项目转让与置换 - 公司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关注多方面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1]
宝立食品(603170) -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8
薪酬制度适用人员 - 制度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薪酬管理职责 - 董事会制订薪酬标准、方案及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监督执行[6] 不同人员薪酬情况 - 独立董事领固定津贴,无其他薪酬[8] - 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代表董事无薪酬津贴,可报销合理费用[9]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9] 薪酬计算与调整 - 岗位变动按任免时间按月算当年薪酬[11] - 重大变化时调整薪酬需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