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603867)
搜索文档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04-28 16:25
提名规则 - 现任董事会、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5] - 现任董事会、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5]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代行提名独立董事权利[5]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4-28 16:25
信息报告范围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1] - 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低于2亿元的对内固定资产投资需报告[11] - 单次债务融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低于1亿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需报告[11] - 金额5000万元以上低于1亿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超1亿元的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告[1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部分除外)[13] 信息报告流程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触及特定时点后向董事会秘书预报重大信息[17] - 各部门及子公司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进展[18] - 报告义务人知悉信息后第一时间面谈或电话报告,24小时内递交书面文件[18]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并公开披露[19] 信息报告制度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21]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联络人并备案[21]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21] 信息保密与培训 - 公司董事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应保密,不得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22] - 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22]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导致违规由其承担责任[23]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 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 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审 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4-28 16:25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或持股50%以下但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通过协议等实际控制的公司[5] 人员管理 -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述职报告,连续两年考核不符要求将被更换[11] - 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派往控股子公司人员并收集相关人事信息[7] - 非经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监高,应在任命后1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备案[38] - 公司人事部负责组织对派出人员进行业务培训[38] 财务报表与报告 - 控股子公司每月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递交季度财务报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递交年度报告及下一年度预算报告[15] -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人员每月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23] 财务制度 -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自身财务管理制度并报母公司财务部备案[16] -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17] - 控股子公司应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报公司财务中心备案,严禁隐瞒收入和利润、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19] 监督管理 -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监督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管理[7] - 公司财务部监督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7]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和规范治理监督[7]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控股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监督[30] -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离时需履行离任审计[32]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包括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33] 经营计划与报告 -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结束前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批后实施[21] 交易事项审议 - 控股子公司发生特定交易事项,需按规定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3]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需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经相关会议审议,召开股东会前应先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4]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循相关规定,经相关会议审议,召开股东会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4] 重大事项报告 -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增减持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等[26] 信息披露 -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汇报工作[28] 行政管理 - 控股子公司行政管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指导[34] 薪酬制度 -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订薪酬制度并报公司备案[38] 考核制度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41] -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控股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41] -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综合考评[41] -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考核和奖惩方案自行制定并报公司备案[41] 制度权限 - 本制度修改和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43]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4]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 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04-28 16:25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 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经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可以决定向特 ...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8 16:25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7]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8] 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占比不同,分别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0] - 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低于2亿元的对内固定资产投资需董事会审议,2亿元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1] - 单次债务融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低于1亿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1亿元以上或超20%需股东会审议[11] 股东与董事会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10][14] 董事会会议规则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提前5日书面通知[17][20]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提议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18] -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20] - 董事会定期会议变更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23] 董事会会议召开与决议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7]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27] - 非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得委托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28] - 董事会表决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33]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5] -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38] 提案相关规则 - 定期会议召开前十日和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送达的提案,可列为会议议题[39] - 提案未获通过,在条件和因素未重大变化时,董事会会议1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提案[38] - 过半数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等情况,可要求暂缓表决[39] - 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征集会议提案[39] -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列为当次董事会议题[39] - 董事会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可提出临时提案[40] 其他规则 -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主持人应及时制止[30]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5] - 主持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可提出修改议案建议[45] -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内制作决议或纪要并送达签字及披露信息[51]
新化股份(603867)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4-28 16:2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