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
搜索文档
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17:0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会议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
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17:02
委员会组成 -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5] 人数规定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未达前暂停职权[7] 事项审议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需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会议召开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按需不定期召开[17] - 定期会议会前5日发通知,临时会议会前3日发通知[19]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0] 决议规则 -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20] - 每项议案获规定有效表决票数,主持人宣布后形成决议[22] - 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22] 委员管理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且不委托代行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更换[20] -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审阅材料,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出席[20]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需载明独立董事意见[22][23] 生效及解释 - 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通报情况 - 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在决议生效次日向董事会通报情况[23] 规定适用 - 细则如与后续法规或章程抵触,按新规定执行并修改[26] - 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27] - 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5]
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17:02
委员会构成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 人数规定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未达前暂停职权[4] 会议规则 -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1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6] 委员管理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且不委托,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更换[16] - 独立董事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16]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20] - 细则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 - 细则于2025年12月修订[1]
长鸿高科(60500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17:02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2]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2]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2]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3]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中期、季度报告一般可不审计[15] 信息披露义务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公司应披露[19][29] - 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负有信息披露义务[24] -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 - 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公司应披露[21]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公司应了解并披露[3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通报披露[29] 披露职责人员 - 董事、高管应保证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5]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25] -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数据真实性等负直接责任[27]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多环节审核后按程序披露[14][33] - 涉及决议的临时公告和重大事件按特定程序披露[34]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按规定程序进行[34] - 已披露信息有误按临时报告程序发更正公告[36] 披露方式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披露,摘要在相关媒体披露[59] - 公司信息可载于其他媒体,但不得先于指定媒体[60] 保密与责任 - 信息知情人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违规造成损失应赔偿[40] - 董事会应控制知情人范围,不提供内幕信息[41] - 聘请中介机构应签保密协议,不泄露无关信息[41]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被处理并要求赔偿[42]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犯罪追究刑责[42] - 公司保留追究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责任权利[42] 档案保存与制度 - 信息披露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有更长要求从其规定[44] -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制订修订,经董事会审议生效[44]
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2025-12-10 17:0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合规性、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 等离职情形。 1 (一)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 (二)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 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 ...
长鸿高科(60500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2025-12-10 17:02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不得滥用豁免[2] - 涉及国家秘密可依法豁免披露[3]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 披露规则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5] - 定期和临时报告涉国家、商业秘密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5]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6] 登记要求 -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登记相关事项[6] - 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7] 违规处理 - 不符合规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7]
长鸿高科(605008)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17:02
人员聘任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5]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7] 会议规定 -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可不定时召开[14] 职责权限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18]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职责分工由总经理确定[19] 制度细则 - 本细则为《公司章程》补充性文件,解释权属董事会[3][25]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6]
长鸿高科(60500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17:0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9] - 近36个月内有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9]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需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11]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11]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5] 任期与解职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6] - 提前被解除职务,公司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6]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9]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2]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请股东会解除其职务[24] - 部分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工作要求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27]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3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31] 报告与披露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3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4] 公司支持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7] - 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34]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8] -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9]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42]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42] 制度调整 -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事项与本制度不一致,应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逐步调整[43]
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1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 要参股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本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以 《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三条 公司 ...
长鸿高科(605008)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17:0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 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 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