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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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客户已支付款项主要为前期欠付的到货款及初验款
证券日报· 2026-02-10 20:09
公司财务与收入确认 - 客户已支付款项主要为前期欠付的到货款及初验款 相关合同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2] - 含2024年年度报告在内的公司前期定期报告未对此进行过“计提” 因此亦不存在冲回情形 [2] - 相关合同将依据未来情况 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计入对应报告期 预计对2025年度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2]
百利科技:预计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4亿元-2亿元 同比减亏
新浪财经· 2026-01-28 17:27
公司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4亿元到2亿元,上年同期亏损4.01亿元,亏损额同比收窄[1] - 公司预计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7亿元到2.3亿元,上年同期亏损3.99亿元,亏损额同比收窄[1] 行业与市场环境 - 2025年新能源锂电、传统能源石化行业整体有所回暖[1] 公司经营与收入确认 - 公司产线系统需经安装、调试、试生产、竣工验收等过程,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并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1] - 公司订单执行、收入确认的周期较长[1]
大行评级|美银:首予东方电气“买入”评级及目标价33港元,看好长期增长潜力
格隆汇· 2026-01-22 10:41
投资评级与目标价 - 美银证券首次覆盖东方电气,给予“买入”投资评级,目标价为33港元 [1] - 该目标价相当于2026年预测市盈率的26倍 [1] 核心驱动因素与增长前景 - 2021至2025年间获得的火电及核电设备订单将强劲推动公司收入确认 [1] - 雅鲁藏布江项目(一个资本开支达1.2万亿元人民币的水坝项目)将为公司带来长期盈利贡献 [1] - 燃气轮机出口业务存在潜在扩张空间 [1] - 电站服务业务(包括运维和灵活性改造)预计将持续增长 [1] - 美银证券预测,东方电气2025至2027年净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13% [1] - 公司增长将受益于中国电力资本开支的上升周期 [1] 市场地位与竞争优势 - 公司在核电和水电设备市场的占有率约为40% [1] - 公司在火电设备市场的占比超过30% [1] - 公司是2021至2025年间中国大规模火电及核电投资的主要受益者 [1] 盈利增长动力 - 设备订单将随着平均售价的回升进行销售确认,从而驱动公司净利润稳步增长 [1]
净利连降的长鸿高科被责令改正 2020上市华西证券保荐
中国经济网· 2026-01-19 14:39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公司因内部控制不完善及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收到宁波证监局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2] - 具体违规行为包括销售与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导致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1][2] - 公司董事长陶春风、董事会秘书白骅、时任财务总监胡龙双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公司融资历史 - 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首次公开发行4,600万股,发行价格10.5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8,484.00万元,净额44,547.11万元 [3] - 2022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3,582,000股,发行价格13.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0,004,720.00元,净额41,744,736.98元 [4] - 上市以来公司累计募集资金总额为53,484.47万元 [5] 公司财务表现 - 2020年至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2亿元、1.85亿元、1.80亿元、9500.95万元、9422.29万元 [5] - 2024年上半年公司因收入确认时点问题导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
紧急砍掉1.5亿元补流的新年科创板首家上会企业---联讯仪器:技术自主
新浪财经· 2026-01-08 19:43
文章核心观点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冲刺科创板上市,其提交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在技术自主性、客户依赖性、收入真实性、财务健康度和信息披露透明度五个关键维度上存在多处疑点,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其价值与上市前景的判断 [2][12][15][24] 技术自主性 - 公司宣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芯片及自研算法,但电子测量仪器和半导体测试设备的核心零部件大量依赖外采、外协,专用芯片如采样保持放大器芯片、鉴相器芯片等来源标注为定制类采购,向思诺威、博芯电子等第三方采购设计和流片服务 [3][4][16] - 公司承认专用芯片研发投入大、应用场景局限、市场空间小,市面上无成熟商用芯片,需自行研发,但在性能要求提升时却选择将芯片开发设计外包,其解释为加快研发进度和考虑经济效益,但核心芯片依赖外部设计引发对其核心技术壁垒和长期竞争力的质疑 [5][17] 客户依赖性与收入结构 - 客户集中度极高,前10%左右的客户贡献了75%左右的收入,而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客户数量占比高达90%左右,贡献的收入仅在30%左右,这种结构使公司业绩高度依赖少数大客户 [5][18] - 对单一客户“集团一”的销售占比急剧攀升,从2022年占营业收入的2.20%升至2023年的9.90%,2024年进一步增至16.92%,2025年1-9月仍维持在12.53%的高位,公司增长深度绑定单一客户,尽管公司预计未来其影响会减小,但实际依赖程度依然很高 [6][19] 收入确认与季节性 - 公司收入分布呈现明显季节性,第三、四季度收入及占比普遍高于第一、二季度,以2022年至2024年为例,电子测量仪器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44.52%、37.31%、14.24%,半导体测试设备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44.01%、48.05%、55.43% [7][20] - 公司解释季节性受下游客户预算管理和年底采购验收影响,但2023年半导体测试设备第四季度、12月及全年验收周期的平均数及中位数显著低于2022年和2024年,公司解释受特定客户验收周期短影响,但验收周期的年度巨大波动引发对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质疑 [7][20] 财务健康状况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金额持续攀升,分别为2,743.99万元、3,690.72万元、9,558.59万元、11,510.01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30.61%、27.22%、37.55%、37.70%,2025年一季度末占比已接近40% [8][21] - 高比例逾期应收账款占用营运资金,可能预示下游客户支付能力问题或公司信用政策放松,公司已对部分客户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例如2025年7月因海科电力未支付224.60万元货款提起诉讼,暴露出公司在客户信用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9][10][22] 信息披露与竞争对比 - 公司在问询回复中通过表格与国内外竞争对手比较以强调技术先进性,但在多个产品的国内竞品最高水平一栏填写“无公开信息”或斜杠,例如在光芯片KGD分选测试系统的对比中,竞品指标全部标注为无公开信息 [11][23] - 这种选择性比较方式难以客观反映公司在国内市场的真实竞争地位,虽然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但可能误导投资者对公司技术实力的判断,不符合科创板对硬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透明、客观证明的要求 [11][23]
【致同提示】编制2025年年报应予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
新浪财经· 2026-01-04 09:25
文章核心观点 财政部等四部门连续第六年联合发布年报工作通知,明确了2025年企业年报编制中需重点关注的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旨在提升财务信息质量,防止企业通过不当会计处理操纵利润或资产,通知特别强调了长期股权投资、收入确认、资产减值、数据资源等领域的判断标准与操作规范,并对比了近三年的关注重点变化[1][2][3] 近三年准则实施重点问题分布 - **收入确认问题持续突出**:2025年重点关注问题数量为6个,2024年为3个,2023年为2个,是近三年被提及次数最多且增长显著的问题领域[1] - **金融工具与资产减值问题频发**:金融工具问题在2025年、2024年、2023年分别被提及3个、3个、2个;资产减值问题分别被提及1个、2个、2个,是持续受到监管关注的领域[1] - **新增与变化关注点**:2025年通知新增了对“标准仓单”会计处理方法的关注,并持续强调“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该问题在2024年也被提及1次[1][2] - **企业合并与政府补助问题**:企业合并问题在2025年有2个,2023年有2个;政府补助问题在2023年有3个,2025年和2024年各有1个[1] 2025年特别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 - **业务的判断**: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若被购买方主要资产为联营企业股权,购买方不得仅因该联营企业构成业务就直接认定被购买方构成业务,需严格按准则判断[2][67] -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判断背书或贴现的汇票能否终止确认时,需综合考虑信用风险、延期付款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若受让方实质上享有追索权,则不应终止确认[2] - **利率跳升条款**:对金融工具中包含的利率跳升等条款,需综合判断封顶利率是否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水平,以及是否构成间接支付义务[2] - **标准仓单会计处理**:因执行相关规定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2] - **会计差错与收入确认**:在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未变的情况下,收入确认方法不应改变,否则可能属于会计差错而非会计政策变更[3][44] - **数据资源与政府补助处理**:数据资源应以成本计量,不得以评估值入账;政府补助需依据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正确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3][61]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 **重大影响的综合判断**:公司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必须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评估其参与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权力,不得仅以委派或撤回董事、增减持股比例等个别事实为由随意变更判断[4][5] - **判断的核心是权力而非行使**:重大影响的核心在于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是否“正在行使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视为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其无法参与决策[5] - **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在被投资单位股权结构及投资方持股比例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在不同会计期间对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应保持一致[6] - **核算方法的适用**:确认为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采用权益法核算,但风险投资机构等特定主体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除外[6] 关于固定资产 - **及时转固与计提折旧**: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公司应及时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不得以未办理竣工决算为由延迟转固,转固后可按估计价值确定成本,竣工决算后调整成本但不调整已提折旧[7][9] - **成本构成与测试支出**:固定资产成本包括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必要支出,应计入成本,但评估财务业绩的支出除外[8] - **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试运行销售)时,相关收入和成本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其净额不得冲减固定资产成本[9] 关于无形资产 - **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严格条件**:公司必须准确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仅在开发阶段支出同时满足技术上可行、有使用或出售意图、能产生经济利益、有足够资源支持、支出能可靠计量这五项条件时,才可资本化,不得在技术方案未通过可行性验证前就认定满足条件[10][11][13] - **支出归集与区分**:必须准确归集研发支出,不得将行政管理等非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且同一无形资产在达到资本化条件前已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10][14] - **外购研发项目的处理**:外购正在进行中的研发项目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后续支出比照内部研发支出规定处理;若用于自身研究或未达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则应费用化,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通过出售带来经济利益[15] 关于数据资源 - **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数据资源必须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才能确认为资产,且一律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不得以评估值入账或调账,此前已费用化的支出不得重新资本化[16][24] - **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内部形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其开发支出资本化需满足五项严格条件,包括完成立项审批、具备所需技术条件、有详细开发计划与技术验证、有明确使用意图和商业模式、能证明可产生经济利益、有足够资源支持、支出能可靠计量等[20][21][22][23] - **强化信息披露**:公司需披露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若进行评估且影响重大,还需披露评估方法、参数来源、假设前提等信息,鼓励披露应用场景和业务模式[17] 关于资产减值 - **减值判断的及时性与参数合理性**: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可靠信息,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或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对停工项目、闲置资产等予以特别关注并恰当计提减值[25][27] - **商誉的强制减值测试**: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必须进行减值测试,且不得以存在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测试[26][28] - **资产组的确定与谨慎变更**:商誉减值测试必须结合相关资产组进行,该资产组应代表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监控的最低水平,且不得大于经营分部,资产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能仅因内部管理架构调整而变更[28][29][30][31] - **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资产可收回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较高者,估计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27] 关于或有事项 - **未决诉讼/仲裁的披露底线**:即使披露详细信息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必须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性质,以及未披露详细信息的事实和原因,不得以此为由不作任何披露[32][34] - **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若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并确定赔偿金额,即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应予以确认,不能仅因上诉或二审未决而不确认[34] - **预计负债的流动/非流动划分**:对于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能合理估计一年内清偿部分的,列为流动负债;超过一年部分列为非流动负债;若无法合理估计一年内清偿金额,则全部列为流动负债[32][37][38] 关于收入 - **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判断**:判断商品是否可单独区分需综合考虑所有事实,若商品需要与合同中其他商品进行重大整合、修改或定制,或彼此具有高度关联性,则不可单独区分[40][42][43] - **时段法与时点法的恰当运用**:公司应依据客户是否在履约过程中取得商品控制权来判断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不得随意变更方法,且不能仅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为由不确认收入[43][44] -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身份判断**:公司应根据在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身份,从而决定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贸易、电商、平台等行业需特别关注,不得在不符合条件时采用总额法[46][47] - **可变对价的估计与限制**:可变对价应按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得超过“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51][54] - **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的确认**: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不得仅因授权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就直接分期确认收入[56][58] - **附销售退回条款的收入确认**:应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扣除预计退款)确认收入,并将预计退款确认为负债,不能在实际收到退货时才冲减收入[59][60] 关于政府补助 - **与日常活动相关性的判断**:公司需根据经济实质判断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不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补助不得计入其他收益[3][61][64] - **会计处理方法**: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总额法下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且对同类补助业务应一贯地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不得随意变更[64][66] 关于企业合并 - **构成业务的判断**:重申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若被购买方主要资产为联营企业股权,不得仅因该联营企业构成业务就直接认定被购买方构成业务,需运用“投入与加工处理过程”标准或集中度测试进行判断[67][68][70] - **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应作为合并对价一部分,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个月内基于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证据可调整合并成本与商誉,其他变动则按金融工具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等方式处理[71][72]
收入确认再遭追问,广泰真空IPO暂缓审议,有项目验收时长超8年
新浪财经· 2025-12-30 17:31
IPO审议结果 - 广泰真空IPO于12月29日被北交所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 [1][3][12] - 暂缓审议的核心问题是关于“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及依据的充分性” [3][12] 收入确认问题详情 - 报告期内存在发货至验收时间超过15个月的项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项目共有25个,合计金额13715.41万元 [5][15] - 2022年、2023年前十大合同中均存在发货后超过1年才验收的情形 [4][14] - 具体案例:2022年1月与客户D2签署的10051.50万元合同,部分货物从发货到验收超过1年 [4][14] - 具体案例:2023年8月与客户L签署的1999万元合同,部分货物从2024年6月发货至2025年7月验收,超过1年 [4][14] - 对客户AY的四个项目验收时长在2842天至2934天之间,即超过7年,最长的超过8年 [6][15] 财务数据异常 - 报告期各期末合同负债(预收货款)金额分别为31922.65万元、45213.22万元、48646.26万元、44649.70万元 [4][13] - 合同负债占各期末流动负债比例分别为62.12%、74.98%、82.29%、77.32%,持续处于较高水平 [4][13] - 截至2025年6月末,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合同负债金额达17349.96万元,对应8个客户,原因均为尚未达到验收条件 [6][15] 与客户信息披露矛盾 - 广泰真空披露2024年末、2025年6月末对石英股份有账龄1年以上的预收款1312.79万元 [7][17] - 但石英股份同期财报显示其“预付工程及设备款”总额仅为940.15万元和390.55万元,明显低于广泰真空披露金额 [7][17] - 对石英股份的发出商品1177.68万元已于2017年出库,存放于客户厂房,直至2025年9月才完成验收 [8][18] - 公司对验收延迟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9月称因质量争议,12月更新称因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质量整改 [8][18] 客户合作时间存疑 - 公司披露与金力永磁集团的首次合作时间为2017年3月 [8][18] - 但金力永磁招股书显示,2016年末已存在对广泰真空159万元的应付票据-设备购置款,表明合作早于公司披露时间 [9][19] - 公司解释与包头金力永磁等新成立公司快速合作是基于与母公司的历史合作 [8][18] 监管问询与要求 - 北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发货至验收超15个月项目的合同条款及履约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协商验收或跨期确认收入情形 [3][12] - 要求公司对照与石英股份的合同,说明条款执行、违约处理及报告期内类似情况 [3][12] - 要求公司核实发货超1年未验收项目的详细时间线,并说明按“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 [6][15] - 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审慎论证收入确认政策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6][16]
原力数字信披的系列函证存疑,关系到注册制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问题
中金在线· 2025-12-11 22:28
文章核心观点 - 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交所的上市申请面临重大质疑 其信息披露质量、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深层次问题 与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核心要求形成鲜明对比 [1] 财务数据与收入确认疑点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从2022年的50,285.46万元增长至2024年的54,488.49万元 扣非归母净利润从6,799.81万元增长至8,202.70万元 呈现稳健增长态势 [2] - 公司与客户间的销售收入函证存在持续性、大额差异 报告期各期回函直接相符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06%、39.60%、46.94%和35.59% 均未超过60% 意味着超过40%的收入需经“审计调节” [3][4] - 2025年1-6月对单一主要客户(极可能是第一大客户T讯集团)的发函金额为8,698.34万元 客户回函仅确认3,580.48万元 差异高达5,117.86万元 调节后声称相符 但公司招股书披露同期对该客户的销售收入为8,850.33万元 与发函金额存在约151.99万元的差异 [3] - 2022年度对同一主要客户的发函金额为6,054.30万元 回函金额为7,244.38万元 出现负差异1,190.08万元 但招股书显示当年对该客户的销售收入为6,650.20万元 发函金额与披露金额之间存在595.90万元的差异 [3] - 函证调节项错综复杂 涉及不同年度之间的来回调整 远非简单的“开票延迟”所能概括 [5] - 对于函证差异 公司及中介机构给出的主要解释是“收入确认政策差异”及“客户收票时入账时间差” 但差异的持续性及巨大规模引发对收入确认节奏可能存在人为干预或判断偏差的质疑 [4] 业务模式与内部控制缺陷 -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游戏3D内容受托制作、动画3D内容受托制作和其他行业3D内容受托制作及服务 [6] - 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方式进行验收确认 而非传统的纸质签章或系统验收流程 [6] - 公司未能充分说明在具备签订正式合同条件下仍选择电子验收方式的原因 也未详细披露电子验收的具体内部控制措施 [7] - 电子验收方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判断面临更大主观性 可能产生跨期确认风险 公司未按客户类型和项目规模对期末前后收入确认情况进行分层分析 [7] - 公司承认部分电子验收记录存在“表述模糊需进一步确认”的情况 但未披露这类情形的占比及后续处理结果 [8] 审计与函证程序问题 - 作为IPO审计的关键证据 函证程序在原力数字案例中暴露出严重问题 签字会计师在电子验收场景下执行的函证程序存在诸多瑕疵 [6] - 函证程序未能全面覆盖所有重大交易 特别是针对电子验收项目 函证的比例和范围是否足够代表整体业务存疑 [8] - 部分函证存在“直接联系客户人员”而非遵循正式沟通渠道的情况 这种非正规程序可能影响函证的可靠性 [8] - 对于函证存在的未回函、回函不符等情形 公司未充分披露差异的具体情况、产生原因及解决措施 [9] 人才流失与核心竞争力风险 - 报告期各期 员工离职率分别为25.00%、22.44%、21.47%和26.69% 每年有超过五分之一的员工离开公司 其中绝大部分是中低职级人员 [11] -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供应商中 有两家是由公司前员工设立的企业 公司向这些企业采购动画制作等服务 [11] - 高流失率导致培训成本增加、项目经验断层、制作效率降低和质量不稳定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威胁 [11][12] - 公司声称向前员工设立企业的采购成本“略低于”内部自制成本 但该等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其对核心竞争力的侵蚀值得关注 [11]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收入准则应用披露示例(16):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披露示例
搜狐财经· 2025-12-01 01:07
文章核心观点 - 致同发布系列文章及专业书籍,旨在通过解析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研究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并提供可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 [1][2] - 本期文章聚焦于收入确认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问题,结合具体准则规定、监管指引及上市公司披露示例进行详细解析 [3] 相关准则与监管要求 - 核心判断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CAS14)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4] - 控制权的判断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广告营销等应予以特别关注 [4] - 为便于准则实施,企业通常可参考三个迹象: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存货风险、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商品的价格,但这些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 [5][6][7] - 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通过发布年报工作通知、应用案例及会计监管报告,持续强调并细化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判断的监管要求 [4][6][7][8][15][19][20][21] 实务判断案例解析 - **案例1(百货联营模式)**:供应商乙公司负责商品保管、定价销售并承担存货风险,拥有商品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1000元;百货公司甲公司负责统一收款并扣除10%分成,是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100元 [8][9][10] - **案例2(百货自营模式)**:百货公司甲公司自主挑选商品、委派销售、承担存货风险并统一定价收款,拥有商品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 [11][12] - **案例3(联名款销售模式)**:甲公司将从乙公司采购的联名服装与自产服装一起管理销售,主导商品使用并承担主要销售责任,是主要责任人;乙公司对未售出商品承担退货风险,应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12][13][14] - **零售百货联营模式普遍判断**:商品售出前所有权和风险属于供应商,供应商主导销售活动,百货商场提供场地和管理服务,通常被认定为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15][16][17] - **委托加工业务**:需判断加工方是否取得原材料控制权,若未取得,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收入,而应作为购买加工服务处理;加工方应按净额确认加工服务费收入 [18] - **其他常见误判领域**:包括充电服务企业将代收电费全额确认为收入、物业出租方将代收水电费全额确认为收入等,若未取得对水电的控制权,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19][20] 上市公司披露示例汇总 - **润欣科技(300493.SZ)**:对于自第三方取得IC等电子元器件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的业务,公司认为其能主导商品使用并决定价格,拥有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作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 [23][24][25] - **迪阿股份(301177.SZ)**:对于商场联营销售模式,公司认为其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有权自主决定价格并承担存货风险,是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23][26] - **金力永磁(300748.SZ)**: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的电费收入实质是代电力公司向租户收取,并非主要责任人,因此将收入人民币1,960,909.36元和成本人民币1,960,909.36元以净额列示 [23][27] - **上海环境(601200.SH)**: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公司认为其在转让服务前能主导服务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拥有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23][28][29]
达 意 隆(002209) - 002209达 意 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20251118
2025-11-18 17:28
财务与收入确认 - 市场反馈公司约有2亿元已完工产品因客户原因未在Q3确认收入 [2] - 公司表示收入确认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季度业绩情况需关注定期报告 [2] - 三季报披露的合同负债金额为10.31亿元 [3] 生产与产能 - 公司目前未在越南设立工厂 [3] - 公司整体经营稳定,厂房改扩建项目正稳步推进 [3] 订单情况 - 公司在手订单情况良好 [3] - 订单排期已到2026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