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6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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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60520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19日修订)
2025-08-19 19:49
董高人员信息申报 - 新任董高人员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8] - 现任董高人员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8] 董高人员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董高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2] - 公司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董高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2] 董高人员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高人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3] - 董高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3] - 董高人员涉及违法处罚未满6个月不得减持股份[14] - 董高人员被证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不得减持股份[14] - 董高人员持有的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17] - 董高人员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不超各自持股总数的25%[23] 大股东及特定股份者减持规定 - 大股东或持特定股份者,集中竞价90日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90日内减持不超2%[20] - 大股东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20] - 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仍遵守规定[24] 董高人员股份变动披露 - 董高人员所持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披露[31] 董高人员增持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项增持首次行为发生日,通知公司,公司发增持公告[32] - 首次增持后拟继续增持,首次增持日通知公司,公告披露后续增持计划[32]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超过6个月需说明理由[33] - 董事、高管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 - 50%之间,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12个月且首次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2%[36] -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实际增持数量或金额未过半或未达区间下限50%,应公告说明原因[37] - 董事、高管增持前持股比例超30%,需聘请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35] - 董事、高管计划通过资管计划增持,需披露资管计划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34] 董高人员减持规定 - 董事、高管减持需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40]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41] - 董事、高管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及关联性[41] 其他规定 - 董事、高管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44] - 董事、高管违反制度,公司可给予警告、降职等处分,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可要求民事赔偿,触犯法律可追究刑事责任[49]
永茂泰(60520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19日修订)
2025-08-19 19:49
内幕信息范围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属内幕信息[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6]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等超该资产30%属内幕信息[9]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9]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9] 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填知情人档案并记录信息[13]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按情况报送或补充知情人档案[15] - 发生重大事项制作进程备忘录[21]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送档案及备忘录[23] - 档案及备忘录自记录起至少保存10年[24]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交易2个工作日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25] - 股东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7] - 知情人违规受处罚公司报送备案并公告[27] 制度相关 - 内幕信息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秘组织实施[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9]
永茂泰(605208)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19日修订)
2025-08-19 19:4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须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机构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薪酬与 ...
永茂泰(60520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19日制订)
2025-08-19 19:4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上述"国家秘密"具体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暂缓与豁免行为,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
永茂泰(605208)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19日修订)
2025-08-19 19:4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公司之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19 日修订)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 订重大合同等。 第 2 页 共 7 页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公司各职 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 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 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七条 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各自承担具体的生产经营或其它任务,与公司 是投资与被投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确立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据 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 其股东会、董事会或执 ...
永茂泰(60520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19日修订)
2025-08-19 19:4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1 页 共 13 页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审计委员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
永茂泰(605208)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19日修订)
2025-08-19 19:4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2名委员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1 页 共 8 页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战略委员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 关 ...
永茂泰(60520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8月19日修订)
2025-08-19 19:49
规则审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于2025年8月1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 会议职权 -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需经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1] - 特定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过半数同意后才可提交董事会[11] 会议召集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1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2名以上可自行召集[12] 会议通知 - 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发出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全体书面同意可豁免时限[13] - 信函通知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16] 会议举行 - 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20] 会议决议 - 会议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含未出席)过半数通过方有效[26] 费用承担 - 会议邀请中介机构费用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8] 表决规则 - 独立董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未选或多选需重新选,拒不选或中途离会未选视为弃权[29] - 举手表决时,同一议案每名参会独立董事只能表决一次,多次表决以最后一次为准[29] - 代理出席时,被代理人与自身意见一致举一次手视为两票,不一致则分别举手[2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可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32] 决议生效 - 每项议案获规定有效表决票数,经主持人宣布形成决议,签字后生效[34] 异议处理 - 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等,公司披露意见时应同时披露异议意见[36] 决议提交 - 主持人或指定人员应于决议次日书面提交董事会[37] 决议执行 - 召集人或指定独立董事跟踪决议执行,违规情况通报并督促纠正[37]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包含日期、人员、议程等内容[40] 文件保存 - 会议决议、记录等文件保存期不少于10年[40]
永茂泰(605208)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19日修订)
2025-08-19 19:49
人员任职 - 公司设总经理等高管,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5] - 近36个月受证监会处罚或交易所谴责等不得担任高管[8] - 高管任职出现特定情形,公司30日内解除职务[9] 人员职责 - 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报告工作[16]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业务,职权责任由总经理分工、董事长决定[16] - 财务总监负责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资金审批等工作[17] 薪酬与会议 - 高管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10] -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27] 人事任免 - 总经理提名高管应征求意见,任免人员先由人事考核并征求董事长同意[31] 财务制度 - 大额款项支出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31] - 重要财务支出需多部门审核批准,日常费用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31][32] 投资管理 - 总经理主持实施投资计划,项目需经审议审批后实施并确定负责人和监督人[28] 细则说明 - 本细则由董事会修订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0][34]
永茂泰(60520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19日修订)
2025-08-19 19:49
破净公司管理 - 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是否为长期破净公司,若为需在季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5] - 长期破净公司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5]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3][8] 信息披露与沟通 - 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变更后及时公告[13] - 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沟通公司情况,直接沟通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17] - 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及时关注并适当回应[12][13] - 按规定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以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内容为准[20][29] 接待与会议安排 - 接受调研妥善开展接待工作,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等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15] - 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并明确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18] -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与人员包括董事长等,存在现金分红未达规定等六种情形需召开[21][23] - 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25] 投诉与平台管理 -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回应投资者诉求[28] - 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谨慎客观[29] 人员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3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建立机制等八项主要职责[36] 禁止行为与培训 -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有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8种情形[38] - 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性培训[38] 内部机制与人员素质 - 建立良好内部协调机制,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38] -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品行、专业知识等素质和技能[38] 档案与数据库管理 -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相关情况,活动记录记入档案,分类存档保存不少于3年[38][39] - 可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40]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