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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科光电(68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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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科光电(68861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20:19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可触发临时股东会[2] 提议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1]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规定[15]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主持[8]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9]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8] - 股东会选举董事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19]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19]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0]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22]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2个月内实施[22] - 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3] - 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情形有4种[23]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议事规则废止[25] -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26]
埃科光电(688610)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5 20:19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由审计部根据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申请和使 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执行,确保其合规性和有 效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1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总部、办事处及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 ...
埃科光电(68861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9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埃科光电(68861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9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 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为获取未来收益或资产保值 增值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委托理财(现金管理、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
埃科光电(68861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9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埃科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四)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 ...
埃科光电(688610) - 公司章程
2025-08-25 20:19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1700万股[5] - 公司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已发行股份数为6800万股[5][15] - 发起人董宁持股22388533股,持股比例43.8991%[13]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15] - 董事会三年内可决定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18]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在三年内处理[20] 股东权益与限制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等[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可起诉[29]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请求认定无效或撤销的权利[28] 交易与担保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需相关程序[39]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4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多种担保情形需股东会审议[37]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7]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4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1] 决议通过标准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5] - 关联交易事项,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8][69]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75]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75]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78]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0] -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至少现金分配利润一次,现金分配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13] - 公司未来12个月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可不实施现金分红[114]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10]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由股东会决定聘用、解聘,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22][123]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为信息披露媒体[127]
埃科光电(68861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9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 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埃科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埃科光电(68861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5 20:19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且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余任期限相同,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委员会 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
埃科光电(6886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9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8] - 核心技术人员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4年内,每年转让不超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25%[9] -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8] - 董事和高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5] - 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6]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和高管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7] - 董事和高管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7] - 董事和高管买入或卖出后6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7][8] 减持规定 - 董事和高管计划转让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4] - 减持实施完毕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公告[15] - 减持未实施或未完毕,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15] 信息披露 - 新任董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确定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2] - 董高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 董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变动,自事实发生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18] 违规处理 - 董高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19] - 董高核心技术人员买卖股份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19] 其他规定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1] - 计划买卖公司股票需填意向表[23] - 持股变动需填申报表[25] - 变动原因包括二级市场买卖等多种情况[27]
埃科光电(68861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20:17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6] - 兼任高管及职工代表董事总数不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6] - 董事辞任公司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8] - 董事忠实义务任期结束后一年内有效[9]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含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12] -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2]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占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13] 董事会权限及会议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和财务资助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4] - 六种情况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批准[14][1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提前10日书面通知[17] - 特定人员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10日内召集[17] - 临时会议通知至少提前3日发出,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20] 会议表决及记录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23]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决议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3]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26] - 审议提案需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赞成票[26] 责任及规则 - 董事会决议违规,同意或弃权董事负连带赔偿责任,明确反对并记载者免责[26][27] - 规则未尽依法律法规及章程等执行[29] - 规则与章程不一致以章程为准[29] - 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规则废止[29] - 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