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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股份(00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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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股份(002068)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025-04-01 19:33
增持情况 - 黑猫集团增持金额1 - 2亿元,数量不超总股本2%[8,13] - 增持前持股34.64%,增持后至36.64%[12,14] - 累计增持14706900股,占总股本2.00%[14] 时间相关 - 增持计划期限自2024年12月5日起6个月[8,13] - 各阶段披露相关公告[12,18] 其他 - 黑猫集团注册资本136190.39万元[10] - 具备增持主体资格,符合免要约情形[19]
黑猫股份(002068) -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进展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2025-03-25 17:48
证券代码:002068 证券简称:黑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8 3、公司于近日收到黑猫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黑猫股份公司股份进展的告 知函》,黑猫集团于 2025 年 03 月 19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4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8,890,900 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1%,持股比例由 35.00%变动至 36.21%,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本次增持计 划尚未实施完毕,本次增持主体将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证券代码:002068 证券简称:黑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8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进展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 倍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黑猫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05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2),公司控股股东 ...
黑猫股份(002068) -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进展公告
2025-03-06 16:45
增持计划 - 2024年12月05日起6个月内,增持不低于1亿、不超2亿,不超总股本2%[3][5] - 截至2025年03月05日实施期限过半[6] - 2025年01月24日至03月05日累计增持262.7万股,占0.36%[3][6] - 增持前黑猫集团持股34.64%,后增至35.00%[6] - 增持计划未完毕,黑猫集团将继续增持[3][6]
黑猫股份20240223
2025-02-24 15:34
纪要涉及的公司 黑猫股份 纪要提到的核心观点和论据 - **炭黑业务盈利提升**:受益春节后复工、轮胎厂补库存及原材料涨价,炭黑价格每吨上涨 500 元,预计未来持续涨价将显著提升利润;公司将上游原材料由煤焦油替换为炼化渣油,每吨成本降低约 1000 元,且未来炼化渣油成本有望进一步降低,提升单位盈利能力;2024 年全年归母净利润 2000 - 3000 万元,四季度达 7500 - 8500 万元,若一季度涨价确认,2025 年将再次确认盈利拐点,开启 2 - 3 年底部向上周期 [2][3][4][5][6] - **导电炭黑业务前景好**:导电炭黑在锂电池中应用广泛,尤其在磷酸铁锂快充及固态电池领域需求增长显著;黑猫股份已实现导电炭黑国产化替代,产品被头部客户采用,打破国外垄断;黑猫导电炭黑产品价格约 3 万元/吨,低于卡博特等国外竞争对手的 4 - 5 万元/吨,为客户提供成本优势,部分牌号产品可直接替代进口产品;针对 4C 电池和快充电池体系提供替代方案,部分高端产品替代海外产品可实现每吨 8 - 9 万元售价,带来可观单位盈利,并逐步实现大规模生产和市场替代 [2][7][8][10][11] - **公司整体利润增长可期**:公司拥有 3 万吨锂电子导电炭黑产能,预计今年出货 2 - 3 万吨,贡献利润 4 - 5 亿元;主营业务 100 万吨产能预计贡献利润 2 - 3 亿元,全年预计利润空间 6 - 8 亿元,实现显著增长 [4][13] 其他重要但是可能被忽略的内容 - **固态电池领域进展**:公司针对固态电池领域推出更高端导电炭黑产品,已进入深度测试阶段,与头部电池厂商如泰兰、蔚蓝等进行接触和测试,有望带来更好单位盈利 [12] - **新兴应用领域潜力**:导电炭黑在机器人电子皮肤压敏传感器上有广泛应用潜力,公司相关产品已送样给多个下游客户进行测试,但配方尚未完全确定,国产化替代品有较大市场潜力 [14] - **市值管理动作**:2 月 11 日控股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260 万股,并计划投入 1 - 2 亿元用于增持;1 月 22 日公司完成 1399 万股回购,占最新总股本 1.9% [15]
黑猫股份(002068)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02-11 18:47
股权变动 - 2025年1月24日至2月10日,黑猫集团增持2,627,000股,变动比例0.36%[18][32] - 变动后持股257,370,820股,占总股本35.00%[17][32] 增持计划 - 黑猫集团拟6个月内增持不低于1亿不超2亿,不超总股本2%[15] - 未来12个月拟继续增持,暂无其他增减持计划[15][32] 资金与权益 - 增持资金26,862,144元,源于自筹[18] - 标的股份无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19]
黑猫股份(002068) -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5-02-11 18:47
股份增持 - 2025年1月24日至2月10日,黑猫集团增持262.7万股[2][3][5] - 黑猫集团持股比例从34.64%增至35.00%[2][4][5] - 增持计划期限为2024年12月5日起6个月[3] - 增持金额1 - 2亿元,数量不超总股本2%[3][6] 资金来源 - 增持资金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5] - 中国银行提供不超1.8亿贷款,期限不超3年[4] 承诺事项 - 增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期间及法定期限不减持[2][3][5][6]
黑猫股份(002068) - 关于回购股份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2025-01-23 00:00
回购资金与价格 -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1.5亿元[1] -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预计不超过11.95元/股[1] 回购股份情况 - 2024年12月31日首次回购604.44万股,占总股本0.82%[2] - 截至公告披露日,回购1398.98万股,占最新总股本1.90%[3] - 回购最高成交价11.30元/股,最低10.10元/股,均价10.71元/股[3] - 成交总金额1.49849901亿元(不含交易费用)[3] - 实际回购期间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1日[3] 回购用途与处理 - 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9] - 36个月未用完,未使用部分依法注销,总股本减少[9][10] - 回购股份暂存专用账户,存放期间无相关权利[10]
黑猫股份(002068) - 2024 Q4 - 年度业绩预告
2025-01-20 16:25
业绩预告期间 - 业绩预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 业绩数据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盈利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24294.28万元[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26421.26万元[3] - 基本每股收益预计盈利0.0272元/股至0.0408元/股,上年同期亏损0.3308元/股[3] 主营产品情况 - 2024年公司主营产品炭黑产销量均创历史新高[4] - 公司积极开拓低成本新油品,主营产品炭黑毛利水平逐季修复[4] 业绩变化总结 - 公司净利润同比上年度实现扭亏为盈[4] 业绩预告审计情况 -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3] -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预沟通,双方无分歧[3] 财务数据披露安排 - 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4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6]
黑猫股份(002068) - 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公告
2025-01-20 00:00
股权交易 - 安徽黑钰拟将安徽黑猫33%股权转让给新余汇卓,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1] - 转让后江西黑猫、新余汇卓、孝义新安持股比例不变[8] - 转让总价4500万元,参考2024年9月30日净资产账面价值协商确定[10] 公司数据 - 安徽黑猫2024年1 - 9月营收236265198元,净利润 - 2675626.33元[7] - 2024年9月30日总资产376851893.52元,净资产119260120.75元[6][7] 其他情况 - 本次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1] - 放弃优先受让权不影响公司对安徽黑猫控制权等[11]
黑猫股份(002068) - 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2025-01-04 00:00
回购计划 - 回购资金总额1 - 1.5亿元[1] -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11.95元/股[1] - 回购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20日起12个月内[1] 回购进展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回购604.44万股,占比0.82%,用资6538.0218万元[2] - 截至2025年1月3日,回购939.11万股,占比1.28%,用资9999.896万元[3] 其他 - 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专项贷款[1][3] - 后续将依市场情况继续实施回购[5] - 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