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0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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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2338)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制度概况 - 目的是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年报披露质量[2]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3]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5] 责任追究 -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等原则[2] - 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收集资料并提方案[3] - 违反规定致年报差错应追究责任[4] 处理情况 - 情节恶劣从重或加重处理[6] - 阻止不良后果从轻、减轻或免处理[9] 追究形式 - 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10] - 可附带经济处罚[11]
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会议安排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可开临时会议[7]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7][15] - 会议通知提前3日多种方式通知委员[16]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7] 职责权限 -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等,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7] -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形成意见提建议[9] 工作流程 - 审计部做决策前期准备,提供书面资料[13] - 会议评议报告,将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13]
奥普光电(00233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条标准[9] - 重大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资产,资产置换涉及则包含在内[8] -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含购买或出售资产等12类[8]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等3条标准[15] - 连续12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报告标准[15] 担保报告标准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10] - 已报告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需持续报告[12] 其他报告标准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需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18]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履行报告义务[19] -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需关注[21] 报告责任人 - 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等七类人员[3] -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28] - 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31]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直接责任人[31] 报告时间与方式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应在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24] - 重大事项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27] 制度相关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3]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4]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包括重要会议、重大交易等事项及进展[6] - 重要会议事项含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等审议事项[7]
奥普光电(00233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涵盖证 券法律法规、公司业务知识、信息披露规范等相应的培训,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
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董事会秘书任职 - 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2]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或其他高管可兼任[4] - 特定五种情形人士不得担任[5] 聘任与解聘 - 拟聘任前五个交易日报送资料,深交所无异议可聘任[13]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13] - 解聘需充分理由,特定六种情形一个月内解聘[16][21] 任期与协助 -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13] - 证券事务代表需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14] 职责代行 - 空缺时先由董事长代行,指定代行人后由其代行[17] - 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继续代行直至新秘书到岗[17] 其他事项 - 聘任、通讯方式变更及时公告更新资料[16] - 解聘、辞职做好交接,接受离任审查[17] - 违法违规按规定追究责任[19] - 制度按法律和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21][22]
奥普光电(00233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除上述以外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
奥普光电(002338)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信息管理 - 制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管理[2] - 对外信息报送分级、分类管理,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2] 保密要求 - 涉密人员特定期间负有保密义务[3] - 报送信息需登记外部人员为内幕知情人并提醒保密[7][8] 违规处理 - 拒绝无依据统计报表报送要求[4] - 信息泄露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5] - 违规使用信息致损失将依法追责[6] 报送时间 - 向特定外部人报送年报信息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9] 外部约束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未公开信息及利用其买卖证券[10]
奥普光电(00233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1]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1]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2]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3]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4] 审议与披露规定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7]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2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除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交易标的多指标(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占比及金额达标应及时披露[27] 关联交易与诉讼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8] - 涉案金额超过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28] 信息保存与管理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43]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需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专项说明[44] 信息沟通与保密 - 公司信息披露执行主体接待投资者等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46]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沟通时不得透露未披露重大信息[46] - 公司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48] 违规处理与考核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48] -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执行情况纳入公司考核范围[50] 制度执行 - 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52]
奥普光电(002338) - 投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和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决策程 序,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加强公司投融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融 资风险,提高投融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融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 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 采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1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吸收直接投资、 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 加负债的融 ...
奥普光电(002338)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委托理财原则 -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用闲置资金[4][5] 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负责职能管理,审计部负责监督[7][8] 审批与审议 - 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30%须股东会审议[9] - 子公司需报财务部审批,经董事长批准[12] 投资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0] 信息披露与报告 - 购买后2个工作日通报,季度10日、年度15日报告[14] - 完成后及时取得证明记账,资料归档[16] - 审计部日常监督,审计委员会可检查停投[19][21] -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信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