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3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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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30012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选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 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
经纬辉开(3001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 ...
经纬辉开(30012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2] -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5] - 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资格证书[6] -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25]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并公告[13] - 按规定时间公告季度、中期、年度报告[16] - 临时股东会决议形成后二个工作日内披露[16] - 重大事件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披露[16] - 公共传播媒介消息可能误导股价时应立即澄清[16] 相关资料报送与公告 - 聘任董事会秘书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送资料[25] -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提交资料[26] 董事会秘书解聘与离职 -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说明原因[27] - 特定情形下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27]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29] - 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六个月内完成聘任[30]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程序需合规[21] - 董事会秘书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22] - 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职[25]
经纬辉开(30012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
经纬辉开(300120)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审计委员会 - 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6] - 成员任期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6] - 执行监事会职责,有权检查财务、监督董高人员等[9] - 披露财报等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内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12] -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外审机构履职评估报告[15] - 监督指导内审机构内控检查评价,出具评估意见并报告[14][15] - 督促整改内控重大缺陷并追责[15]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3][21] - 审计工作组为决策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会议评议后呈董事会[20] 战略委员会 - 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36]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36] -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37]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37] - 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1 - 2名[37] - 投资评审小组为决策做前期准备,提交提案,委员会讨论结果反馈[43] 提名委员会 - 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54] -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63] - 负责拟定董高人员选择标准程序,遴选审核人选[52] -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控股股东应尊重建议[57] - 每年不定期开会,提前三天通知,紧急可豁免[6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72] - 负责制定董高人员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方案[70] - 建议未被采纳需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75] - 董事薪酬报董事会同意后股东会审议,总经理薪酬报董事会批准[76] - 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资料等[72] - 董高人员述职自评,委员会评价并报报酬奖励方案[80] - 每年不定期开会,紧急经一致同意可豁免提前通知[82] -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可委托他人[8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82] - 表决方式多样,临时可通讯表决[82] - 必要时可邀董高人员列席[82] - 可聘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82] - 讨论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回避[82] 其他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85][86]
经纬辉开(30012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 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 ...
经纬辉开(300120) -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征集投票权主体条件 - 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公开征集投票权[4] - 特定独立董事和股东不得公开征集[5] - 以董事会名义征集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审议通过[6] 征集流程与时间要求 - 征集人按规定时间刊登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9] - 召集人2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11] - 征集人撤销公开征集应在确权日前披露[15] 信息披露要求 - 征集公告应载明相关内容[12] - 公司公告应披露征集授权股东相关信息[21] 其他规定 - 公司建立公开征集活动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9] - 细则2025年8月制定,批准后生效原细则废止[24][26]
经纬辉开(30012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 ...
经纬辉开(300120)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4,393,929元[6]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6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2] - 公司股份总数为574,393,929股,均为普通股[14] 股份相关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2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凭证[25]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应赔偿,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担责[3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票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34]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3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8]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5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1%以上股东提名[6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8]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77] 专业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90][91]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90]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1] -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3] 信息披露与审计相关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00]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制度和人员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06][107]
经纬辉开(300120)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