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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2] - 公司交易决策需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权限有效发挥,权责分明[2] - 交易事项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等12类活动[2] - 日常经营活动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范畴[3] 重大投资和交易的决策程序 - **董事会审议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达1000万元(净利润/利润超100万元)[3][4] - **股东会审议标准**:上述指标占比提升至50%且绝对值达5000万元(净利润/利润超500万元)[5][6] - 连续12个月内同一类别交易需累计计算审议标准,已履行程序的交易不重复计入[5][7] - 委托理财可预估额度适用审议标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任一时点金额不超额度[6] -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以协议出资额为计算标准,股权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更的需以标的公司全部资产/营收为基准[6] 审计与披露要求 - 股权交易达股东会标准的需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不超过6个月),非现金资产交易需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不超过1年)[7][9] - 购买/出售资产连续12个月累计达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披露审计/评估报告[9] - 单方面获利的交易(如受赠现金、债务减免)或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豁免股东会审议[9]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1]
电科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2]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送,证券部为日常监管部门[2]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技术或战略决策,且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7] -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债务违约、重大亏损、董事长/1/3以上董事变动、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并购重组、定期报告等24类情形[8][4] 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 - 知情人指在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9] - 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因履职接触信息的员工/外部人员、证券服务机构、收购方、业务往来方等8类主体[10][5] 登记备案流程 - 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录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知悉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1][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登记,重大事项需同步制作进程备忘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13][20] - 外部机构(如证券公司、律所)需分阶段提交知情人档案,完整档案需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送达公司[14][7] 信息保密与流转控制 - 内幕信息需控制在最小知悉范围,重大信息文件专人保管,市场传闻导致股价异动时需立即报告[22] - 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索取内幕信息[23][24] - 信息内部流转需经原持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外提供需分管副总及董事会秘书审批[19] 违规责任追究 - 内幕交易或泄露信息导致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6][13] - 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泄露信息需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违规可能被终止合作并追责[29][30] 制度实施与附件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34][32] - 附件包含标准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要求一事一记并注明信息获取方式及依据[16][17]
电科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持股行为规范 - 董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 [2] - 持股范围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及信用账户内的所有公司股份 [2] - 禁止买卖股票的期间包括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公告前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2] 股份转让限制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未满6个月等8类情况 [3]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6]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6] 减持披露要求 - 减持前15个交易日需提交计划,包含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合规说明 [6] - 减持完成后或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实施情况 [7]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量 [8] 股份锁定机制 - 上市未满一年时新增股份100%锁定,满一年后新增无限售股份75%锁定 [9][10] - 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后可申请解锁,剩余额度内股份自动解锁 [11] 违规处理措施 - 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需收回并披露 [4][5] - 违规行为将面临警告、降职、赔偿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1] 信息申报与监督 - 董事会秘书负责高管持股数据管理及季度检查 [2] - 高管需申报个人信息变更、离任职等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锁定股份 [8][9] - 公司需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错误信息导致的纠纷由责任人承担 [9][11]
电科院(300215) -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07-03 19:30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5-038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7月21日(周一)召开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7月21日(周一)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 (周一)上午9:15~9:25, ...
电科院(30021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7-03 19:1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 ...
电科院(300215) -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2025-07-03 19:1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苏 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 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 投资、交易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十一)放弃权利(含 ...
电科院(30021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7-03 19:16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苏州电器科学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或董事会 上,应当回避表决;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社会公众及公司利益; (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六)关联交易应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
电科院(30021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7-03 19:1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
电科院(30021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7-03 19:16
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 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 ...
电科院(30021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07-03 19:1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