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鸿富瀚(301086)
icon
搜索文档
鸿富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一名为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4] 任期与增补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增补[6] 会议相关 - 非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十日内召集[12] - 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定期会提前五日、临时会提前三日通知[12] 决议与记录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年[15]
鸿富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是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提名委员会管理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提名委员会会议 - 每年至少开一次,提前七天通知[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1] - 表决方式多样,可邀请人员列席[11] 其他 - 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11]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施行[14]
鸿富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认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认证项目可行性[14]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认证项目[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专户数量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闲置资金投资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20]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6] 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7] - 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2]
鸿富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资助对象与限制 - 资助对象为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除外[2] - 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4] 资助成本与期限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成本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十二个月[4] 审议与审批 - 董事会审议需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等情况,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7] 信息披露 - 披露公告应包含财务资助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等内容[10] - 被资助对象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1] 流程与职责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需做好风险调查工作[13] - 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13] - 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13] 监督与追责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13]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15]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不满”等不含本数[17]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18]
鸿富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投资审批 - 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由董事长提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7] - 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由董事长提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7] - 未达上述标准,由董事长审议批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8] 部门职责 - 战略投资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前工作及日常管理[10] -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资金和财务管理,确定项目后负责资金相关工作[10] - 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1] - 董事会秘书履行公司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义务[11] 投资流程与处置 - 投资项目由股东、董事或董事长提出,经初审、调研评估、审定后实施[13] - 出现经营期满等4种情况,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20] - 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项目悖于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扭亏无望、自身资金不足等[21]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 - 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工作[24] -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知情人员有保密责任[24] - 公司须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子公司信息有知情权[24] - 子公司提供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25] - 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如收购出售资产等[26] - 子公司董事会需设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和沟通[26]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30]
鸿富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最近36个月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人士不得担任[4] 董事会秘书职责与任命 - 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系人,负责多项职责[2][7]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0] 聘任与解聘流程 - 原任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提前5个交易日报送材料[10] - 解聘或辞职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并说明原因[12] 特殊情况处理 - 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直至正式聘任[13]
鸿富瀚: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下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1 / 4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 能部门负 ...
鸿富瀚: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
鸿富瀚: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 ...
鸿富瀚:年度报告制度(2024年7月)
2024-07-16 18: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年度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年度报告 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 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 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 ...